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法规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经委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07月29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经委
(二〇一〇年七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坚持以“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融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体系,营造有利于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到2012年扶持培育2—3户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逐步发展壮大节能服务产业。     

  二、加强管理和服务 

  (一)各级政府要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及时发现和树立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并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二)充分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各行业协会的力量,鼓励和支持有资质、有能力、有条件的社会中介组织组建节能服务机构,尽快培育一支具有我省特色的具备咨询、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功能的节能人才队伍,为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持和技术保障。积极引进省外信誉好的节能服务公司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拓展节能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三)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研究,逐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向系统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协调解决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节能服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充分依托政府网站、节能信息网等网络资源,加快建立节能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节能新技术、新项目及设备等信息,为节能服务机构和企业实施节能项目畅通信息渠道。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1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省级节能奖励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资金支持。各地区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2从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节能服务公司开展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投入的固定资产贷款给予贴息,以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节能服务公司开展节能项目予以融资支持。3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信用担保;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和对接,吸引金融机构贷款、风险投资机构资金以及各类专项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拓宽融资渠道。 

  (二)税收扶持政策 

  1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4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相关会计制度    

  1各级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其支出分别按照能源费用和相关费用列支。 

  2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算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 

  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算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在合同期间,应当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先期支付部分款项,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稳定后,按当月节约的能源费用,分期支付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的剩余款。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