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应对法得到严格执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省广电局、青海日报社等新闻媒体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我省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情况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各地区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与培训
1、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行政学院对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进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培训。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2、各地区要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3、省人事厅、省行政学院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
4、省司法厅及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
(一)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必要的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面向基层和群众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和社会动员制度;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保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事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损失。
(二)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抓紧研究制定我省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具体配套制度和措施。
三、关于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省政府办公厅将于2008年第二季度会同有关部门对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