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县各单位:
县交通局拟定的《化隆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实施方案 》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化隆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表
2015年10月22日
化隆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
审核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促进农村道路旅客运输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城乡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保障农村客运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精神(交运发〔2014〕258号)(附件一),对全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进行审核,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标准规定,深入推进依法治县,以服务农村群众出行、满足广大群众安全出行为目的,开展农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促进农村交通运输与农村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确保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中途停靠站点、车辆技术要求、运行限速等相匹配,预防和减少农村客运车辆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的道路运输环境。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化隆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高雪明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韩生军 县交通局局长
丁玉荣 县安监局局长
成 员:张生珠 县安监局副局长
马维祥 县地方海事局副局长、运管所所长
范小军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李有方 县公路队队长
马 鹤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法治宣传中队长
朱建东 县运管所支部书记
杨思东 县运管所副所长
孔燕春 县交通局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运管所,马维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朱建东同志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新任同志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四、审核范围
对已开通运行农村客运班线及新增(包括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农村客运班线进行通行条件审核。
五、审核内容
主要包括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保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通行客车技术要求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0)要求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1.二级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2.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3.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的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4.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的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车长小于6米的营运客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5.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不应当小于3.5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6.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7.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受限路段、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六、工作要求
1.审核小组要严格按照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公程竣(交)工资料和施工图认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核验收,对公路的等级、营运客车的技术要求、受限路段的警示、警告的标志等提出意见,坚决杜绝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确保审核的工作质量。
2.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成员单位要在《化隆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表》(附后)上加盖公章,审核组成人员签字,对有必要开通但部分条件需要整改的,在审核表中注明需整改的路段或线路;对审核符合通行条件的线路要在审核表中注明审核通过,所有审核资料由化隆县运管所归类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