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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政办〔2015〕151号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年12月08日    

县政府各部门: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工作部署,现就征求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简称“三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各部门应按照县委、县政府在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安排部署和《化隆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三定”规定的意见建议。

 (一)坚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准确界定部门职能。要按照政


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对本部门承担的职能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做好省、市下放职能的承接,该加强的加强,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职能要依法规范,避免产生歧义。通过完善“三定”,切实把职能转变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着力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切实解决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目前本部门与相关部门存在的职责交叉事项,从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提高政府整体效能的高度出发,合理界定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要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职责变动较大的部门,职责调整划转要注意衔接,不留空档。

 (三)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强化部门责任。在配置部门职能时,要明确相应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利与责任对等,避免权责脱节。

 四)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配备人员编制。根据有关规定,县级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设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从严控制,领导职数严格按规定配备,确保机构改革后县政府现有行政编制总数不突破。

  二、内容格式

“三定”共包括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职能转变。即明确界定承接、取消、下放、调整和加强的职责。承接的职责,包括省、市政府下放的职责;取消的职责,包括划出、政府不再管理的职责及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职责,下放至乡(镇)或者授权、委托等方式交由乡(镇)政府办理的职责;调整的职责,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调整或部门职能整合需要划入或划出的职责;加强的职责,指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的职责。

第二部分:主要职责。即全面、具体、清晰、准确的界定本部门的主要职责。确定主要职责要以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为依据,注重做好与上级部门及原部门“三定”规定职责的衔接。在配置部门主要职责时,要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三部分:内设机构。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东市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隆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县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设内设机构。

第四部分: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即明确机关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照市编办核定的行政编制、工勤编制和领导职数执行。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指特别说明的事项,包括:部门挂牌的机构;需要专门明确的职责分开事项;明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其他需要专门明确的事项。

政府各工作部门“三定”规定草案务必于2015年1210日前报送县政府办和县编办(政府办1份、县编办一式5份)。

 

2015年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