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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04年08月17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七月五日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二OO四年六月)

  2004年全省共有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1.84万人,总数比去年增加4200人,增幅为28%,远远高于需求增幅,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E2004)35号),切实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资源,是实施科教兴青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全局,关系社会政治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充分认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营造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层层建立领导协调机制,明确工作目标。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各州(地、市)、县于7月底前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教育、人事、劳动、财政、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各大中专院校实行“一把手”工程,成立由书记或校长负总责,相关系(部、处)负责人参加的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构。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到2004年9月1日,毕业生就业率达到或高于2003年的同期水平。

    (三)各地区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人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针对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应对措施。

  二、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促进毕业生就业 为适应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近年来国家和我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初步形成了新时期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框架。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学校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

    (一)进一步推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继续清理和取消不利于毕业生资源合理配置、不利于毕业生就业的限制性政策规定。

    (二)行政机关特别是县乡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要严格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主要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考录,优化人员年龄、学历结构,缓解基层行政机关人才短缺的矛盾。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结合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对管理和技术岗位人员的管理,所需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大中专毕业生公开招聘。

    (四)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空出岗位选拔和安排合格毕业生任教,提高基础教育师资水平。

    (五)积极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人事代理费。有条件的地区,要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六)大力支持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凡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将档案存放在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一年内免交人事代理费。其户口可转入单位集体户口或单独立户,也可在家庭所在地落户。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在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青南地区工作。凡毕业生与青南地区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到青南地区工作的,其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到家庭所在地。在青南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专升本、研究生和青南以外地区党政机关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和录用。

    (八)认真实施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财政要给予适当支持,积极推动“2004年青海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地方项目”实施工作。志愿者服务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报考专升本、研究生和公务员时适当予以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和录用。

  三、采取措施,放宽政策,加大对未就业毕业生在失业、求职期间的服务工作力度

    (一)对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单位并有就业要求的毕业生,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统筹管理。

    (二)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和高职院校要加强联系,主动配合,组织尚未就业并有培训愿望的毕业生,到相关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进行3—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统一的职业鉴定。培训费由教育部门承担,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其职业技能鉴定费。

    (三)各大中专院校和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对毕业时未能就业的毕业生的指导服务工作,并加强与各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为未就业毕业生免费提供信息、咨询和指导服务,有针对性地组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求职机会。

    (四)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学校和各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未就业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按规定及时便捷地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五)对已在家庭所在地办理报到、落户和失业登记手续,且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就业并确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各地民政部门要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四、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一)坚持年度招生计划安排与毕业生就业率适度挂钩,对就业率明显偏低的学校,要减少招生,控制招生规模。

    (二)在制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时,要明确树立“就业意识”,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核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业调整的重要参数。

    (三)各大中专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市场变化和学校办学定位,合理调整专业学科结构。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对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专业实行干预性调整;对社会需求有限且已重复设置的专业要按各学校的办学方向逐步理顺,避免过度竞争;严格报批和控制学校核定门类外专业、部控专业的设置。

    (四)各大中专院校要进一步增强办学灵活性,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改变专业学习方向并适当延长学习时限。对有中职升高职(高专)、专升本等愿望的学生,应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放宽条件,鼓励和支持他们深造,以就学延缓就业。

    (五)各大中专院校要从学生人校开始进行就业指导教育,并使之贯穿于整个学生在校阶段。就业指导课应作为一门必选课纳入正常的教学体系,原则上总课时不得少于20课时。

    (六)高、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实施职业院校技能紧缺人才培养工程,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突出抓好实训、实践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

  五、总结经验,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宏观调控机制

    (一)由省教育厅负责抓紧制定并实施《青海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体系》 (试行),适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全面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继续强化毕业生就业率公布制度。2004年,由省教育厅负责在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各高校就业率的汇总审核工作,将就业率作为评估学校的重要指标,适时向社会公布省属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待就业率;逐步把省属中专毕业生就业率和待就业率纳入公布范围。

    (三)建立毕业生就业状况报告和督查制度。省教育厅要在统计公布毕业生就业率和待就业率的同时,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监测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向教育部和省政府报告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学校、各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督导检查,促使各学校、各地区进一步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各级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促使用人单位在接收毕业生时做到需求信息公开、招聘办法公开、录用结果公开。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加大对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监管力度,对发布虚假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违规收费等侵害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制度。

    (五)加强对毕业生招聘活动的管理。针对应届毕业生的招聘活动一般应在校内举办。在社会上举办面向毕业生的招聘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按照“小型、专业、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招聘会规模,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六、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体系

    (一)加强机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省教育厅要加强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建设,有效发挥其指导、服务和管理职能;各大中专院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并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和应届毕业生的比例要保证不低于1:500。

    (二)切实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各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应按不低于全部学费1%的比例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本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省财政每年给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收集发布供需信息、组织大型供需洽谈活动、开展市场调查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切实抓好信息化建设。省教育厅要在今年7月底以前建成开通“青海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并逐步与国家、各省(市、区)和高校网互联互通,努力实现网上信息交流和招聘。省属本科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年内开通学校就业服务信息网。高职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争取2005年完成学校建网任务。

    (四)要进一步推动毕业生就业市场与各地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各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开辟专门窗口,面向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培训和招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