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法规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 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08月19日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央编委《关于开展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评估的通知》(中编发〔2010〕3号)精神,为检验省政府机构改革成效,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省政府决定开展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的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主要目的 

  (一)全面检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号)的贯彻落实情况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9〕20号)的执行情况,检验改革成效,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 

  (二)准确掌握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查找分析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建议。通过评估,进一步落实部门“三定”规定,不断完善和创新体制机制,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基础。 

  (三)积极探索建立评估长效机制,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各部门执行“三定”规定的具体措施。 

  (二)各部门职能转变是否到位,是否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在完善和创新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何种成效。 

  (三)各部门在强化和落实责任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四)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是否理顺,部门之间、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是否健全和完善,职责分工是否顺畅。 

  (五)各部门内设机构的实际职责、名称、规格、数量等是否符合“三定”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三定”规定擅自提高机构规格、超规定设置机构、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等情况。 

  (六)各部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三定”规定的意见建议。 

  三、评估的方法步骤 

  评估范围为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机构。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省编办具体负责。评估采取部门自查自评和实地调研评估两种方式进行,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门自查自评。8月20日至8月30日,各部门按照评估内容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于8月30日前报省编办。 

  第二阶段:实地调研评估。9月1日至9月10日,省编办组成评估组到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调研评估。实地调研评估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综合分析、评估打分等方式进行。进行实地调研评估的部门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评估工作总结。9月10日至9月20日,省编办根据各部门自评报告和实地调研评估情况进行评议分析,形成评估工作报告经省编委同意后报中央编办。同时,督导不落实“三定”规定和其他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的部门进行限期整改。 

  四、评估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重要步骤,是政府机构改革的组成部分,是落实改革精神、巩固改革成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把自查自评工作作为对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进行再学习、再理解、再落实的过程,认真开展部门“三定”规定的自查自评,积极配合省编办做好实地调研评估。 

  (二)明确目标任务。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三定”规定为主要内容,紧紧围绕政府职能转变这一核心,结合部门实际和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落实部门“三定”规定和改革的各项要求,研究提出完善部门“三定”规定的意见建议,重点查找分析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和创新,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基础。 

  (三)建立长效机制。省编办要把评估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评估的总体指导,认真研究科学评估的方式方法,积极探索建立评估长效机制。 

  附件: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标准(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