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二○○七年十一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理顺行业协会商会(以下通称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我省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现就推进我省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以各主要产业发展需求为基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特点,建设职责明晰、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运行有序的行业协会运行机制及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全省各类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形成适应我省各产业发展需要的、与各产业相互支持、协调互动的发展机制;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覆盖面广、功能完备的行业协会结构体系;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的组建、发展、运作和退出机制;初步形成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和管理体制。
(三)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改进政府管理方式,规范政府监管行为,推进政会分开,做到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确立行业协会的独立法人地位,实现行业协会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坚持规范发展。以发展为主线,以规范为手段,通过法律规范、政府监管、政策引导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协会提高服务水平,增强自律能力,推进行业协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做到改造老的行业协会与发展新的行业协会并重,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协调处理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关系,实现行业协会内部机制转换与优化行业协会发展环境相结合,加强监管与政策引导相结合,推进行业协会统筹协调发展。
(四)改革的范围
凡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生产、流通及其它服务行业的行业协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按照本意见进行改革:
1、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
2、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的;
3、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职务的。
二、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政会分开
1、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进行机构分设。
2、人员分离。现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职务,已兼任职务的,必须辞去行业协会职务或辞去公职。
3、职能分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应由行业协会履行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
4、财产分开。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财产不清晰的,必须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
(二)落实行业协会职能
1、行业自律职能。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或国家标准并进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行业代表职能。代表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应诉和诉讼;协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协调贸易争议;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行业服务职能。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经济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品展示、研发设计、质量检测、招商等服务;组织展销会、展览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4、行业协调职能。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或个人之间的事宜;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事宜。
5、授权委托的其他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标准起草、行业信息披露、行业纠纷裁决、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以及行业规划、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等工作。
(三)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布局
1、整顿规范现有行业协会。对行业范围过大且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名称相近相似、业务交叉重叠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合并重组。
2、大力发展新的行业协会。坚持从省情出发,不断适应形势的发展,开拓新的领域,重点在环境保护、高新技术、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牧业、现代物流和其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域培育和发展一批新的具有示范作用的行业协会。
3、优化行业协会区域布局。行业协会应坚持“一业一会”,同一行业全省性协会只能设一个。支持西宁市、海西州、海东地区、格尔木市等同业企业集中、产品和服务比较优势的行业组建地区性行业协会。我省优势特别明显的行业要争取组建全国性行业协会。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全国性行业协会、国际性行业组织的总部或办事机构在我省落户。
4、着力扩大行业协会覆盖面。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经济规模等界限,注重吸收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提高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吸收与行业相关的省内科研院所和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在本省的同业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功能。行业协会会员数量要基本达到该行业单位总数的20%以上,或会员企业的销售额达到该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四)完善行业协会运行机制
1、健全设立机制。行业协会的设立应由行业内企业或业主自主发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行业协会的章程、自律职能、运行机制、会费标准、行规行约等均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自主讨论制定。
2、健全财务制度。行业协会要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会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行业协会的资产属于财政拨款、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3、规范收费行为。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允许有偿服务,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应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开收费依据和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4、健全劳动人事制度。行业协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人员要实行全员聘用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化人员年龄、专业结构,实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职业化。
行业协会的基层党组织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改革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全面规划,统筹协调,切实抓紧抓好。省政府成立由省发展改革、民政等部门组成的改革工作领导机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全省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较多的地区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落实具体改革方案和工作任务。
(二)落实工作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全省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综合协调管理,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制定行业协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实施方案,报经省行业协会改革发展领导机构审核后,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推进改革中出现的政策性问题。
(三)加大政策扶持。要逐步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赢利性的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行业协会的财政拨款收入、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府委托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行业协会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职能,授权或委托的政府部门应当提供行业协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资金等物质保障。行业协会组织重大公益性活动,各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四)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为扎实有效地做好我省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工作,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