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法规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管理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年01月08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群科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印章是一个单位(个人)权力的象征和职能的标志。长期以来,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印章管理方面的规定,在印章制发管理和统一样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目前全县印章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不按公章制发规定权限制章;不经批准擅自更换公章;对磨损严重公章,不及时报请制发机关更换;未经主要领导同意,擅自盖章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印章的安全使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管理工作,保证印章的严肃性和安全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印章刻制、启用、收回、销毁流程  

1、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需要刻制或更换印章时,须提供相应机构成立文件或更换印章的事由,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相应的审批机关出具刻制印章介绍信,到县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凭公安机关核发的准刻证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中心刻制。

2、启用新刻制的印章,应由相应的印章审批机关行文启用。
  3、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变更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由相应的印章审批机关行文予以作废,同时由印章审批机关收回进行封存或销毁,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二、规范印章使用管理

(一)印章使用范围

由单位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本单位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及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二)印章使用要求

1、凡在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及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等一律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分管领导批准,单位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

5、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6、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7、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红头文件、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8、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9、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10、规范使用印章,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加盖印章时,要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

11、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必须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三)印章保管要求

1、各单位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使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盖章。

  2、保管人需将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6、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三、违规使用印章的问责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未经审批机关行文,私自启用单位印章;未经主要负责人同意,擅自盖章;将印章私自转交他人保管;在空白纸张、红头文件等加盖公章;伪造虚假文件等,一经发现,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由组织、纪检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印章保管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社区)一级印章的管理、规范使用工作,由各乡镇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化隆县委办公室 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