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化隆县出生人口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出生人口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青海省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制度管理工作的意见》(青人口发〔2011〕28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掌握我县出生人口,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出生人口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一、实施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制度的意义
出生人口实名登记是人口和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人口问题的各项工作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完整、有效、及时、准确的出生登记,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统计质量,从源头上解决瞒报、漏报问题,为推动经济发展、制定公共政策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有利于客观反映出生人口现状,全面了解和把握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决策综合治理性别比偏高措施,切实保障女婴平安降生、平安成长;有利于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及时发现和及早治疗新生儿各种疾病,科学指导新生儿健康成长,提高出生人口整体素质。
二、建立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制度长效机制
人口出生登记是人口统计最源头的工作,是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信息基础,此项工作由各乡镇政府牵头,人口计生、卫生、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人口出生个案实名登记上报、人口出生分娩实名登记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人口出生信息准确、完整。
(一)强化孕产妇定点住院分娩制度。各乡镇政府、县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大宣传,动员孕产妇到已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不断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卫生部门在为农村孕产妇办理《免费住院分娩卡》的同时,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掌握孕情,及时将孕产妇登记情况通报当地计生部门。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计生部门相互配合,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统计工作,保障孕产妇及婴儿身心安康。
(二)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要统一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册》,认真填写产妇分娩医学记录、索取孕产妇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及其配偶情况等各项记录。内容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严禁涂改。发现孕产妇提供假身份证明的,要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和公安部门通报核实。
(三)建立出生统计报告制度。县、乡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每月向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抄报《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册》复印件,通报当月出生人口情况,互通信息,协调配合。
(四)建立出生人口统计制度。县乡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出生人口登记情况,对属本辖区管理的出生人口进行核实统计,不属本辖区的,务必于15日内将出生人口信息转报给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对查无此人或信息记载不清楚的,及时与医疗保健单位协调,短期内将有关情况核查清楚。
(五)建立计生、卫生协作制度。乡镇卫生院和乡镇计生办要互相配合,做好本辖区非住院分娩婴儿的统计工作,减少漏报、瞒报,提高出生人口统计质量。各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的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协调医疗机构共同做好出生人口登记、《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等工作。县人口计生局、卫生局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确保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三、规范出生人口实名登记程序
出生实名登记按照以下四个程序实施:
(一)计卫联手,确认身份。凡孕妇入院后,接生单位应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户口本。对没有或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户口本(身份证或现役军人的军官证、士兵证)的对象,或发现可疑孕产妇提供假身份证明或住址的,应在填写生育登记报告时在备注栏加以注明,接生单位务必于24小时内向乡镇计生办报告,由乡镇计生办派人核查,并将核查后确定身份的信息反馈给接生单位,暂时无法确定身份的进行备案,待后核查。
(二)造册登记,核发证明。各乡镇接生单位将孕妇及其配偶有关情况进行信息登记,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家属可凭借《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和乡镇计生办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申报手续。接生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出生登记信息上报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局。
(三)双向反馈,准确录入。县人口计生局将接生单位每月上报的出生登记信息进行分类,属本县辖区内管理对象的,将有关信息反馈到乡镇计生办,再进行进村入户核对、督查,并录入人口信息库;本县辖区外管理的对象,向出生人口户籍所在地进行反馈,由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进行核查。
(四)信息统计,按季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将各乡镇核对录入的信息和辖区外人口计生部门反馈的信息以及暂时无法确定身份的信息进行汇总,按季度上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
四、明确工作职责
出生实名登记工作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计生局、公安局三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人口计生局负责组织全县各乡镇计生办、相关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对国家、省、地出台的相关文件、工作程序、基本方法和具体要求等方面的培训工作。计生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与卫生、公安部门的协调,全面做好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工作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是:积极做好与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定加强出生实名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协调县政府、财政局落实出生实名登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加大对出生实名登记管理工作重要意义、重要内容、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等的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利用出生实名登记信息,进一步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统计工作,特别是对新婚夫妇要严格按照规定,依法进行录入登记,并对已经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的身份要进行认真核查,确保准确无误,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是:结合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工作,引导、鼓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做好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严格把关,做到不错发、不乱发;定期对助产单位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出生医学登记的各种资料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程序,做到统一规范,建立健全备查档案。医疗单位要严格技术准入,建立利用超声、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实行定点、定人审批制度。关注重点人群,认真做好孕前咨询、孕情监测、产后随访,把孕产期全程服务落到实处。对流动人口到医疗单位进行婚育情况检查的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实名登记,填写清楚生育孩次情况及登记身份证、流出地及流入现居住地时间及相关信息资料。对所有B超从业人员实行严格资质审定和持证上岗,确保两人以上操作B超,并对检查结果进行签名。
公安部门的职责是:各乡镇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生人口户籍登记手续。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每季度要对新生儿户籍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与人口计生部门进行核对,使出生人口登记工作互相衔接,不留空档。尤其是在家庭、异地、路途中生育的,要按村、社区(居委会)证明和定点医疗的证明材料及时报户,防止老百姓以手续繁琐不报户,切实把生育的人口全部纳入管理。认真贯彻《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一切歧视、虐待妇女特别是溺弃婴儿和收养为名贩卖婴儿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要做好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登记暂住人口也要按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统计的人口数据及时同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进行交流。积极协助相关单位依法开展打击“两非”工作,调解对助产单位的医务人员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人工终止妊娠引发的纠纷,查处伪造、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假医学证明等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按照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出生登记管理涉及到人口计生、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层层设立组织领导机构,由各级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经常性联系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协作会议,互通情况,实现资源共享。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督查考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组织人员,定期对出生实名登记情况、出生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和出生户籍登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出生实名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医疗机构拥有B超的单位制作悬挂全省统一的禁止“两非”行为的警示标牌和出生、人引(药)流实名登记,并做好个人信息不向非管理部门泄漏。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是此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计生、卫生、公安部门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助产医务人员、人口计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和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如实登记,确保出生人口登记情况真实有效。对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个案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