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七日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意见
省商务厅
(二○○八年四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建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督促企业生产耐用、易于回收的塑料购物袋,引导、鼓励群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现就在全省范围内严格限制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大力营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质检、工商、环保等部门要结合环境日、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重点选择社区、村镇、学校、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及车站、机场、旅游景点等场所,广泛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性,宣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销售企业牢固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自觉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依法生产、销售合格塑料袋。要大力提倡重拎布袋子、重提菜篮子,重复使用耐用型购物袋,减少使用塑料袋,引导企业简化商品包装,积极选用绿色、环保的包装袋,共同营造节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
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以下简称超薄塑料购物袋)。省发展改革委要抓紧修订《青海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超薄塑料购物袋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省经委、省质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限期强制淘汰超薄塑料购物袋生产装置,禁止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鼓励和支持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生产可降解、易降解的各类包装制品。
三、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
为引导群众合理使用、节约使用塑料购物袋,自2008年6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不得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省商务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订我省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逐步形成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对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
各级质监部门要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对违规继续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相应给予责令停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要完善质量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曝光、召回、整改、处罚等制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违规继续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要加强对市场内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督促商户销售、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要建立购销台账制度,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旅客列车、客船、客车、飞机、车站、机场及旅游景点等不得向旅客、游客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包装袋),铁路、交通、民航、旅游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五、提高废塑料的回收利用水平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指导、支持物资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回收网点,加强回收工培训,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和提供优质服务等措施促进废塑料的回收,大力推进规模化分拣和分级利用,充分发挥塑料资源的效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废塑料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监管,落实环境准入条件、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废塑料从回收、运输、贮存到再生利用的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各级环卫部门要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切实减少被混入垃圾焚烧或填埋的废塑料数量。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废塑料处理处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开发推广提高废塑料利用附加值的技术和产品,提高废塑料资源利用水平。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抑制废塑料污染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支持、鼓励废塑料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六、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
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职能部门制订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发展改革、商务、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并按本部门职责制订具体行动方案,确保各项限产限售限用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