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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保密工作制度
来源:    时间:2017年05月19日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保密工作制度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人,提高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加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定期开展信息安全和保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地名普查期间下发的纸质工作图、数据库矢量地图和大比例尺遥感影数据,以及普查获取的地名信息数据全部列入保密范围。涉密资料数据,均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

(三)要建立保密责任追究制度,普查领导小组要与有关部门、参与或委托开展地名普查的个人和社会专业单位签定责任书,严格监管措施,落实保密责任。

(四)普查使用的电脑、移动硬盘、优盘等设备器材要专机专用,一律不得联入互联网;电脑要设置开机密码并安装杀毒软件,做到人走关机、断电,定期检查系统运行情况,并制定故障恢复预案,做到有备无患。

(五)专用计算机及存储处理设备出现故障,应到保密部门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如送其他单位,须经地名办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专人进行现场监督;报废设备和过期数据应到保密部门指定单位进行销毁。

(六)严格管控纸质1:5万地形图和普查成果图的输出打印;不得到政府非专业部门复印纸质1:5万地形图;到外单位加工生产普查成果或印制普查成果图时要有专人监督。

(七)涉密文件资料和图表要统一编号,下发时要填写发放登记表,注明名称、编号、数量、领取时间、领取单位、领取人(签字)等信息并存档。

(八)加强保密措施,妥善管理人员和文件资料,防止人、物混杂造成失(泄)密问题发生。

(九)未经批准,不准向社会公开发布地名普查获取的涉密敏感数据信息。

(十)对违反规定、造成失(泄)密问题发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