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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纺织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09年07月15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纺织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纺织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进一步加大青海纺织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加快实施优势资源转化战略,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积极培育重点特色产业,制定本实施意见。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09—2011年。 

  一、发展目标和要求 

  到2011年,我省纺织行业实现工业增加值增速20%以上。 

  以扩大生产规模和结构调整为重点,进一步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和劳动技术复合型转变,促进零散生产向延伸主导产品为中心的产业链、产品群转变,不断提升我省纺织工业发展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藏毯业规模化发展。鼓励支持藏毯企业加快建设研发中心和检测中心,支持新型喷染和动物、植物、人工纤维合织等工艺的开发应用,开发满足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花色品种,实现市场精细化定位与营销;支持骨干企业采用先进设备扩大产能,与上下游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充分利用骨干企业的示范和产业拉动作用,以标准统一、半成品生产分散、品牌经营的模式,完善“原料—纺染纱—织毯—后整理—品牌营销”一条龙的产业体系,加快藏毯产业的集约化、集群化发展。到2011年,力争形成70万平方米手工藏毯、350万平方米机织藏毯生产能力,培育3户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 

  (二)加快服装服饰业品牌化发展。在全行业引进和推广提、绣、贴、割、剪、印、整等新技术。一是进一步壮大回族民族服饰业,巩固和发展我省孟加拉帽、沙特帽、纱巾、礼拜毯、礼拜袍等回族民族服饰产品在全国的优势地位,扩大出口量;二是鼓励支持服装业承接产业转移,着眼高档、薄型、精纺针织服装,努力增加“三绒”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到2011年,力争形成450万件阿拉伯长袍、1亿顶帽子、150万套制式服装、100万件针织服装生产能力,培育2—3户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 

  (三)提高毛(棉)纺织业配套能力。围绕我省藏毯、民族服饰和针织服装业的发展,增强毛(棉)纱配套能力。提高“选—洗—梳—纺—染”产能和工艺水平,加快拉伸、无水印染等技术的研发与利用,开发地毯纱、高支纱、高档薄型精纺绒衫(被、毯)以及精纺绒面料和交织面料。加大对“三麻”(罗布麻、亚麻、荨麻)的研发力度,加快成果转换。到2011年,力争年机纺毛纱能力达到5000吨,新增手纺纱能力500吨,形成和完善纺纱与织造的产业配套。 

  (四)加快建设产业集中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从政策、投资环境、人才、信息、技术服务、配套公共设施以及资源配置、土地、水、电保障、环保等多方面加快产业园区建设,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推进纺织企业园区化、集群化发展,打造纺织工业集聚区,形成主业突出、差别化竞争、错位发展的特色经济。三、产业布局西宁地区集群发展,周边地区为半成品加工点及配套企业。把西宁及周边地区建成藏毯行业生产、营销和集散中心,加快“藏毯之都”建设;东部地区(西宁、海东)重点发展民族服饰加工业;西宁、海南等地布局加强纺纱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产业配套能力。 

  四、主要措施 

  (一)加快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提高产业配套能力。支持企业通过引进技术、设备,不断提高重点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实现规模化发展。支持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提高纺纱织造、印染、合织等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不断提高产业配套能力。每年支持4—10个纺织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结构调整项目。 

  (二)加强原料供应,保障纺织业发展需求。通过优良品种引进、选育,有效提高牛羊绒、毛产量和质量。灵活运用优惠担保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有效增加原料收储资金供应量。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用足用好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到青海投资建设,联合开发青海的优势资源。 

  (四)积极推进品牌战略。进一步加大品牌培育力度,支持企业按照国际先进标准进行生产管理、产品加工和储运销售,树立品牌意识,积极争创品牌产品,不断扩大现有品牌产品的市场份额。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纺织专业人才培训工作,通过政府引导和社会力量参与,强化职工技能培训,使纺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普遍接受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强纺织业高层次技术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满足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有效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强对手工藏毯编织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五、主要政策 

  (一)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措施。衔接落实国家纺织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将我省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国家规划和产业布局;认真做好项目储备,积极争取国家在项目贴息、补助、投资和技术改造等方面更大的资金支持;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国家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加大纺织服装产品出口支持力度。将纺织服装产品出口纳入出口信用保险费补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政策扶持范围,落实好纺织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大力支持纺织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实现销售、研发、生产各个环节的优化配置。用足、用好、用活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切实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纺织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一些基本面较好、带动就业明显、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和财务困难的纺织企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将到期的贷款适当延期;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放宽中小纺织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条件,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对中小纺织企业贷款实行税前全额拨备和提供风险补偿。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简化审批程序,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省财政要加大对实力强、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纺织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 

  (四)减轻纺织企业负担。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相关社会保险费率等政策。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允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加快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 

  六、组织实施 

  省经委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建立联席议事会议制度,负责意见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分解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力度,提高工作效率,转变服务理念,强化监督,积极为本意见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地区要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送省经委等有关部门。 

  附件: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及进度安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