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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政办〔2015〕138 号
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化隆县2015年度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奖补考核(试点)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年11月0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林业局制定的《化隆县2015年度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奖补考核试点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18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2015年度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奖补

考核试点方案

 

为切实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县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强化管护实效,巩固管理成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化隆县国家级公益林基本概况

  根据2012年林地资源调查报告,全县林业用地总面积215.75万亩,占全县国土总面积的53.1%。其中有林地7.81万亩;疏林地0.08万亩;灌木林地78.56万亩;未成林造林地25.68万亩;苗圃地0.09万亩;无立木林地1.87万亩;宜林地101.66万亩。

  2015年纳入国家级公益林面积23.26万亩,涉及16个乡(镇)1个管委会和1个国有林场。其中有林地面积3.59万亩,疏林地0.009万亩,灌木林地面积19.66万亩。管护任务涉及全县16个乡(镇)1个管委会和1个国有林场。管护类型为国有、集体和个人三种,国有林地实行护林员管护,集体林地结合林权制度改革由林股协会推选出护林员进行管护,个人林地由本人负责管理。  

二、考核目的、依据及考核对象

(一)考核目的

通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奖补试点工作,更好地将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资金和管护责任、管护效果挂钩,对管护实行考核评比,进行奖优罚劣,建立长效的奖惩机制充分调动集体统一管护和个人管护工作的积极性,解决在公益林管理中管护责任不明确、管护不到位的问题,遏制破坏森林资源和林地流失的状况,实现国家级公益林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二)考核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0号);

3.《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4.《青海省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5.《青海省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案》;

6.《化隆县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细则》;

7.《化隆县2015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

8.与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9.《化隆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10.《禁牧令》;

  11.《森林防火条例》;

(三)考核的对象

全县16个乡镇、1个管委的集体和个人林地。

三、管护形式和管护办法

1.管护形式

  县共有23.09万亩公益林属于集体和个人,集体林统一进行管护,个体林由个人自行管护的形式进行管护。

根据管护面积大小和难易程度确定设立管护人员和管护报酬,所有纳入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国家级公益林(不包括大户承包)均设专职护林员,由乡镇公益林管护领导小组安排护林员分片承包管护,乡镇公益林管护领导小组统一指导、监督和检查本乡镇护林员的日常公益林管护工作。

2.管护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大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负责管理、安排、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本乡镇各村的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本乡镇公益林护林员的管护工作,解决处理好管护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做好公益林管护的各类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四、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

采取科学、量化的评分方式,客观、公正地开展评比考核。

(一)考核内容

县与乡、乡与村是否签订了管护合同各乡镇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管护制度、规章制度和奖惩制度是否制定相应的管护实施方案,包括各乡镇补偿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消长变化情况、档案建设等当年补偿基金与管护奖补考核结果兑现挂钩

   (二)考核办法

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自查,结合平常检查情况和护林员在日常管护中发现的问题对所管辖的村进行考核乡镇进行全面考核。所有管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在禁牧区内放牧或破坏林地,造成恶劣影响且屡禁不止的;

3.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

4.因管护不到位,人为导致重大森林火灾、发生重大毁林案件、非法占用林地、有害生物大面积发生不及时上报的;

  (三)评分标准

  采用100分制进行考核评分。详见《化隆县2015年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奖补试点考评表》。
   五、公益林资金安排及奖补资金来源

  (一)资金安排

 2015年化隆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总投资为346.39万元,其中公益林管护共计317.33万元:(1)国有林地社会护林员管护费0.81万元(2)集体和个人林地补偿费316.52万元;森林防火安排资金9.93万元;管护设施建设安排资金7.20万元;其他安排资金21.93万元。

  (二)奖补资金来源

(1)个人管护并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责任和义务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护补助费中85%的资金兑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和个人经济补偿;管护补助费中10%的资金用于个人管护工作中难于开展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低效林改造、抚育、公益林资源数据更新调查以及其它相关项目支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护补助费中5%的资金用于公益林管护奖励基金。

(2)集体统一管护方式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护补助费中50%的资金用于个人经济补偿;管护补助费中35%的资金用于管护人员管护支出;管护补助费中10%的资金用于集体统一管护中难于开展的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林改后续产业及林下经济、公益林营造、低效林改造、抚育、公益林资源数据更新调查以及网围栏、管护房、宣传标示牌等小型管护设施建设和维护以及其它相关项目支出,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护补助费中5%的资金用于公益林管护奖励基金。

(3)提取资金比例和资金量。国家级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集体和个人的,提取管护补助费的5%用于公益林管护奖补基金,2015年我县提取管护奖励基金为17.03万元。

  六、奖补办法

(一)考核评比实行量化打分,量化采用百分制。其中县级联合考核得分占80%,省、市级联合考核加权分占20%。

(二)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90分以上)、合格 (60—89分)、不合格(59分以下)。

 (三)按考评结果奖励前六名乡镇,奖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3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2.01万元

获得奖励的乡镇,总奖金的30%奖励给乡镇公益林管护领导小组及个人,剩余70%奖励给乡镇评选出的优秀村组织和护林员。

   七、考评领导小组及人员组成

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财政局、发改局、监察局、农局、国土局、水利局、审计局、畜牧局、林业局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

  八、时间安排

考评定于11月15日开始,12月15日结束,考评时间为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