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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
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意见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08年04月23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七日

 


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意见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八年三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规范工作原则和范围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清理规范、依法管理与改革完善、有序发展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清理、分步实施。

  清理规范工作的范围包括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和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工作主要内容

  (一)严格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开展相关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已经设置并确有必要的,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工作试点,逐步纳入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其他的应立即停止。各类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凡属国家设置并予保留的职业资格,以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二)认真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培训、收费。在此次清理规范工作中,要严格整治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程序,严格审查举办职业资格培训的单位(机构)的相关资质。凡承担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切实纠正职业资格培训中的虚假欺骗宣传和忽视培训质量的各种现象。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上制定的收费政策,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要予以纠正和查处。

  (三)严格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与证书的印制发放。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应与举办单位(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一致,不得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等名义开展考试、鉴定活动。对在清理规范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职业资格的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进一步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印制、发放证书等活动。要按照构建面向全社会、符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和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职称制度框架,改革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健康发展。要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面向全体技能劳动者的多元评价机制。

  三、清理规范工作进度安排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实施好清理规范的各项工作,要对本地区、本系统职业资格设置、考试、鉴定、培训、收费和发证等活动进行一次认真的摸排梳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要求填写《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情况统计表》(附后),并附自查情况说明和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于3月底前分别报送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凡未报或漏(瞒)报的项目一律不予保留。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职业资格进行审查,提出予以保留或不予保留的意见,于4月20日前报省政府。

  四、清理规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清理规章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积极稳妥实施。要正确处理清理规范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杜绝边清理边继续违规设置职业资格的行为,加强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平稳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