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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政办〔2015〕66号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化隆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
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年06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民政局拟定的《化隆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2014〕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审核审批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发放保障资金和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原则,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公开公平原则,要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制度衔接原则,各地要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资源统筹原则,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 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与家庭成员失去联系),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一)属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公司足额赔偿的;

(二)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致使土地抛荒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以及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市居民;

(三)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但穷尽法律救济手段,被赡(扶、抚)养仍出现暂时困难的除外;

(四)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五)其他按规定不应列入临时救助范围的。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标准

为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合理原则,临时生活救助标准按照申请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实施分类救助。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统一按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358元/)。

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对其中计算结果超过2万元的,统一按最高2万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度不重复救助,但如特殊情况必须重复救助的,年内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

第八条 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困难家庭享受临时救助需事先提出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工作,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具体办理。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审核工作,各乡镇要成立临时救助核查小组,审核工作可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和家庭类型。对临时救助申请家庭逐一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四)审批。县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后,县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具体审批方式为:对救助金额少于500(含500元的,县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应将审批情况上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对救助金在5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上报县民政部门核实后再按规定审批发放;救助金在5000元以上的,民政部门在做出审批决定前还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五)应急救助。对情况紧急的,县民政部门应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会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及时的基本生活救助。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不予审批。同一家庭再次申请临时救助时,需重新按申请和审批程序进行。遭遇严重突发性事件的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县民政局可以直接受理申请,经调查核实后,由县民政局直接批准发放。

第九条 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并及时提供转介。

第十条 资金来源 

(一)上级补助;

(二)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三)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前提下,从本级预算的城乡低保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县民政局应严格规范和控制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根据当年临时救助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工作计划,确保临时救助资金“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十二条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将落实本《细则》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核查小组,充分发挥乡镇及相关部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作用,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确保求助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救助经办资源,切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经办能力建设。通过编制调剂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尽快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方便及时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事项。同时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绩效考核。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考核,确保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乡镇和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不断加大权重;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并及时依法严肃查处。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临时救助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确保救助准确及时。

 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审批工作的工作人员,严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禁贪污、挪用、克扣、拖延临时救助资金。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