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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09年07月01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五日

 

青海省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

  为确保2009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顺利完成,促进青海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与省政府签订的《青海省“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青海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全省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和2009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订本计划。 

  一、计划编制总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环境保护与扩大内需、提高发展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坚定不移地推进污染减排,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协调配合、综合推进,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确保完成青海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4、《青海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 

  5、《青海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6、《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7、《青海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8、《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 

  9、《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10、《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 

  11、“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调度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 

  12、《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 

  (三)编制原则 

  1、全过程系统控制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调整产业结构、节能降耗、技术进步、工程治理、监督管理等全方位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2、同口径比较原则。以2005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统计基数、口径、范围为计划编制范围。将排放总量基数分为环境统计发表调查重点工业企业、非发表调查的非重点测算工业企业、生活源三部分。 

  3、强化动态变化原则。污染减排计划编制重点以各项工程措施为重点辅之以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强化新增量部分的预测。 

  4、责任分解落实原则。通过编制计划,将年度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减排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并明确完成时限。 

  5、可达性原则。结合全省产业结构特征、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分布等实际,在综合考虑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基础上,做好新增量、存量、减排量之间的系统分析,使污染减排目标和计划任务相一致,各项对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二、现状分析 

  ( 一)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2007年排放总量:工业排放量38159吨,占排放总量的50.34%;生活排放量37637吨,占排放总量的49.66%。共计COD 年排放量75796吨。2008年排放总量:工业排放量37329吨,占排放总量的50.06%;生活排放量37237吨,占排放总量的49.94%。共计COD 年排放量74567吨。其中黄河流域COD排放总量为5.71万吨。 

  (二)二氧化硫排放情况2007年排放总量:工业排放量125259吨,占排放总量的93.53 %;生活排放量8664吨,占排放总量的6.47%。共计SO2年排放量133923吨。2008年排放总量:工业排放量126081吨,占排放总量的93.53 %;生活排放量8726吨,占排放总量的6.47%。共计SO2年排放量134807吨。其中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为5.65万吨。 

  (三)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2008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于前六位的行业依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工、电力、黑色金属冶炼、食品制造业和有色金属冶炼业,其排放量分别占重点调查单位的38.4%、17.9%、11.6% 、7.7%、5.9%和5.1%,累计排放量占到全省重点调查单位的86.7%。2008年,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主要来自电力、有色金属冶炼、黑色金属冶炼、化工、非金属矿制品业和石化工业,占全省重点调查单位总量的91.6%,其中电力占全省重点调查单位总量的47.7%。 

  三、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一)COD新增量预测 

  2009年COD新增量6460吨,其中,工业新增5365吨,生活新增1095吨。 

  1、工业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COD排放强度×2008年GDP新增量。 

  2005年COD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万吨)/2005年GDP(亿元) =0.0062吨/万元。 

  2005年GDP为543.2亿元,工业COD排放量为3.39万吨。2008年GDP为961.53亿元,2009年GDP按9%增速预计为1048.07亿元。 

  根据国家规定及青海省具体情况,确定6个低COD排放行业为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石油天然气采掘业、盐湖化工。 

  该计划在不考虑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和监察系数的情况下,按GDP9%增长率预计,2009年新增工业COD 5365吨。 

  2、生活 

  新增生活COD排放量=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万人)×各地人均COD产生系数×365×10-6。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上年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人口增长率。 

  2008年全省城镇人口226万人,较上年新增5万人。2009年全省城镇人口按上年平均2.25%增长率预计,城镇人口将达到231万人,较上年新增5万人。预计2009年新增生活COD 1095吨。 

  (二)SO2新增量预测 

  2009年SO2新增量9345吨,其中火电行业1729吨,非电行业7616吨。 

  2008年全省煤炭消耗量预计为1113万吨;预计2009年全省煤炭消耗量将达到1253万吨,较上年新增140万吨。其中火电煤炭消耗量较上年新增70万吨,按照预计脱硫效率和平均煤炭含硫率计算可新增电力二氧化硫排放量1729吨;非电煤炭消耗量较上年新增70万吨,按照全省平均含硫率068%计算,可新增非电二氧化硫排放量7616吨。 

  四、2009年减排目标 

  (一)COD减排目标 

  2009年全省COD排放总量控制在77万吨以内,较2008年增加2400吨,增长322%,COD削减量4429吨(其中黄河流域削减量4093吨),黄河流域COD排放总量控制在66万吨以内。 

  (二)SO2减排目标 

  2009年全省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365万吨,较2008年增加1700吨,增长126%,SO2削减量8417吨。电力SO2排放总量控制在62万吨以内。 

  五、重点减排项目及预期削减能力 

  (一)化学需氧量(COD) 

  1、工程减排项目数37个,合计削减量4276吨。其中新建、和增加收集管网等措施的15座污水处理厂建设,共削减化学需氧量(COD)1622吨(详见附表2);工业企业通过工程治理项目22个,共削减化学需氧量(COD)2654吨(详见附表3)。 

  2、结构减排项目数15个,共削减化学需氧量(COD)519吨(详见附表6—附表7)。 

  3、管理减排项目1项,通过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可削减COD72吨。以上COD减排项目共53个,预测化学需氧量(COD)减排量合计4867吨。 

  (二)二氧化硫(SO2) 

  1、工程减排项目数17个,合计二氧化硫(SO2)削减量6769吨。其中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项目3项,预计减排二氧化硫约5290吨(详见附表4);非电企业工程治理减排项目14个,预计二氧化硫(SO2)削减量1479吨(详见附表5)。 

  2、结构减排项目数46个,合计二氧化硫(SO2)削减量8071吨。其中关停小火电项目3个,预计减排2990吨(详见附表6)。 

  3、管理减排项目2项,通过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可削减SO232.33吨。以上合计65个减排项目,预计二氧化硫(SO2)削减量约为14872吨。 

  六、主要减排项目及责任分工 

  (一)结构减排项目 

  1、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当地政府配合,在2009年5月底前关停青海桥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8号5万千瓦和年底前关停西部矿业锡铁山动力分公司3台06万千瓦小火电机组;办理桥头铝电7号机组关停手续,通过小火电关停完成2990吨二氧化硫削减任务,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上报,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由当地政府和省经委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及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西部矿业海北铝业有限公司48台75KVA和48台85KVA电解槽生产工艺;西部矿业百河铝业75KVA电解槽;格尔木济源金铅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陆兴金属有限公司粗铅落后生产工艺;8台4200KVA矿热炉、5台6300KVA矿热炉等落后生产工艺的关停淘汰工作,完成5104吨二氧化硫和518吨化学需氧量的削减任务。 

  (二)工程减排项目 

  1、按照省政府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西宁市政府要加快城南新区、大通、湟中、湟源和第三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年内完成980吨COD减排任务;海东行署要加快平安、民和、互助县、乐都污水处理厂建设,年内完成104吨COD减排任务;海北州和海南州要加快海晏县和贵德县污水处理厂建设,争取年内投入运行,分别完成17吨和52吨的COD削减任务。海西州和格尔木市政府要加快德令哈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年内完成173吨COD减排任务;加快格尔木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及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工程,确保污水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年度运行率达到100%,完成149吨的COD削减任务。 

  2、西宁市政府要督促桥头铝电有限公司加快推进5台12.5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工程,确保在2009年7月底前完成2号(3.4.5号机组)脱硫设施、10月底前完成1号(1.2号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工程并投入运行,实现4530吨的SO2削减任务;海西州政府要督促青海碱业在10底前完成一期工程自备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工程,完成760吨的SO2削减任务。 

  3、各地政府要督促企业加快污染治理力度,按期完成列入计划中的青海威斯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22家(见附表3)削减化学需氧量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完成2654吨化学需氧量削减任务;按期完成青海康泰锻造有限公司等14清洁能源改造二氧化硫治理项目(见附表5),完成1479吨二氧化硫削减任务。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对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限产限排。 

  (三)管理减排项目 

  1、 加强对重点区域、行业的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6月底之前完成列入计划中的两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青海制药厂和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完成72吨COD和32.33吨SO2减排任务。要进一步扩展清洁生产审核范围,通过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2、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提高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将国控和省控重点企业排放达标率提高到86%以上。 

  3、加快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和监控中心建设。确保西宁市、海东地区、海北州监控中心在6月底前投入运行,海西州监控中心在10月底前投入运行。200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69家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实现与环保部门的联网,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严格环境执法。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对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实行限产限排。通过狠抓上述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2009年共削减化学需氧量4867吨;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14872吨。 

  七、目标可达性分析 

  (一)预测的可达性 

  1、COD可达性2009年,在确保西宁市城南新区等15个污水处理厂、格尔木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及中水回用项目按期投运,22个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15个结构减排工程及1个管理减排项目完成的前提下,可完成COD削减量4867吨(其中黄河流域削减量4076吨),将超出计划目标削减量的9.89%,可基本实现2009年全省COD排放总量控制在77万吨的目标。 

  2、SO2可达性2009年,通过完成青海桥头铝电5台12.5万千瓦机组脱硫设施和青海碱业脱硫设施建设工程;按期关停桥头铝电有限公司8号5万千瓦、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锡铁山动力分公司1.8万小火电机组、14个工程治理、46个结构减排及2个管理减排项目按期完成的前提下,可完成SO2削减量14872吨,超出计划目标削减量的76.7%,可完成2009年全省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3.65万吨的目标。 

  (二)不确定因素分析 

  1、完成2009年度减排目标的数据测算,都是基于计划项目如期实施并确保有效减排的前提下,这是完成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关键。GDP、火电发电量、人口增长率等不超过预测分析值。 

  2、确保污染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监测和监察系数对减排量核算影响大。各地要严格监管,防止被扣罚监测和监察系数,保证减排成效得到认可。 

  3、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项目SO2减排量占可完成削减量的35.65%,工程能否按期完成,对完成年度SO2减排任务至关重要;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实现COD工程减排的重要措施之一。2009年城镇污水处理厂的COD减排量达1622吨,占可完成削减量的33.3%,因此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对污水处理厂能否实现有效减排影响很大。 

  4、小火电的关停必须及时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名单,否则桥头铝电有限公司7、8号小火电机组和锡铁山1.8万千瓦火电机组关停产生的2990吨二氧化硫减排量占减排量的20.1%将得不到认可。 

  5、结构关停项目必须落实到位,在主要设备拆除等相关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减排量才得以认可。 

  八、保障措施 

  (一) 资金保障措施 

  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资金投入。2009年,省财政要继续加大对污染减排的支持力度,对已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3500万元要及时到位,重点用于污染减排能力建设和污染治理专项补助。各级地方财政要进一步增加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将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采取补助、贴息和奖励等方式加大对本地区重点减排工程项目的补助。工业污染治理资金主要以企业自筹为主,按照 “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必须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力度。省经委、省财政厅按照《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关停企业奖励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金支持污染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形成中央、省级专项资金为引导,地方财政相配套、企业自筹资金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减排投入机制,促进和推动企业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管理保障措施 

  1、落实严格的污染减排责任制。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青政〔2008〕12号)文件精神,落实地方政府和企业减排的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各级政府是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切实按照年初省政府与各地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和减排任务,及时研究部署本地区的污染减排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减排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并亲自督查落实。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切实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措施、有督查,务必把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确保年度减排任务的完成。 

  进一步强化企业污染减排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人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各级政府制定的计划与目标,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环保部门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不再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要及时公开通报,实行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行为要实行重罚,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将减排目标纳入全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之中,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争取国家的重大项目及资金投入;按期关停桥电铝电股份公司2台5万千瓦和西部矿业锡铁山分公司3台0.6万千瓦小火电,及时向国家发改委上报和办理关停小火电确认书。价格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并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收费标准,吨水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力争“十一五”末污水处理费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加强征收监管。要严格执行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等有关政策规定。省经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和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督促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管,负责监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促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化、市场化运营。省财政厅要积极落实污染减排重点项目资金,加大对减排重点工程的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污染减排。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核查验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要依法查处;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实施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环保部门的联网,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必要的限期整改或关停。省统计局要定期向减排办提供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省用煤量、发电耗煤量、主要产品产量等有关统计数据,为总量减排核查核算提供依据。省工商局对列入关停、淘汰的企业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供水、供电部门要及时办理断水、断电证明材料。省监察厅要加强对污染减排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或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营造污染减排良好氛围。 

  3、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围绕减排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提高企业达标率。各地要以污染减排工作为重点,确保所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为目标,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对各类违法排污企业的专项整治力度。对超标排污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生产,并进行处罚,对恶意排污的行为要高限处罚,并会同省监察厅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新建项目凡未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依法进行处罚。建立明察暗访与群众举报、环境执法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环境违法现象严重、完不成减排任务的地区予以区域限批。 

  4、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省经委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出台的产业政策,限期淘汰小火电、电解铝、水泥、碳化硅、电石、铁合金等污染严重企业,以及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能力和产品。提出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名单,督促各地政府实施关停取缔,确保关停工作落实到位。加大对国家限制发展和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力度。凡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或设备,要立即责令停产,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关闭取缔。 

  5、严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准入关。各地要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当地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把土地、信贷闸门,提高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行业准入规定。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 

  6、加大污染减排监督检查和考核。省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加大对已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及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的监察工作,对擅自停用污染治理设施、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及时跟踪、调度各地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并实行内部通报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及时向政府反馈意见。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统计局和省监察厅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并向全社会公布,同时作为各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政府对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予以通报批评。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的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明确目标和责任分工,突出重点,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污染减排措施落实到位,为全面实现2009年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做出不懈努力。 

  附表:1、2009年全省各地区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分解任务表 (略)

     2、污水处理厂减排工程项目表 (略)

     3、工业治理COD减排工程项目表 (略)

     4、现役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项目表 (略)

     5、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项目表 (略)

     6、关停、淘汰项目表 (略)

     7、管理减排项目表 (略)

     8、青海省2009年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