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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政办〔2016〕174号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隆县630户搬迁项目审计检查出问题的整改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年10月25日    

关于印发化隆县630户搬迁项目审计检查出

问题的整改方案的通知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化隆县630户搬迁项目审计检查出问题的整改方案》已经县政府2016年度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整改。

              

 

 

                  2016年10月24日


 

 

 

 

 

 

化隆县630户搬迁项目审计检查出问题的

   

 

为认真整改落实《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化隆县630户搬迁项目审计检查的问题的整改意见》(青扶局【2016】125号),县上成立由主管县长为组长,扶贫开发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监察、财政局、公安局、审计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县2013年、2015年实施的630户搬迁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抓紧进行整改。

一、“对变更的31户、4户城镇居民、3户财政供养人员、2户购买商铺、1户购买2套房、享受两次补助、1户未成年人”的问题。对变更的31户,除户主因年龄、征信等原因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或者因病、因灾等原因无法筹措自筹资金而变更外的,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补助资金;对4户城镇居民,调查后若属于因户籍改革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视为符合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若属于城镇居民户口的,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补助的扶贫资金;对3户财政供养人员,责令其10个工作日内退回补助资金;对2户购买商铺的,调查其购买的商铺是否属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若不属于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而且购买的商铺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以前,则视为富裕户,不该享受扶贫项目,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补助资金;对1户购买2套房、享受两次补助的,调查后符合享受条件的取消1套房,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享受的1套房补助资金。不符合享受条件的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享受两次的补助资金;对1户未成年人享受的问题,调查其家庭成员符合享受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房过户到其户主名下,如果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补助资金。

二、“收回民生置业公司多收18户补助资金90万元”的问题。18户的补助资金补助给了项目实施以前已经购买了房子的业主,属于不符合项目实施程序,责令民生置业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将18户的补助资金90万元退回县扶贫开发局,县扶贫开发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上缴县财政。

三、“进一步核实100万元后续产业项目,尽快落实购置的商铺”的问题。100万元属于2013年下达给100户的每户1万元的后续产业项目资金,目前只有17户购买了商铺,尚有83户的项目资金83万元结余。责令民生置业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将83万元退回县扶贫开发局,县扶贫开发局在3个工作日内上缴县财政。

四、“严格履行合同,收回民生置业公司每平方米多收的20元,共83.32万元”的问题。责令民生置业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多收的资金退回给搬迁户,并向县扶贫局提供资金退回的依据。

五、“抓紧征求尚未签订购房合同的137户农户的搬迁意愿,若无搬迁意愿,则收回项目补助资金”的问题。137户于2013年与民生置业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并上交了5万元的首付款,至今还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经与省纪委、省审计厅协调,对137户再次进行调查,若符合享受条件的,由民生置业公司负责通知未签订购房合同的农户,让其在20个工作日内尽快办理签订购房合同等事宜,若30个工作日内不来办理的,将收回其补助资金。若不符合享受条件的,由民生置业公司负责在20个工作日内退回补助资金,县扶贫开发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上缴县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