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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隆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属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2年02月0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化隆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属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属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妥善解决我县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导致的生活困难,保障合法权益,根据《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东署办〔2011〕1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是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实施城乡临时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乡镇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临时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初审和完成相关救助等工作。          
2、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各乡镇根据申请对象贫困程度进行登记造册,以“救急救难”为主,突出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的特点实行分类救助,依法合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医疗救助工作实行“阳光”操作,建立健全临时性救助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各项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的基本生活暂时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2、已得到责任人相应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4、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5、因区域性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
6、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7、属于各类专项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交通事故救助、教育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应负担范围的人员;
8、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六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初审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负责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后制定临时性救助的具体方案后报县政府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今后,各乡镇若出现不按属地管理程序使其救助对象持乡镇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申请报告到县政府和民政部门求助的情况,县民政局按其困难程度给予解决,并在分配救灾物资时根据解决的物资数量从其所在乡镇的指标中以1:2的比例进行相应扣减。
申请救助时应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低收入家庭状况证明等;  
3)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4)各类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临时救助的标准
第七条 临时救助以物资救助为主,原则上救助对象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生活救助。申请人不得对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认定后一年内可给予二次救助。
第八条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应当考虑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实行分类救助,少数有特殊原因、特别困难的家庭,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乡镇政府负责追回救助款物;未退回救助款物的,乡镇政府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城乡低保制度及其它专项救助制度的衔接,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严格程序,属地管理,规范运作,坚持原则,公正客观,真正做到雪中送炭。对管理审批的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