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法规文件
化政办〔2015〕135号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化隆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年10月2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县各单位

  县交通局拟定的《化隆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实施方案 》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化隆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表

 

 

               20151022

 


化隆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

审核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促进农村道路旅客运输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城乡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保障农村客运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精神(交运发〔2014〕258号)(附件一),对全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进行审核,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标准规定,深入推进依法治县,以服务农村群众出行、满足广大群众安全出行为目的,开展农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促进农村交通运输与农村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确保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中途停靠站点、车辆技术要求、运行限速等相匹配,预防和减少农村客运车辆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的道路运输环境。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化隆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高雪明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韩生军  县交通局局长

丁玉荣  县安监局局长

成 员:张生珠  县安监局副局长

马维祥  县地方海事局副局长、运管所所长

范小军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李有方  县公路队队长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法治宣传中队长

朱建东  县运管所支部书记

杨思东  县运管所副所长

孔燕春  县交通局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运管所,马维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朱建东同志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新任同志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四、审核范围

对已开通运行农村客运班线及新增(包括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农村客运班线进行通行条件审核。

五、审核内容    

主要包括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保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通行客车技术要求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0)要求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1.二级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2.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3.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的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4.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的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车长小于6米的营运客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5.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不应当小于3.5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6.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7.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受限路段、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六、工作要求

1.审核小组要严格按照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公程竣(交)工资料和施工图认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核验收,对公路的等级、营运客车的技术要求、受限路段的警示、警告的标志等提出意见,坚决杜绝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确保审核的工作质量。

2.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成员单位要在《化隆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表》(附后)上加盖公章,审核组成人员签字,对有必要开通但部分条件需要整改的,在审核表中注明需整改的路段或线路;对审核符合通行条件的线路要在审核表中注明审核通过,所有审核资料由化隆县运管所归类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