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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政办〔2016〕216号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放2016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含退耕还林)林地补偿费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年12月20日    

关于发放2016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含退耕还林)林地补偿费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保证全县集体和个人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切实维护林农的权益,增加林农收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基金运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青海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化隆县2016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和《化隆县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细则》的要求,将化隆县2016年集体和个人林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林地补偿费发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请各乡


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化隆县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将补偿费按照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管护要求以及各村林改后的经营主体、收益分配方式予以兑现。

一、国家生态公益林管护面积及补偿标准

(一)国家生态公益林管护面积。2016年全县集体及个人参与林改面积412597.9亩,历年退耕还林面积125000亩,累计发放面积537597.9亩(因林地纠纷、未纳入林改或权属不清、地界不明的林地暂不纳入补偿范围)。

(二)补偿范围、标准及金额。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为参与林改后集体和个人经营的除商品林以外的所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3种类型和第一轮退耕还林面积。补偿标准为每亩补助7.38元,全县发放补偿资金共3967472.5元,其中集体和个人参与林改补偿金额为3044972.5元,退耕还林补偿金额为922500元。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管理,认真履行保护管理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公益林管护站要切实担负起国家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监管责任,负责补偿费的兑现。同时开展对本乡镇范围内国家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的管理,与护林员和大户承包经营者、个体经营者签订管护合同,加大不同经营主体对国家生态公益林保护的监督、检查、管理,建立护林日志、检查记录等档案。

(二)加强补偿基金的管理,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许挪用、截留、挤占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确保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计划的严肃性。要求补偿基金全部兑现到农户卡上,不得用现金兑现。资金兑现前,必须做好各村林改面积、纳入补偿林地面积、不同经营方式面积、补偿资金标准、补偿金额、管护人员名单及报酬等内容的张榜公示,建立补偿基金兑现财务档案,将补偿基金兑现表册上报县林业局备案。县财政、审计、监察、发改、林业等部门将适时对补偿费兑现情况进行检查。

(三)股份经营、集体统一经营、联户承包经营、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林地,已落实护林员并纳入护林员工资发放范围的,不在从公益林补助费中扣除任何费用,直接发放到农户;因面积小在本村未落实护林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公益林管护站委托临近村社的护林员代为管理,不得从公益林补偿费中扣发另外聘请护林员(根据相关规定已安排护林员的,护林员报酬由林业局统一下拨到乡镇人民政府账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发放)。

(四)大户承包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由经营者自己管护,补偿费全额发放到各林地承包经营者,并与经营者签订管护合同。

(五)乡镇人民政府公益林管护站根据国家公益林管护合同规定的内容,每年组织开展春秋两季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县林业部门于每年年底对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作为兑现各村补偿资金的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公益林管护站应将履行合同情况、完成管护任务情况以及应获得补偿金额张榜公示。对检查不合格的面积,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不支付补偿费或扣减管护费;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