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县国土局拟定的《化隆县农村宅基地(含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农村宅基地(含住房)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2014年中央和省委、省政府1号文件、《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要求及《青海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与任务
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1、完成全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的地籍调查工作。按法律程序核定每宗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界线,填写地籍调查表,量算面积,测绘宗地图与地籍图。
2、完成全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的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居民点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组织农民居民以户为单位进行宅基地登记发证。完成全县农村尚未完成确权登记发证的政府机构、商业服务、金融、教育、医疗卫生、企事业单位等国有建设用地宗地。同时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调查房屋产权状况,并在地籍调查表中记载相应调查成果,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步开展和成果的统一管理。
3、建立全县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将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含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形成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纳入数字化管理,建立包含二次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含住房)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一体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二、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土地登记办法》(自然资源部40号令);
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518号令);
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8、《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自然资源部17号令);
9、《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10、《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11、《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1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13、《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
14、《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15、《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16、《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调查办发〔2007〕54号);
17、自然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8、《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三、组织机构、职责及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集体土地(含住房)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农村土地改革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保质保量完成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县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国土局长为副组长,住建、财政、农业、畜牧、发改、民政、林业、公安、各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含住房)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农村集体土地(含住房)登记发证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局马林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日常工作。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全力配合,任务要落实到人。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数据图件制作发放、权属审核、质量检查、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各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的开展。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农村住房权属审核、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各乡镇农村住房登记工作的开展。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工作经费并监督经费的落实情况。县农科局、畜牧局负责协调处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工作,明确国有农场与集体土地的权属界线。县林业局负责协调国有林场与集体土地的权属界线相关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协调调阅户籍档案。县民政局负责提供乡级行政界线资料并协调处理县、乡、村级行政界线争议。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集体土地(含住房)权属调查、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等方面工作。各行政村按照村民组织法及村民自治的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本村集体土地确权指界工作,组织召开关于土地权属方面的村民会议,并将经公布无异议的村民决定事项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监督,遵守法纪。土地登记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和群众要加强对土地登记工作的监督,对工作不负责任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纪依规处理,严禁徇私舞弊、吃拿卡要、乱收费等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发生,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依据规定,保障经费。按照中央2010年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中央““三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以及《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11〕60号)要求,统筹安排,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县财政预算。防止因经费不落实,未能按时限要求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而造成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问题的发生。
四、方法步骤
瞄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统一安排,任务到村,责任到人,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力求方便群众,外业勘测与内业审查报批有机结合,及时上报外业勘测资料,分工合作,提高登记效率,务必于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县农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
在历史登记发证基础上,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全面完成全县集体土地(包括1.村集体、乡镇集体所有土地;2.农民宅基地;3.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通过调查,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
2.对存在土地权属界线纠纷无法调解的由工作人员现场确定工作界线进行地籍调查,并在地籍调查表说明栏中记载纠纷缘由,待纠纷调解处理后再进行登记发证。
3.建立责任制,凡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纠纷,由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土地所在双方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报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依法处理。
4.土地存在权属纠纷的地方,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要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调处,对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依法裁决。严禁借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而引起新的土地权属纠纷;严禁借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之机乱收费、搭车收费。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法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五、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31日)
1、明确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操作办法和纠纷处理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全县农村土地登记确权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和省、市的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实施。
2、资料准备。广泛搜集和整理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相关技术资料,为工作开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3、广泛宣传。各乡镇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与第二次土地调查密切结合,重点宣传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宣传,使村、社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主动地理解、支持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搞好登记发证工作。
4、发布通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辖区内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2)土地登记期限;
(3)土地登记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5)其他事项
(二)试点阶段(2015年2月18日至2015年4月18日)。在2015年4月18日前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完成二塘乡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在试点阶段要注意总结经验,将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县推广。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4月18日至2015年10月30日)。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组织开展农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在开展工作中既要遵循沿用性原则,又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做到尊重历史、立足现状。查清每一宗地权属、界址和面积,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定的要求,做好成果资料的汇总和整理归档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1月,根据地区初验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省级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
六、工作程序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
(二)权属调查
(三)地籍测量
(四)建立数据库
(六)登记注册与发证
七、权属调查
1、宅基地权属调查的任务。宅基地权属调查的任务是按照权利人申请,根据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2、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宅基地土地的所有权按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结果确认。
3、现状登记的原则。宅基地确权登记采取现状登记的原则,即对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空闲、房屋坍塌或房屋被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4、宅基地界线调查。宅基地的界线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
5、共用宅基地的确认。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 (1)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单独确权登记。(2)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3)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6、村庄公共设施用地。(1)现状通道、道路、排水沟等属公共设施用地,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规划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拟占用地,也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2)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室等公共设施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给村集体。
7、关于“户”的界定。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在户籍登记中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1)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单独承包土地的;(2)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3)未婚,但年龄已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作为特殊“户”。在开展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之前,应在公安、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查清户籍情况,完成户的界定工作,填写农村宅基地户籍情况调查表
8、因婚嫁关系的宅基地登记。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9、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宅基地的登记。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予以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
10、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住宅进行确权,其余的住宅只进行调查统计,不予以确权登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经村民委员会确认,持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11、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只进行调查不予以确权登记。房屋主要用途为住宅,但部分房屋兼做其他经营或进行畜禽养殖的,仍按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12、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250、300、350平方米的,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办理确权登记:(1)《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2 年2 月13 日起实施) 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四至清楚,无纠纷,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2)《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300 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3)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250、300、35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仅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分别注明超过规定的面积。
1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14、本村(居)集体成员之间以调剂使用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根据第十条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15、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等安排的宅基地,按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16、户口与实际居住不一致的,经调查,只有一处宅基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宅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书,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7、未经依法批准或不能提供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先依法补办批准手续,再进行确权登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只进行调查统计,暂不予以登记发证。
补办批准用地手续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宅基地使用者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告期为七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审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复。
18、对违法用地的调查。对违法用地只进行调查并做记录,但不予确权登记,各乡 镇及村(居)委会必须做好调查、记录工作。
19、宅基地权源证明材料。宅基地权源证明是指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示15天,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权利主体。农民建房占用宅基地时间不明的,采取宅基地使用人申报—村委会核实—公示征求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盖章的方式确认。
20、以往登记发证和调查误将国有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和撤销建制移交给地方使用的国有农牧场等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错划为集体土地的、农民集体土地错划为国有土地应依法予以纠正。
21、权属调查的步骤
(1)接受申请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及权源证明文件是进行权属调查的依据,调查组应对申请文件核对清点。
(2)预编地籍号。用大比例尺地形图或按街坊现状绘制的宗地关系图作为调查工作图,划分调查范围,依据自然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预编地籍号和宗地号。
(3)指界通知。调查人员按照调查计划、工作进度、时间安排,填制指界通知书,通知户主准时到现场指界。送达通知应准确可靠,并有签名备查,收取回执。
(4)权属调查。①准备工作。收集资料、实地踏勘。收集资料包括测区的工作底图、测量控制点、房屋普查有关土地的资料、已有大比例尺地形图、航摄资料、其他资料。 对整个测区进行踏勘,了解地形,为控制测量、图根测量的布设进行可行性的调查和研究。 ②权属调查。应由本宗地土地使用者和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现场共同指界,并在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表上签名盖章。其结果受法律保护,指界须由户主或法人代表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指界。指界人应现场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其资格,经界址调查后认定的宗地权属界址点须按规定标定或埋设界址标志物。有争议时,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调查内容包括街坊及宗地编号,户主(单位)名称,界址点位置、编号及权属界线,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相邻单位。对涉及多户共用的宗地,还要调查各户共用面积和各户独自使用面积。③违约缺席问题处理 违约缺席指界的,按下述办法处理: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权属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权属界线由权属调查员依村委会意见、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c.将界线核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并收取回执单,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指界申请,并负担重新指界的全部费用;过期不申请,a、b两条自动生效。指界人在指界后,若不在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上款规定处理。④权属调查的一般要求。a.法律程序完备。调查单元(宗地)应是已提交登记申请书且其权属证明材料经过初审合格。b.表图填制齐全。地籍调查的成果主要由表册和图件组成,表册的填写,图件的绘制须按统一表格和图例填制,内容应齐全、清楚。c.调查记录清楚整齐。地籍调查的资料是带有法律性的土地档案,必须做到事实记述清楚,记录内容不得随意涂改,划改处须加盖划改人印意,在事实记录或结论意见的文字中结论明确,不得出现推断性词语。d.数据准确可靠。调查记录及成果中抄录的各项数据必须准确可靠。
(5)勘丈并绘制宗地草图。经权属双方指界无争议后即可对宗地进行勘丈,并将勘丈结果填写到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表上。
八、地籍测量
1、内容。地籍测量包括地籍控制测量和地籍碎部测量。地籍控制测量包括基本控制点测量和地籍图图根点控制测量。
2、任务。(1)地籍控制测量,测设地籍图控制点和地籍图图根控制点。(2)测定土地权属界线、界址点坐标和其他地籍要素的平面位置。(3)绘制地籍图、宗地图。(4)宗地面积量算与统计。
3、GPS控制网的布设。(1)收集资料。要使控制点能满足工作需求,须充分收集测区有关资料,包括测区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交通图、气象资料等。(2)实地踏勘。在拟定布网方案时,可能由于资料不足或缺乏对测区实际地形地物的了解,以及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收集到的图集与实地已有较大的变化,这都需要到测区进行必要的踏勘和调查;对于某些尚未开发和考察的地区,还要进行一些必要的草测,以作为设计时参考。(3)图上设计。在已有的影像图或地形图上拟定出控制点的位置和网的图形结构。GPS测量各观测站之间不一定要求相互通视,网的图形结构也相对灵活。但为保证观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观测结果的可靠性,GPS网测量选点应注意以下几:①地籍图的分幅和编号与相应的比例尺相同,图幅大小均为50cm×50cm图幅编号按西南图廓点直角坐标(整10CM)数编码,X在前,Y在后,中间用短线连接。②地籍图的图式、图廊格网、注记及整饰见《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及有关的地籍测绘软件。③地籍图的宗地地块编号,统一按自左至右,自上至下由“1”开始顺序编号。同一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④界址点的编号同宗地地块编号一样,统一按自左至右,自上至下由“j1”开始顺序编号。(4)界址点的精度指标要求: 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位误差±5(cm)界址点间距 允许误差±10 (cm)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cm)±10 适用范围房屋外围界址点及内部明显界址点 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位误差±7.5(cm)界址点间距 允许误差±15 (cm)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15 (cm) 村庄内部界址点。
4.宅基地宗地图绘制。(1)界址线走向清楚,坐标正确无误,面积准确,四至关系明确,各项注记正确齐全,比例适当,编制宗地图;(2)宅基地宗地图的内容。①本宗地的土地权利人名称及相邻宗地的土地权利人名称;②所在图幅号、地籍区(行政村或自然村)号、宗地号、界址点号、土地利用分类;③本宗地用地面积和实测界址点边长或反算的界址点边长;④邻宗地的宗地号;⑤紧靠宗地的地理名称;⑥宗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及宗地外紧靠界址点线的附着物;⑦本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线、地形地物的现状、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用地性质、用地面积、测图日期、制图日期;⑧图名、图廓线、指北针和比例尺;⑨为保证宗地的法律性和严谨性,宗地图要有检查审核,宗地图的制图者、测量员,审核者均在图上签名;(3)宗地图图幅规格根据宗地的大小选取,一般为32开、16开、8开等,界址点用1.0MM直径的圆圈表示,界址线粗0.3MM,用红色或黑色表示。(4)比例尺与坐标系统。单宗地的宗地图(土地证书附图)可采用大比例尺1:500或1:200,平面坐标为标准1980西安坐标系。(5)土地调查及登记成果采用统一的坐标基准、系统平台和数据格式。建立的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必须采用ArcGis系统平台,数据格式为SHARP或VCT格式,平面坐标为标准1980西安坐标系。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1.5度带分带(选择通过调查区中心的中央子午线),并投影到调查区平均或抵偿高程面上)。
5、提交工作成果全县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成果包括:确权成果、图件成果、数据成果、登记成果、土地证书、文字成果及数据库成果等。
(1)确权成果
①宗地代码编制说明及图件;
②土地登记申请表
③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表(含土地权源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指界委托书、指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2)图件成果
①农村地籍调查标准分幅地籍图;
②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宗地图;
③农村地籍图缩编图(根据实际情况);
(3)数据成果;
①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宗地面积计算表;
②县、乡、村各级宗地面积汇总表;
③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面积测算表;
④共用宗地分摊面积计算表;
⑤各等级测量控制网布点图、点之记、观测记录、平差计算册、成果表。
(4)登记成果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
②土地登记审批表;
③土地登记簿;
④土地归户卡;
⑤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5)证书
①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②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6)文字成果
①市(州)、县级工作实施细则及批复;
②省、州、县三级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
③县级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调查、测绘、数据建库技术总结报告;
④质量检查报告。
(7)数据库成果
城乡一体化地籍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九、登记注册与发证
宅基地的登记注册与发证是在权属调查与地籍测量成果的基础上,按以下步骤进行:
1.权属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意见、地籍管理部门意见、领导意见、发证机关批准意见。
2.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可采取在公共场所张榜公告、公告书送达、收回回执单相结合方式或在当地有效报刊上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2)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3)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及其他有关土地权益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4)其他事项。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交纳复查费。经复查无误的,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承担。
3.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4.登记注册。根据土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经办人栏、审核人栏签字。
5.颁发土地证。根据宅基地的性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及他项权利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保留已颁发各类证书的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向省厅统一购买,由自然资源部或其授权的单。
6.归档管理。(1)将宅基地登记材料按地籍区及地籍编号整理立卷归档;(2)确定专人管理;(3)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