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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09年03月19日    

化隆县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信贷服务水平,促进我县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规范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的操作程序,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化隆县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信贷原则。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等部委《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的有关规定,化隆县财政局在县农村信用联社开立“小额担保贴息资金专户”。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小额担保贴息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

第五条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筹集贷款资金。

第六第 县农业局、畜牧局、就业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审核贷款资格。

第七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

第八条 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并拥有固定住所,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4、必须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或有担保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本县在职公职人员提供保证;

5、在信用社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创业促就业方面:具有外出从事餐饮业、采掘业或有创业意向、但资金不足的群众。重点扶持:(1)想外出发展拉面经济而短缺资金的农户;(2)化隆牛肉拉面“四统一”示范重点户;(3)下岗失业、大学生创业人员;(4)短期采掘业、季节性外出务工人员;(5)返乡创业再就业人员。

(二)农业方面:具有一定的种植技能,土地转包面积较大,规模经营,资金不足的种植户。(由农林局提供土地转包证明)。

(三)畜牧方面:有一定的养殖技术和繁育、贩运能力,有发展畜牧业或扩大养殖规模的意愿的群众。

(四)优先扶持已评定为信用村的信用户。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方式

第十条  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原则上每户为15万元(含5万元),超过5万元的,视借款人经营所需,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借款人经济能力,充分考虑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偿债能力等因素后,采取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方式确定额度。

第十一条 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1年。

第十二条 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待贷款全部发放完备3个月后全额拨付给农村信用联社。

第四章 贷款担保方式及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采用公职人员担保的方式,每一名公职人员只能担保一户贷款,不能重复担保,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 5万元以上的贷款,采取县级以上(含县级)借款人或担保人购买的商铺房产办理他项权证后进行抵押。

第十五条  担保人必须切实履行担保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并具有督促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的义务。

第五章 操作程序和借款人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按《青海省农村信用联社信贷管理制度》、《青海省农村信用联社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和《化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乡(镇)政府及所在地信用社组成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初审领导小组,将村(社)推荐的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户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有关部门;县财政局、就业局、农林局、畜牧局核定后,县信用联社根据有关部门和乡镇审核盖章的审批表(或贷款名单)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回收。

第十七条 借款人借款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借款申请书;

3、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职人员同意担保的承诺书;

5、公职人员收入证明;

6、提供财产抵押(质押)的产权证;

7、提供经村社、乡镇、财政局、就业局或农林局、畜牧局等部门审核的贷款审批资料;(一式3份)

8、下岗失业人员提供1-7项资料外,需提供下岗人员优惠证、就业训练证;

9、土地转包经营的提供1-7项资料外,需提供由农林局提供的土地转包证明;

10、个体工商户提供1-7项资料外,需提供营业执照;

11、大学生创业人员提供1-7项资料外,需提供毕业证书。

第六章 贷款受理、贷款调查

第十八条  县农村信用联社在保证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依据“放的出、收的回、有效益”的原则,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九条 贷款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调查。凡办理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对属于本网点服务区域内的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积极受理,并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料的初步审查和调查工作。受理贷款申请的农村信用社重点审查和调查以下内容:

1、借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有效;

2、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3、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4、贷款担保手续是否齐全;

5、审查村社、乡镇和县就业、农林、畜牧、财政等部门审核的贷款审批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6、贷款人认为需要审查和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贷款的发放程序

第二十条 签订借款合同。经过审查、调查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对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其他贷款资料审核无误后,负责在贷款申请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含答复时间)内发放贷款,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不予展期,借款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展期时,可申请办理展期,展期贷款的利率自展期之日起按挂牌同期限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办理贷款展期申请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贷款社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担保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并签章。

第二十五条  同意贷款展期后,信用社与借款人、担保人签定《借款展期协议书》,贷款展期期限不得大于原贷款期限。

第二十六条 县农村信用联社对逾期的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及时了解和掌握借款户逾期的原因并进行催收,督促借款人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第二十七条 违约责任。

1、由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担保贷款的,贷款人到期不按时还款时,信用社可通过人事、就业、财政等部门以担保人工资强制履行连带还贷义务,直至还清全部贷款及违约金。

2、通过商铺等资产抵押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到期不按时还款时,信用社可要求担保人还贷,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通过有关程序对借款人商铺等资产进行拍卖后还清贷款本金。

3、对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个人,由县财政、就业等部门和农村信用联社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恶意赖债的借款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减少或避免贷款损失,县人民法院根据信用社的请求对到期不还款的借款人和担保人采取措施,强制清收。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和各单位负责清收本单位干部职工为他人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不良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