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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政办〔2015〕90号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化隆县调运动物程序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年08月1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县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县畜牧业健康蓬勃发展,单位、个人或企业通过有关项目、贩运育肥途径引进动物不断增加,相应的畜禽疾病传播风险加大。为保障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财产不受损失,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从外传入,规范我县调运动物程序。根据青海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运动物监管工作的通知》〔2015〕56号)、《跨省引进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执法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医〔2015〕79号)文件精神及海东市农牧局(东农牧〔2015〕61号)要求,现将规范化隆县动物调运程序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动物调运程序工作的重要性。调运动物的检疫审批和产地检疫工作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关键环节,也是保证动物产品和公共卫生安全的有效举措。当前省内外动物疫情形势复杂,随着化隆县畜牧业扶持政策的实施,引进动物需求量不断增加,不按规定程序调运动物现象经常发生,给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带来极大隐患。各项目调运单位要充分认识调运动物审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峻形势,积极落实责任,主动向县畜牧局申报,规范调运动物审批程序,严厉打击各种违反《动物防疫法》调运动物的不法行为,切实把我县调运动物检疫审批程序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保障我县畜牧产业发展及公共卫生安全。

二要切实落实调入动物监管措施。一要严格调入动物检疫审批程序。拟跨省、省内调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按调运程序向化隆县畜牧局提出申请,填写《跨省引进动物检疫审批表》、《进青动物调运申报备案单》,经县畜牧局初审,市农牧局复核合格后,方可调运。二要严格执行调入动物检疫程序。畜牧局与引进动物的原产地加强联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互通机制,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原产地动物疫情疾病的流行情况,在审批和引进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从源头上杜绝外疫传入。调入动物时,县畜牧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各项目调运单位、个人向畜牧局必须提供原产地经检疫、检测合格后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免疫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隔离观察证明。三要加强跨省调入动物的监管。调入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要求货主在24小时内必须向县畜牧局报告,县畜牧局派执法人员监督货主按要求对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20天、小型动物15天),监督货主做好隔离场所的定期消毒、免疫、用药等记录,隔离观察合格并经县畜牧局同意后方可混群饲养。四要加强监督检查。要结合规模养殖场官方兽医包联监管工作,摸清辖区内各类养殖场底数,根据风险分析,分类管理,将重点养殖场尤其是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划片包干,定场定人负责做好防疫监督工作和技术指导、服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辖区内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发现调入动物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降低因动物跨省、省内调运引起疫病传播的风险,确保我县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五要加强调入动物尤其是乳用种用动物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调入动物的单位、个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和调入报告;引导调入动物单位、个人履行落地申报义务。

三要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对未经县畜牧局审批、调入动物不及时报检、未对引进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的、以及擅自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章、标志行为的,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01585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县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