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局共同编制的《青海省2010—2012年城镇保障性住房规划》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青海省2010—2012年城镇保障性住房规划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青海省农牧厅 青海省林业局
二○一○年八月
第一章 规划依据、范围和期限
第一节 规划依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2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4建设部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109号)
5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建保〔2009〕91号)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委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8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2007〕55号)
9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9〕214号)
10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青建房〔2009〕357号)
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
12历年统计年鉴。
第二节 规划的层级和范围规划的层级:省级规划。规划的范围:省域各州、地、市(县)城镇。
第三节 规划的期限规划期限:2010年—2012年。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住房保障体系
第一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宗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快解决快速城镇化带来的住房新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目标合理,标准适度。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家庭人口结构、住房支付能力,以及土地资源缺乏等约束条件,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制定住房保障目标,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二)因地制宜,统筹协调。针对不同收入群体,采取不同措施,实行分层次住房保障。做好同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统筹考虑各类保障性住房、各类保障群体之间的关系,做好目标任务、投资安排和政策手段的有机衔接,充分体现规划的可操作性。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统筹考虑改善危旧住房群众的居住条件和解决新增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常住人口住房问题突出的,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地加以解决。要区分轻重缓急,区别建设和发展时序,优先安排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优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四)政府主导,创新机制。着眼于体制和机制创新,落实好土地、金融与财税等支持政策,加强住房保障组织机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支持和引导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
第三节城镇住房保障规划体系城镇住房保障规划体系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城镇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干部职工周转房等内容组成。
第三章 总体目标、年度目标、空间布局
第一节 总体目标到2012年,新增廉租住房91万套,新增租赁补贴2万户,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解决127万套,基本解决238万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
——着力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通过新建、改建、政府购置和棚户区改造配建等方式,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11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到2015年,要结合实际,稳步扩大保障对象覆盖面,进一步提高保障标准,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得到保障。
——积极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全面启动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推进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到2012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镇和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同时,稳步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使用年限较长、基础设施不完善的旧住宅区进行综合整治,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居住环境。基本解决109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努力解决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到2012年末,通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解决1.8万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技术支撑体系。要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健全组织机构、政策、技术支撑体系,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住房保障业务系统互联互通。
第二节 年度目标
——2010年,廉租住房(含棚户区配建廉租住房)保障户数4.08万户,保障面积204万平方米,计划投资43.8亿元;新增租赁补贴户数0.8万户;经济适用住房套数0.16万户,面积9.6万平方米,计划投资1.96亿元;公共租赁住房套数0.59万户,面积35.4万平方米,计划投资7.9亿元;城镇棚户区改造户数1.77万户,保障面积142万平方米,计划投资30.2亿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户数2.62万户,保障面积178万平方米,计划投资303亿元;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户数0.27万户,保障面积18.9万平方米,计划投资4.亿元。
——2011年,廉租住房(含棚户区配建廉租住房)保障户数2.98万户,保障面积149万平方米,计划投资31.5亿元;新增租赁补贴户数0.7万户;经济适用住房套数0.16万户,面积9.6万平方米,计划投资2亿元;公共租赁住房套数0.3万户,面积18万平方米,计划投资3.8亿元;限价商品房套数0.07万户,面积6.3万平方米,计划投资1.4亿元;城镇棚户区改造户数2万户,保障面积160万平方米,计划投资35亿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户数1.5万户,保障面积120万平方米,计划投资26.3亿元;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户数1722户,保障面积12.05万平方米,计划投资2.7亿元;垦区危旧房改造户数500户,面积3.5万平方米,计划投资0.8亿元。
——2012年,廉租住房(含棚户区配建廉租住房)保障户数1万户,保障面积50万平方米,计划投资10.7亿元;新增租赁补贴户数0.5万户;经济适用住房套数0.16万户,面积9.6万平方米,计划投资2亿元;公共租赁住房套数0.3万户,面积18万平方米,计划投资39亿元;限价商品房套数0.07万户,面积6.3万平方米,计划投资1.4亿元;城镇棚户区改造户数1.5万户,保障面积120万平方米,计划投资26.3亿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户数1万户,保障面积80万平方米,计划投资16亿元;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户数672户,保障面积4.7万平方米,计划投资1.05亿元;垦区危旧房改造户数400户,面积2.8万平方米,计划投资0.6亿元。
第三节 空间布局指导
西宁市:2010—2012年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7.7万套,478万平方米,计划投资94亿元。
海东地区:2010—2012年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2.8万套,171万平方米,计划投资33亿元。
海西州:2010—2012年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3.4万套,200万平方米,计划投资42亿元。
海北州:2010—2012年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1.2万套,72万平方米,计划投资15亿元。
海南州:2010—2012年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3万套,192万平方米,计划投资44亿元。
黄南州:2010—2012年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1.9万套,118万平方米,计划投资27亿元。
果洛州:2010—2012年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0.9万套,60万平方米,计划投资14亿元。
玉树州:2010—2012年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0.49万套,33万平方米,计划投资6亿元。
第四章 配套政策措施
第一节 财政、税收政策继续执行中央、省、市、县对廉租住房的相关资金补助政策。对廉租房等中央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配套可多渠道进行筹措。棚户区改造腾空土地的出让收入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予以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
第二节 金融政策
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优先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合规的融资机构,建立贷款担保平台,引导信贷资金投入。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镇和国有工矿(林区)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第三节 土地供应政策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为行政划拨土地。棚户区改造用地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安置住房原则上实行原地建设,确需异地建设的,应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对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内零星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各地应优先保证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如期开工建设。
第五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省级人民政府对全省城乡住房建设工作负总责,对州(地、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城乡住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城乡住房建设工作,尤其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各地区要依据本规划的要求,编制相关的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西宁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其他州(地)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开展各地建设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各地要通过城镇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要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推进林区棚户区改造。
四、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强化并分解本规划的具体责任,不断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提出的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规划许可和土地供应的具体依据,并严格执行。
五、加强规划实施情况评价工作。要对政府引导下的住房建设规划实施情况每年进行绩效分析评价,使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实施与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住房建设规划实施跟踪机制,并通过每年滚动编制的年度住房建设规划,对下一年住房用地和建设计划进行合理调整。
六、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要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要加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七、着力培育二手房市场,制定扶持二手房市场发展的政策,以形成由小到大、由旧到新的梯度消费模式。引导居民树立购买与租赁并重的二元化消费观念,推动租赁业务发展,在增量结构中逐步扩大租赁比重,向存量结构拓展住房租赁业务。
八、推进节能省地型住房建设,加快住房产业现代化进程。降低住房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对能源的消耗,关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城市的集约用地。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住房节能省地的观念。研究制定推进住房产业现代化的配套政策,健全住房产业现代化推进机制,加强住房技术的研究与集成,建设节能省地型住房,积极开展住房性能认定工作。
附件:2010年—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计划总表及分年度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