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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化隆县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实施细则的
通  知
来源:    时间:2015年01月2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各单位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化隆县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十一次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9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我县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尽快解决住房保障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化隆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 配售原则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满足保障对象需求的基础上,对部分保障性住房遵循住户需求、自愿购买、有限产权的原则进行配售。

二、保障性住房房源 

我县近年来在群科新区修建保障性住房2113套,拟配售1485套,面积为60—126平方米,拟出租628套,面积为45—60平方米。住宅面积169465.8平方米(其中:配售面积135898.93平方米,出租面积33566.87平方米)。

三、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及相关优惠政策 

1、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为:多层均价为2008元平方米(成本价);高层均价为2498元平方米(成本价)为体现公平、公正,楼层差价按修正系数±3%计算。配售住房面积以具备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的数值为准。

2、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房款。配售和购买保障性住房涉及的契税、印花税,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购房人缴清房款和相关费用,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应当注明保障性住房、有限产权、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上市交易限制等内容。

4、居住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除有特殊原因(重大疾病)需要上市交易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年配售价进行折旧予以回购,用作保障性住房房源。房屋装修不予补偿,不计入回购价格。

居住满5年以上需要上市交易的,应按照交易当年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的价差,交纳土地收益、税费优惠和增值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承购人取得完全产权后,该住房不再作为保障性住房管理。

承购人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出借、出租、擅自转让和改变住房用途。

承购人所购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四、购房条件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本县居住或工作的;

2、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达不到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居住危旧房或私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没有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五、配售步骤 

1、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住地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初审:社区居委会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社区居委会应在1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乡人民政府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乡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审核工作。乡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对上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或户口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复审、核准。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乡人民政府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复审: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复核工作。县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将申报材料分送民政、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其中:

(1)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非住宅)、房屋状况、房产上市交易、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是否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

(2)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社会救助、经济收入等情况。

(3)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登记、车辆情况。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障缴纳信息,并核实工资证明。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6)税务机关负责提供申请人相关的完税信息。

(7)相关银行金融机构要在符合查询条件的情况下,配合县住房保障部门查询申请人存款账户信息。

(8)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残疾人员信息。

各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选择便于大众周知的地点和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

5、核准登记: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保障性住房轮候对象,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发放轮候通知书。对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原初审、审核和复审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审核和复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配售程序

1、发布公告: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实际建设情况,在本县主要媒体上发布销售公告。公告内容: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数量、户型、预售价格、时间、申请方式和程序等。

2、承购方式:申请人持《化隆县保障性住房购买通知书》及身份证,到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场所公开摇号确定房号。

3、签订合同:申请人摇号确定房号后,与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化隆县保障性住房配售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4、权属登记:申请人持《化隆县保障性住房配售合同》缴款票据、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权证“附记”栏中应注明保障性住房、有限产权、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上市交易限制等内容。

七、物业管理

为确保保障对象“住得起、管得好”的原则,保障性住房小区要逐步完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市场化运行、社会化管理的物业服务方式。居住期间,保障性住房的非公共部位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使用人承担。

八、监督管理

1、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成本控制,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2、县住房保障部门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为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成立由县政府主管县长为组长,住建、人事、民政、国土、经商、社保、公安、监察、审计、财政、工商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分配全过程。分配过程由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新闻媒体全程参与、公开报道。

3、县住房保障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及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工作,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中,要实行保障政策、审核程序、房源信息、保障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投诉处理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违反化隆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取消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5、本细则由化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