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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政办〔2015〕19号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化隆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年03月1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民政局拟定的《化隆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311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准确掌握我县农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的规范化动态管理,提高低保工作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度,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2012〕5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2〕29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建立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132号)和《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东政办【2014】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开展农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为依据,全面掌握全县困难家庭基本情况,完善困难家庭救助制度,进一步推进我县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操作和科学化管理。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牢牢把握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落实各级政府责任,确保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程序规定,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三)坚持动态管理。强化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坚持统筹兼顾。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四、工作目标

 依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数据库,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实现与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等部门和单位机构数据的动态比对,依法对低收入家庭的经济状况、人口情况开展比对、核实、评估,准确核算和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解决家庭收入核算难、救助对象认定难问题,有效遏制在救助对象认定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实现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规范、高效运行,社会救助资金准确、合理使用,使有限的救助资金真正用于困难群众。

五、保障对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低保对象认定的三个要件。凡属我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经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线;家庭经济状况(收入及财产情况)符合享受低保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低保对象可划分为三个类别:

(一)一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

2、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3、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4、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大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

5、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

6、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二)二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重大疾病,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3、供养大中专学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4、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

5、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6、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

7、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8、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三)三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3、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生存条件恶劣,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常年贫困的。

对农村健在的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补助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

为提高低保对象的准确性,保证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个人,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男18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除外)和劳动条件(承包土地等),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家庭;

3、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

4、有规模养殖业、种植业以及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车辆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5、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在校学生除外)或承包地撂荒的家庭(特殊原因除外);

6、赌博、吸毒、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本人不得纳入低保;

7、为享受低保采取违法收养、故意分户或变相分户等行为造成生活贫困的家庭;

8、不符合当地政府享受低保规定条件的家庭及人员。

六、实施步骤 

  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月1日——2月28日)。建立化隆县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机构。各乡镇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制定出台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人员到位。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和单位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132号)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具体承办人,确保核对工作顺利开展。

  (二)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3月10日)。各乡镇召开农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低保动态工作动员大会,对农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低保动态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帮助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掌握核对及动态工作的基本知识、政策措施和操作流程。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平台,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启动实施阶段(3月11日——4月30日)。农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及低保动态工作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化隆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执行,首先全县范围停发所有低保资金,对已享受低保的对象全部停发销户,实行重新申请重新办理(以前享受过农村低保的家庭也可以继续申请)。乡镇和村级评审委员会联合组成困难群众生活调查小组对新申报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好家庭情况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申请低保对象在村民大会上对各自家庭情况、贫困原因等情况进行陈述,再由全体村名表决。表决通过后在村里公示5天,上报乡政府审核,审核后乡政府公示5天。上报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并将结果公示5天,登记确认后,纳入低收入家庭及低保范围。并逐步对往年享受过低保的对象家庭进行重新认定,建立各乡镇已救助(申报)的困难家庭电子数据库和档案,作为开展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基础资料。

(四)总结整改阶段(5月21日——5月31日)。2015年的农村低保申报工作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工作开展、成效、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问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加大力度进行整改,破解难题,化解矛盾,全力推进农村低保及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并及时收回已停发低保家庭的低保证。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切实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化隆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领导小组与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安排部署、督促指导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低保动态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各乡镇相应成立农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及时调整低保领导小组,承担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采集、核对、入户调查、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严肃纪律,确保完成。按照省、市要求,在2015年上半年要全面建立起农村低收入信息人工核对和实地核对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实现信息共享。要明确各自的职责、义务关系,确保信息传递顺畅;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提供核对对象和查询工作;明确提供核对对象与查询信息反馈的时限。各乡镇要合理安排核查人员和时间,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评议、评审小组,负责评议、评审、统计、汇总、分析及建档工作,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随意调换工作人员,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对及低保动态工作。

  (三)严格程序,确保质量。各乡镇要把好登记关,认真核查申报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审核相关财产的产权以及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转包、转租情况。对调查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核对信息、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 

  (四)提高管理,强化保密。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的许多信息涉及家庭和个人的隐私。各乡镇办理人员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强化信息保密措施,部门之间信息交换要签署保密协议,信息交换由专人负责,不得随意变动,凡因工作需变动岗位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私自泄露个人信息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