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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政办〔2015〕100号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
通  知
来源:    时间:2015年08月2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县相关单位,群科新区管委会综合办:

  现将《化隆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8月24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五级五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青发〔2014〕第12号〕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五级五覆盖”是指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由省、市、县延伸到乡、村。同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个全覆盖”:明确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总经理担任企业安委会主任;所有企业领导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定期向社会公示;企业建立或明确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
  本规定所称“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本规定所称“五落实”,是指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的所有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整改、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实行党政同责,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要务的首要位置,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总体工作目标,纳入党建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推进、同落实。
  第三条 县委、县政府和工作部门及其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委、管委会(党工委)、政府及其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县、乡(镇)安监机构建设、人员编制配额。
  (四)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重点要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体系中,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组织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次,每季度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不少于1次。
  (三)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督促指导本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或进行专题调研每月不少于1次。
  (三)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七条 各级党工委作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
  (二)政法部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厉打击阻挠和干涉依法调查处理工作的行为。
  (三)组织部门加强领导班子和机构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四)宣传部门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定期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并严格兑现奖惩。
  (四)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经费、安全生产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
  (五)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七)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常务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每季度到基层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调查研究不少于1次。
  (三)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四)督促、指导其他班子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赶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领导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监督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三)指导本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做到责任分明;分级建立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层层落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受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
  (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六)建立健全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及时赶赴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并做好事故报告、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七)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积极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八)受本级政府主要领导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班子成员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同级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业监管职责,确保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职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领导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涉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必须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每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政府、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

(二)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具体职责内容,逐级签订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目标责任书。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位员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为企业职工创造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

(五)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规划。

(六)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三)组织制订或者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本企业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

(六)指导和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协作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审核承包、承租、协作单位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按规定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八)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对从业人员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九)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履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本企业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承担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单位和下级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由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季调度、半年跟踪考查、年终考核。

第十九条 实行隐患排查闭合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按“五落实”的要求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从企业法定代表人——部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员工的隐患排查自查自纠管理责任体系。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及抄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评价、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分析原因,划清领导责任,并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行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凡出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情形的,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选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