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青海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省商务厅
(二○一○年八月)
为加强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促进畜禽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全省畜禽屠宰产业的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新型肉类产业工业化发展道路的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律,确保肉品数量和质量安全。畜禽屠宰产业要逐渐形成以“四星级”、“五星级”屠宰企业为龙头,以“三星级”屠宰企业为骨干,以“一星级”、“二星级”屠宰企业为基础,以乡镇屠宰点为补充的布局合理的体系。畜禽屠宰产业要积极培育机械化、规模化企业。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要坚持地产地销和经济合理便民的原则,在保证当地肉品供应的基础上,适当集中布点,大力压缩数量。
二、规划原则
(一)合理布局,适当集中。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全省畜禽生产发展,实现屠宰企业屠宰加工能力与畜禽资源同步增长,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全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总量要在目前情况下逐步减少,到2013年末,力争基本实现地级市城区不超过2家,县(市)不超过1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总量不突破30家,其它畜禽屠宰厂(场)总量不突破70家。各县(市)应规划出清真牛羊禽定点屠宰厂(场),确保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风俗习惯。
(二)保护居住和生态环境。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要符合国家环保卫生要求,屠宰厂(场)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以及无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工业企业和其他污染源的地点。
(三)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审核,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取得的不予批准建设。
(四)严格执行屠宰技术标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屠宰车间工艺流程、卫生质量及环保标准要求进行肉品检验、检疫,建立肉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五)满足群众生活实际需要。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准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
三、设置标准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要达到《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生猪屠宰厂(场)。
1生猪定点屠宰厂要按照《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2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仅限于向当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屠宰场点,应符合下列标准:符合卫生、环保、动物防疫等基本要求;有独立的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屠宰间;屠宰车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其墙面、地面采用不渗水材料;有经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病害肉处理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消毒药品;屠宰车间内有麻电、烫池、吊挂和可装头蹄不落地的容器等设施设备。
(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
1班产设计能力:牛10头以上,羊30只以上。
2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符合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规定。
3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加工、储藏等基础设施。牛屠宰放血线轨道应距地面4.5米至5米,挂牛间距不小于1.2米。羊屠宰放血线轨道应距地面24米至2.6米,挂羊间距应大于0.8米,并有与屠宰相适应的吊挂轨道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屠宰厂(场)设施、卫生管理、加工工艺、成品贮藏和运输应符合国家《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2008)要求。
(三)禽类定点屠宰厂(场)。
1班产设计能力:鸡500只以上,鹅、鸭200只以上。
2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卫生管理、加工工艺、成品储藏和运输能力,并有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清真禽类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符合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规定。
4屠宰工艺流程应符合国家《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NY/T330—1997)及《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
(四)其他畜类定点屠宰厂。
1班产设计能力:犬20条以上,驴、马、骡10头以上。
2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具备清扫、冲洗和消毒条件的屠宰、加工、储藏等基础设施,并有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应符合国家动物防疫条件及《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2008)要求。
四、审批程序
屠宰厂(场)建设审批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审批程序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人设立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设立申请5日内,根据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州、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州、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后10日内,经征求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符合设置规划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报州、地、市人民政府备案;对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获得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向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保项目建设合法。
(二)畜禽屠宰厂(场)拟建时,由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务、农牧、环保、卫生、工商、质监、建设等部门,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方案进行初评。畜禽屠宰厂(场)建成后,由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务、农牧、环保、卫生、工商、质监、建设等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在2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征求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州、地、市人民政府颁发畜禽屠宰许可证和畜禽屠宰标志牌;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州(地、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屠宰厂(场)的布局、数量、企业名称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持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农牧、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税务等相关手续,方可营业。
(四)从事清真畜禽屠宰经营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习俗。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屠宰畜禽必须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畜禽屠宰厂(场)内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畜禽;
(2)城镇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家禽。
(六)其他畜禽屠宰厂设置实行逐级备案,由省商务厅定期对社会公布。
五、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屠宰厂(场)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认真抓好本规划的实施。对不达标或不按标准程序组织屠宰加工的屠宰厂(场),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按规定程序取消定点屠宰资格。要建立屠宰企业信用档案,详细记录定点屠宰企业的诚信信息,并在省商务厅网站上公开发布。
(二)进一步完善畜禽流通体系。凡是符合《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达到冷链加工、储藏和运输的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流通,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止合格肉品在本辖区流通。
(三)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条例》、《办法》和本规划,确定本地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数量,报省商务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