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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办发〔2017〕41号中共化隆县委办公室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年04月06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驻县各单位: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化隆县委办公室   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5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平安化隆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东办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四个扎扎实实”的重大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统筹社会力量、健全工作机制、多方协同联动,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方法新途径,构建司法、调解、仲裁、经济等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维稳部门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乡镇、村(社区)党组织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引导社会组织和群众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坚持源头治理。把动态管理与应急处置、解决具体问题与完善制度有机结合,把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坚持依法化解。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法律渠道,引导群众树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权益的正确导向,自觉在法律框架内主张权利、履行义务,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各类群体的利益诉求,把群众满意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坚持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因案施策,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有效化解和妥善处置矛盾纠纷。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

  (三)目标任务。2017年,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多元共治、社会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努力实现“一升三降的工作目标(重大矛盾纠纷化解率上升,社会矛盾纠纷数量下降、群体性上访下降、非正常上访下降)。到2020年,实现资源配置合理、主体职责明确、衔接机制顺畅、社会广泛参与、服务保障有力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破解工作难题。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平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乡镇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亲自指导协调和包案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定期听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2.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县综治办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通报分析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统筹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落实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推动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之间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3.各政法机关、法制办和信访局要肩负起重要责任。县人民法院负责做好司法调解工作,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加强与仲裁、公证机构的沟通联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探索建立解决轻微刑事案件的机制。县司法局负责协调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完善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组织律师参与化解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县法制办负责指导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开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工作。县信访局要加信访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与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站)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联动,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4.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县人社局要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制度,推动各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托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站)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推动建立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和快速仲裁特别程序,建立有效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县卫计局要推动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规范专业鉴定机构,明确鉴定程序和标准。县国土局要依托基层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站)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县农牧局要加强基层农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载体系建设,完善农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制度,建立健全乡镇农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农牧区土地承包经营中引发的矛盾纠纷。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大力加强12315体系建设,积极推进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推动汽车、金融、保险等行业经营者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健全完善消费纠纷和解、消费侵权赔偿、经营者首问责任等制度。建立解决消费纠纷的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发挥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争议作用,加强消费教育引导、维权宣传和对商品及服务的社会监督等职责。县民政局要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法调处养老服务、行政区域界限以及孤儿收养、监护等纠纷,协助调解行政区域边界地区的土地、山林、草场等纠纷。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配合行政司法部门推动建立延伸到城乡社区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网络,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技能培训。县住建局要依托综治维稳中心(站)调解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建筑施工、物业服务、公用设施运营管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县环保局要依托基层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站),调解因环境污染引发的重大疑难环境纠纷。人行化隆县支行要牵头组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金融消费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5.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多方参与。拓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发动网格员、志愿者、“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和第一书记、村警、村干部、护林员等人员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法学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优势和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县总工会要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团县委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县妇联要充分发挥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优势,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县法学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动员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治宣传和法律普及工作,参与矛盾纠纷化解。鼓励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协会成员之间以及协会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保险机构参与等形式开展矛盾纠纷调解,调动调解组织和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

(二)加强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建设

1.规范人民调解。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巩固和规范乡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强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具有法学等专业背景人员组成的人民调解专家库,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和专业支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内部管理,完善选聘、管理、退出等机制,规范纠纷受理、调解、理赔、回访等业务流程,提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2.加强行政调解。把行政调解作为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建立完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对本辖区内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协调,承担行政调解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要积极调解下级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由主管行政机关负责调解。把涉及房屋土地拆迁、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行政调解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行政机关受理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对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对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由县综治办确定调解责任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县综治办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对跨县域、跨乡镇矛盾纠纷,由县综治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乡镇等调解。

3.拓展司法调解。县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推动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关系纠纷、小区物业管理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程序前置的探索。对有可能调解的民商事纠纷,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特点,在登记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或者由县人民法院委派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可由法官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对不适宜调解的诉讼案件,通过繁简分流,充分利用简易程序、督促程序等简便方式快速解决。

  4.促进商事调解。指导和支持商事组织成立行业调解组织,推动有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调解组织,在相关领域提供商事调解服务,发挥商事调解组织专业化、职业化优势。

5.提升仲裁效能。大力开展民商事仲裁,鼓励行业性组织根据行业特点建立仲裁机构,依法保障仲裁协议的效力,提高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劳动人事等领域,建立健全机构,完善争议仲裁运行机制,畅通纠纷化解渠道,保障工作顺利运转,提高争议解决处理效能。

  6.完善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救济途径,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级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能力。加强行政机关行政裁决队伍建设,配备具有一定法律素质和化解纠纷能力的工作人员,保障行政裁决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裁决争议。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信访人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7.探索新型调解。倡导社会和个人自行协商化解矛盾纠纷,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推动在行业性、专业性领域建立中立评估机构,提供法律咨询辅导等服务。加快推广医疗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治安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物业损害责任险等险种,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新的途径。

8.落实信访改革。完善“诉访分离”机制,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纳入司法解决轨道,并建立健全信访终结机制,落实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三)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制度

1.健全排查预警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社会排查,充分发挥基层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站)和“村警、基层治保员、网格员、信息员的作用,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排查化解辖区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内部排查,各部门指导督促所属行业、系统、企业、单位切实加强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层层建立工作组织机构和常态推进的工作制度。动态排查,实行“乡镇每周一排查、半月一研判,单位半月一排查、每月一研判,乡镇和单位每月一统计、每月一报告,县综治办每月一协调、每月一研判、每月一交办、每月一反馈”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十个一”工作制度。台账登记,建立规范化的登记台账,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梳理归类、逐一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做到矛盾纠纷底数清、情况明。关注舆情,加强预警网络建设,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动态,为发现解决问题提供预警性信息。

2.健全分析研判制度。严格落实县乡两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会议制度,县综治办、各单位每月召开一次、乡镇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乡镇和单位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研究解决重大矛盾纠纷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隐患。协调会议要形成纪要,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县综治办、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征地拆迁、劳动关系、社会保障、草山纠纷、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在重大工程实施前、周期性时段到来前加强分析研判,切实增强矛盾纠纷排查和分析研判的科学性、实效性。

3.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实施重大工程、出台重大政策的前置条件和刚性要求,按照“谁立项、谁实施、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决策主体单位和党委、政府的“双评估”责任,做到“两个全面覆盖”,实现“两个全面落实”。完善评估报告机制、等级预警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防止评估不深、不细、不准、不严。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未经评估或无视风险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形成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

4.健全联动调处机制。坚持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着力构建动态采集、实时研判、应对处置、移交转办、督导考评、衔接协调的协作联动机制,切实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联合调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

  5.健全化解告知制度。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的救济权利、救济方式和渠道。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前对矛盾纠纷进行评估,提供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对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要告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供当事人选择。

  6.健全效力保障制度。充分发挥法院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依法保障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得到实现,维护调解活动的严肃性。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仲裁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其效力。

  7.健全检查督办机制。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检查督办,确保动态排查、分析研判、化解处置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列入县委、县政府及县综治办的督查范围,加强跟踪问效,推动问题解决。

  8.健全相关法规制度。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并制定规范性文件,从法治层面推进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四)搭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平台

  1.加强基层综治维稳中心(站)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整合相关资源和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乡镇、村(社区)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站)建设。加强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信息化支撑、人财物保障,强化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站)实战功能,将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站)的服务管理资源进一步向网格、家庭延伸,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在乡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整合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法院等基层力量,建立协作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工作平台。在村(社区)综治维稳工作站,健全工作制度,推动与“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者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工作实现衔接。通过基层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站),推动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工作联动、矛盾联调,对矛盾纠纷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严格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

  2.加强司法调解对接平台建设。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县司法局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首先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用人民调解方式无法解决的矛盾纠纷,由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协调有关部门专业调解,专业调解仍未能解决的,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并在其程序中进行调解。县人民法院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推动建立诉调对接中心,配备专职调解员,做好纠纷解决程序引导、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县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乡镇检察工作站的作用,健全完善检调对接机制,对受理的符合当事人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并积极协助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县公安局要总结人民调解进派出所工作经验,协助矛盾多发和管理领域量大的行政部门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相应内设机构)受理纠纷,协助调解行政领域矛盾纠纷。

3.加强专业性调解平台建设。在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环境保护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建立协助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矛盾纠纷联合化解机制,实现统一平台受理、多个窗口服务、常态化科学管理、实体化高效运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可依托县综治办,最大限度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4.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综合平台、信访专网平台等建设,建立在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息系统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库,完善信息沟通制度,及时分析研判,督办交办重点任务事项,推广“网上信访”工作模式,积极探索网上投诉、网上调解、网上仲裁、网上协商、网上评估、网上督办,引导群众更多地变信访、走访为网访、网办。

三、组织领导

  (一)强化责任落实。县综治办把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纳入综治(平安建设)目标考评范畴,加强检查督促。对矛盾纠纷问题突出的乡镇和单位,通过定期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整改,严格落实各项奖惩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责任和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或矛盾纠纷排查不到位、化解不及时,导致发生重大问题的乡镇和单位,实行责任倒查或一票否决,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乡镇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网格员、调解员、裁决员、仲裁员和复议人员等人才队伍及调解志愿者队伍建设,把熟悉法律法规、热心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具有较强政策理论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的人员,吸收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队伍中来。

  (三)落实经费保障。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在预算中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贴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试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一部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法治宣传,深入开展法治、道德、平安教育进机关、进单位、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寺院活动,倡导依法依规划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加大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宣传普及工作力度,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