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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农村牧区 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08月10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农村牧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关于在全省农村牧区推广使用
散装水泥的实施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八月) 

  
  为加快全省农村牧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推动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商改字〔2006〕65号)及省政府《关于全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0〕20号)关于“加快散装水泥在农村的推广使用步伐”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农村牧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在农村牧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重要意义 

  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建材下乡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农村牧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对于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以及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省农村牧区建设用水泥消费量占全省水泥消费总量的40%,但散装水泥使用率不足1%。今后一个时期,随着我省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加快推进,农村奖励性住房、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水利基础设施、农村通路和农村环境整治等一批民生工程的相继实施,在农村牧区发展散装水泥具有很大空间。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农村牧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重要意义和有利时机,紧紧围绕全省推进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的大局,结合各地实际,把握时机,因势利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引导,切实做好我省农村牧区推广散装水泥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积极做好服务。 

  二、在农村牧区推广散装水泥的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省农村牧区特点,全面贯彻落实建材下乡政策,坚持政府支持、部门联动、企业跟进、农牧民参与、滚动发展的原则,以水泥生产企业为主体,依托散装水泥配送站、散装水泥经销商和运输户,实现散装水泥物流网点建设的统筹规划与合理布设,加快散装水泥在农村牧区的推广使用。通过在农村牧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效率,降低建设成本,为农牧民节省支出,促进我省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城镇化建设。 

  (二)任务目标 

  2010 年在全省选择1—2个县作为农村牧区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县。到2012年,在西宁市及所辖3县建设8个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站(点),在海东地区建设8个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站(点),玉树州6个县建立散装水泥配送中心,海西州建设4个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站(点)。到“十二五”末,在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果洛州主要县乡建立农村牧区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全省农村牧区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20%。 

  三、强化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农村牧区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 

  (一)散装水泥是建材下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材下乡的政策措施和我省已经出台的《关于青海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青政办〔2002〕161号)和《青海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青建法〔2007〕23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完善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加大支农、惠农的力度。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及有关单位采取合作建房、土地置换、资金补贴、招标采购等方式,向农牧民或建设单位直接供应散装水泥,为农牧民建房提供实物帮助。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向农村牧区推广散装水泥倾斜,加大对建设农村牧区销售网点、购置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扶持力度。对达到标准的农村牧区散装水泥配送站(点)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 

  (四)把发展散装水泥政策与实施国家建材下乡、农村奖励性住房、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相关政策结合起来,农村奖励性住房、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散装水泥;使用散装水泥建房的农牧民优先享受建材下乡、农村奖励性住房等政策。要采取直供销售散装水泥等办法降低其供应价格,让利于农牧民。 

  (五)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向农村牧区投放散装水泥配送、储存设备,改建或新建散装水泥销售网和配送站。对建成并验收合格的农村牧区散装水泥销售网(站),给予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同时返还企业上缴的70%—90%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六)鼓励各类水泥制品企业(包括使用水泥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等)在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同时,向周边农村牧区用户配送和销售散装水泥。 

  (七)鼓励现有水泥经销大户进入农村牧区散装水泥销售网络,运用现代物流方式,建立散装水泥配送站,并实现规范管理。 

  (八)依托现有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体系,利用供销社、农资销售点、便民超市等流通资源,建设农村牧区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和配送站。 

  (九)加大科研开发力度。积极组织、扶持有关科研单位、生产企业研制开发适合农村牧区推广散装水泥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促进农村牧区推广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不断提高农村牧区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装备水平。 

  四、加强对农村牧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协调 

  为加强对全省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了省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发展改革、经委、财政、税务、公安、交通、水利、环保、民政、农牧、质监、供销社等各相关部门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省农村牧区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服务,认真落实我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政策及资金、技术等扶持措施,制定农村牧区发展散装水泥年度推广使用计划和工作措施,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加快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步伐。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散装水泥质量检查和价格监控,做好散装水泥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协调服务,充分保护和调动散装水泥生产者、使用者的积极性。要倾听农牧民对使用散装水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工作措施,加快建立供货及时、计量准确、运输快捷及信息传递、设备租赁维修等功能健全的适合农村牧区特点的市场服务体系,推动我省农村牧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