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快我省有色金属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制定本实施意见。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09—2011年。
一、发展目标和要求
到2011年,全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速不低于18%;以冶炼及延伸加工为主,配套建成一批耗酸吃氯项目,形成高技术、多品种、低消耗、高产出、产业循环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发展格局。
以优势企业为重点,依托资源优势,合理规划产业规模和布局,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加快循环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延伸产业链,推进与信息化的融合,推动产业调整和优化升级,保持有色金属产业平稳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科学发展,提升产业水平。
1、电解铝。依托我省水电优势,采用330KA以上电解槽,以水电联营、电力直购等方式,适度扩大电解铝及合金坯、锭生产能力,产能规模控制在260万吨至300万吨。积极发展高纯铝,为发展电子材料提供原料保证。
2、铜、铅、锌、镍重金属冶炼。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及整合力度,提高产能及产业集中度,形成粗铜冶炼及电解铜10万吨、铅10万吨、锌20万吨(其中氧压浸出10万吨)、镍金属量3万吨的生产能力。同时,年处理镍铁矿石60万吨,形成精制硫酸镍2.5万吨、铁精粉20万吨、金属钴120吨的生产能力。
3、钠、锂、钼等其他有色金属。采用电解工艺,形成4万吨金属钠生产能力;积极发展钛、锂、锶、钼等其他有色金属,扩大生产品种,满足并提高下游压延及合金材料加工的需要。
(二)大力发展加工业,延长产业链条。重点发展用于航空航天、船舶、车辆、轨道交通、建筑等领域的高强度铝材、镁合金及其他铝镁、铝锂等轻质合金、锌基合金、铅基合金及锌铜合金等重质高强合金;积极发展耐热合金、高韧性合金、高耐磨合金材料等新型合金材料;形成1万吨海绵钛、5000吨钛锭及钛合金压延系列产品生产能力;进一步扩大铝加工规模,形成8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逐步建成国内重要的以铝、铜、铅、锌、镁为主的有色金属生产、压延加工及新型合金材料生产基地。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程度。适度发展再生铝、再生铜等废旧有色金属回收产业;加大采选及冶炼过程中资源综合利用的研发和投入力度,重点发展难采、难选矿开发技术、铅锌冶炼废渣中金、银、铟等稀贵金属的综合回收技术、以及铜矿采选后的尾矿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和工业化应用;充分重视镁、钠电解及铅锌冶炼等生产过程中副产氯气及硫酸的平衡,积极发展聚氯乙烯、磷复肥、农药及关联产业,延伸产业链,形成有色金属产业集群。
(四)加大技术创新和改造力度,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重点支持电解铝生产企业进行以节电降耗、提高效率为目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提高原铝直接铸轧比例,提升电解铝企业技术装备和节能降耗水平;支持铅、锌、铜等冶炼企业引进和研发先进适用技术,积极推动现有冶炼企业进行高温烟气余热回收技术的创新和改造;加强对铜铅锌冶炼短流程工艺、吨铝直流电耗低于12000千瓦时的电解铝关键工艺、低品位多金属伴生矿采选等前沿共性技术的研发;加快实施中铝青海分公司600kA特大电流电解槽试验项目;积极开发镍、钼、铟等稀有贵重金属,扩大生产品种。
三、产业布局
形成以东(西宁、海东)西(海西)部为主体,其他地区为补充的产业布局。电解铝冶炼及压延加工布局在东部地区及黄南;铜、铅、锌等重金属冶炼布局在东部和西部地区;金属镁冶炼布局在西部地区;镍、钛等其他金属冶炼布局在东部地区,其它地区结合自身优势,适度发展有色金属采选业。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作用。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结合实际,以冶炼、压延和轻重金属合金为重点,突出资源、水电、气候冷凉干燥的优势,制定有色金属产业发展规划;规划经论证审批后,严格按照规划布局产业,实施项目,没有纳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建设。
(二)加强园区建设。以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和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主,以其他工业园区为辅,按照园区定位,引导关联企业向专业园区集聚,促进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提高集约发展水平,建成特色明显、技术水平高、竞争力强的工业产业聚集区;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三)加强宏观调控,完善项目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重点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统一核准、备案项目;要依据资源供给、市场、环境承载能力等约束条件,将物耗、能耗、投资强度和排污指标作为项目准入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有色金属产业发展规划的论证、审批,按照规划实施项目,并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条件,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禁低水平重复建设。
(四)增强资源保障能力,稳定原料供给。把铜、铅、锌等大型矿区列入资源开发规划,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集约和高效利用;加大资源勘察力度,进行储量升级;进一步规范矿权市场,制定矿权人资质条件,提高矿权市场准入标准;加强低品位矿及多金属矿采选技术的研究与引进,增加资源储备;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境外铝土矿、铜铅锌镍矿资源的开发与合作。
(五)扶持优势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坚持资源配置向重点企业、产业链项目倾斜,支持矿山、冶炼和加工企业之间通过相互入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企业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联合,大力支持和推进企业建设技术中心,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用于科研开发。
(六)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流通体系,促进再生产业发展;降低资源能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程度,支持有色金属循环利用;支持平衡有色金属冶炼副产品的循环利用项目。
(七)建立产业信息交流和披露制度,加强行业管理。做好投资、生产经营、产量、价格、成本、效益、进出口变化等情况的监测分析工作;建立部门联合信息发布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项目核准、生产销售库存、产能利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重组、污染排放、贷款、产业损害预警等信息;加强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跟踪、评价、指导,建立信息交流平台,推广国内外节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八)转变招商引资理念,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围绕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提出一批产业项目,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针对性,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强项目推介,加大对口招商力度,实现招商引资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的转变。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企业管理创新。加大对企业现有人才培养使用,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努力引进高层次人才,重点引进和培养决策型、管理型和技术型三个层次的人才;加大与大中专院校的合作,积极培训产业发展各类人才,推行人才优惠政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提高科学决策和生产、经营水平,增强参与竞争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改进企业生产组织方式,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五、主要政策
(一)认真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措施。积极衔接落实国家有色金属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积极争取将我省有色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国家规划和重大产业布局;认真做好项目储备,积极争取国家在项目贴息、补助、投资和技术改造等方面更大的资金支持;全省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商,切实做好国家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修订和完善产业政策。抓紧制(修)订产业质量标准、行业准入和支持新技术发展等产业政策,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技术装备、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资源综合利用等为重点提高准入条件,引导企业由重数量扩张转为重质量提高,推进新材料产业化,鼓励和支持先进工艺和技术的开发应用,从根本上改变生产能耗高、污染大的现状。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财政对技术进步及技术改造投入力度,重点用于项目前期、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贴息和节能减排等方面,同时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加快产业升级和转型;促进有色金属深加工的进程,推进有色金属产业与化工产业的协调发展,推动有色金属工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落实财税政策,积极组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国家税制改革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切实使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结合国家制定的支持产业发展税收政策和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相关财税政策,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四)加强金融服务与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银企间的沟通,做好对重点产业的金融服务工作;加大对重点技术改造、节能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信贷支持,保证项目建设;要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不断加强银政、银企合作,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大力支持优势企业上市融资,并引导现有上市公司进一步扩张融资规模。
六、组织实施
省经委对本意见的实施负总责,建立联席议事会议制度,负责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分解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力度,提高工作效率,转变服务理念,强化监督,积极为意见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地区要按照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送省经委等有关部门。
附件: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及进度安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