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法规文件
中共化隆县委办公室
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化隆县人民武装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2015年01月11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海东市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14〕47号)精神,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弘扬烈士精神,广泛开展烈士纪念活动

(一)广泛开展烈士纪念活动。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的通知》(厅字〔2014〕49号)和《民政部烈士公祭办法》规定,每年清明节、建军节、国庆节等节日和烈士纪念日期间,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和驻军(警)部队以及各企业、社会组织要制定烈士纪念活动方案,充分利用县内烈士纪念设施和烈士纪念相关的爱国主义教育阵地等红色资源,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开展祭奠烈士,缅怀英烈等经常性纪念活动。要将烈士纪念活动融入日常生活、学校教育和红色旅游当中,建立健全烈士陵园游览参观、祭扫等制度及相关礼仪规范,既要让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又要确保烈士纪念活动深入持久、庄严有序开展。

(二)深入持久开展烈士事迹教育活动。要将宣扬烈士事迹、弘扬烈士精神教育纳入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和各驻军(警)部队以及各企业、社会组织的年度整治学习计划,纳入各中小学校德育教育内容,利用课堂教学、主题班会和入队、入团、入党、入伍以及学生毕业等人生重要成长时机,组织开展烈士精神以及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部队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特别是青少年,积极参与瞻仰烈士纪念设施、献花植树等经常性纪念活动,激励全社会铭记烈士事迹。

(三)加强烈士精神常态化宣传。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学校、驻军(警)部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宣传烈士精神的专题展览、报告会、读书活动,开展好“缅怀烈士英名、弘扬烈士精神”主题教育,将弘扬烈士精神融入群众性文化活动之中。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烈士精神,在全县营造缅怀烈士、崇尚烈士、学习烈士的浓厚氛围。

二、全面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切实维护烈属的合法权益

(一)全面落实烈属抚恤优待政策。认真落实烈士褒扬金政策、烈属一次性抚恤金政策、烈属定期抚恤金政策、18周岁以前未享受烈士遗属抚恤补助待遇且年满60周岁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将烈士一次性抚恤金列入财政预算,及时兑现烈属抚恤补助待遇。认真做好烈属医疗保障工作,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政策。

(二)不断提高烈属住房保障水平。对符合条件的烈属家庭,在保障性住房分配时优先安排。居住在农村且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按规定给予补助。烈士遗孤、孤老烈属、优先享受“三无”、“五保”和低保待遇,本人自愿的,可以优先入住光荣院、福利院和公办养老机构。对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给予优先照顾和提供优抚服务。

(三)认真做好烈属就业就学服务。加大对烈属就业的帮扶力度,积极协助有职业培训需求的烈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裁员时,烈属优先留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烈属,应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认真做好烈士子女就学服务,按照教育优待和助学政策,对在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校就读的烈士子女,免交保教费和学杂费;在公办高中、中专以及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烈士子女,免交学费;烈士子女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

(四)扎实做好烈士慰问和帮扶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组织要在建军节、春节、烈士纪念日等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烈属活动,动员社会力量为烈属送温暖献爱心,让广大烈属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感受到全社会的尊重。要加大烈属的帮扶工作,建立烈属联点帮扶、结对帮扶制度,帮助解决烈属的实际困难,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烈属的良好风尚。

三、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形成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一)切实维护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严肃。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安葬办法》规定,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周边场所的管理和整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土地和设施,严禁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与烈士纪念设施无关的工程和活动。要逐级健全完善烈士纪念设施检查监督机制,严肃查处人为破坏和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为。

(二)继续强化烈士纪念设施的保障措施。要建立健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整合烈士纪念设施资源,理顺隶属关系,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优化机构设置,充实人员力量。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管理,县民政部门实施保护管理,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的整体效能。烈士纪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维修改造经费必须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认真落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相关法规,研究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范,明确分级保护管理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烈士纪念设施的服务和管理。组织引导各种社会捐赠、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支持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县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瞻仰凭吊服务、岗位责任、安全管理等内部制度和工作规范,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认真落实《烈士安葬办法》,做好烈士安葬工作。

四、全面落实工作责任,着力提升烈士纪念工作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烈士纪念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行政主导、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努力推动烈士纪念工作深入持久有效开展。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将烈士纪念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烈士纪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规划烈士纪念工作,落实烈士褒扬政策规定,做好烈士评定审核报批备案事项、烈属抚恤优待、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组织指导祭扫活动等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烈士纪念工作宣传报道的指导协调,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教育部门要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把烈士英雄事迹宣传教育贯穿到国民教育体系,抓好以烈士事迹教育青少年工作。文化广电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弘扬烈士精神的文艺节目以及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各种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旅游部门积极引导群众参观瞻仰烈士纪念设施,接受英雄事迹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组织企业职工、青少年、妇女开展纪念烈士活动。

(三)加强协作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重要烈士纪念设施纳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对烈士纪念工作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以保障烈士纪念工作的顺利开展。健全经费保障使用管理办法,要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使用。驻军(警)部队要支持和配合县政府做好烈士纪念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中共化隆县委办公室    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武装部

 

主送: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驻县各单位。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