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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04年07月02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二日

  青海省农村牧区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四年五月)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市〔2004〕49号)精神,为确保农牧民用药安全,现就我省开展农村牧区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创新农村牧区药品监管工作的思路、方法和机制,促进农村牧区药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建立体系完备、反应快捷、监督有力的药品监管网络和诚实守信、保障有力的药品供应网络,确保广大农牧民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方便。

  二、试点地区 2004年确定西宁所属三县、海东地区为“两网”建设试点地区,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选择条件适宜的1—2个县开展试点。对省上已确定的8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湟中、互助、同仁、刚察、贵南、都兰、玛沁、杂多县)也同时作为试点县。

  三、农村牧区药品监管网络建设的目标和措施

    (一) 目标 在全省农村牧区逐步形成行政监督、技术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药监专职队伍与兼职队伍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做到乡(镇)有药品监督协管员、村有药品监督信息员,形成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网络,消除农村牧区药品监督盲区,实现全省农村牧区药品市场规范有序,让农牧民真正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品。到2005年底,实现60%的县建立健全药品监管网络的工作目标。

    (二)措施

      1、建立县、乡(镇)、村三级药品监管网络,扩大监管的有效覆盖。以各级药监部门为主体的同时,每个乡(镇)聘任1—2名药品监督协管员,每个行政村聘任1名药品监督信息员,由各县药监部门自行聘任和管理,并明确各自职责,形成有效覆盖到村的农村牧区药品监管网络。协管员、信息员必须具有一定公信力和文化水平,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2、加强农村牧区药品技术监督体系建设,保证药品监督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加强省、州(地、市)药品检验机构的基础建设,加大设备投入和人员培训的力度。建立农村牧区药品质量监测网,开展经常的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在省、州(地、市)药检所的指导下,各县药监部门积极开展药品,陕速检测工作,并协助做好辖区内药品初检和抽样。

      3、完善监管手段,规范农村牧区药品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农村牧区药品管理制度,保证农牧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建立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购销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建立药监、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的联防联治制度,形成药品专项整治的合力;建立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制度,促进行业自律建设;省卫生部门要尽快制定个体诊所基本用药目录,规范药品使用范围;同时要按照乡村医生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尽快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建立药品监管的预警以及案件查处的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和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杜绝从非法渠道进购药品和经营、使用假劣药品。

      4、强化监督机制,促进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各级药监部门要加强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采取设立监督公示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督促企业通过承诺制建立诚信档案等多种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涉药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安全用药意识。

  四、农村牧区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目标和措施

    (一)目标 在各级政府的引导下,通过市场配置农村牧区药品资源,逐步建立主体清晰、相对集中、满足需求、效用稳定的农村牧区药品供应网络,并形成新型的药品供求关系,使药品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确保药品质量,做到用户信赖、群众满意。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推行连锁经营,减少经营成本,降低药品价格,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药品,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用药需求。力争到2005年底,西宁、海东地区药品配送、零售、零售连锁网点覆盖70%的乡(镇)和50%行政村,其它地区覆盖60%的乡镇和40%行政村;药品配送网络覆盖50%的村卫生室和药店。

    (二)措施

      1、鼓励和支持具有药品质量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且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向农村牧区延伸,兼并改造县以下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实现企业组织机构调整、资源重组,使之成为区域性基层药品配送中心。依托省级配送中心建立健全州(地、市)药品配送中心、县配送中心或乡配送站,形成自上而下的三级配送模式,建立逐级配送的“直配制”药品供应网络。

      2、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牧区延伸,跨地区建立直营连锁或特许连锁经营网络,推动农村牧区药品供应网络的再造。经营规模小、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低的单体药店要通过改造,申请变更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特许门店或特许专柜。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在农村牧区举办药店或设药品专柜,为群众提供不同层次的用药服务。 设置特许药店、特许专柜等,必须具有特许经营合同,明确特许经营的义务和责任,实行统一商号、统一标识、统一配送、统一质量标准、统一销售价格、统一管理制度。

      3、对无药品批发企业或无药品供应网点的偏远地区乡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所用药品原则上由批发企业及其配送网点实行“直配制”供药方式,同时选择1—2个乡尝试“代购制”试点或托管试点。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依托当地农村供销社、食品、百货等商业网点开设连锁药柜,以方便群众购药。申请开设连锁药柜按《青海省农牧区零售连锁药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和准备阶段(2004年4月一7月) 调查、掌握试点地区药品供应、监管方面的基本情况,制定实施方案,部署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4年8月一12月) 按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5年1月一3月) 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评估和总结。 第四阶段:完善阶段(2005年4月一2006年12月) 建立健全农村牧区药品监管和供应网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c“两网”建设是保障农牧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两网”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两网”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试点地区要建立“两网”建设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各级卫生、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形成各级政府牵头、药监部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要认真研究制定在农村牧区设置药品供应网点的工商、税收、物价管理等方面的相应政策,切实减少药品流通销售环节和成本,降低药品价格,解除农牧民用药的不合理负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尤其是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药品市场价格的管理,药品经销单位必须实行挂牌经营、明码标价,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农村牧区药品日常监管,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市场,保障农牧民用药安全有效。

    (三)各地要从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讲求实效。要在强化药监部门在药品监督网络建设的主体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方参与、法律规范的原则,加快农村牧区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引导药品经营企业向农村牧区延伸,禁止以行政手段强行指定药品进货渠道。要在重点抓好试点地区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建立健全符合我省省情的农村牧区药品监督、供应网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