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法规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推进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 环境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07月19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青海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实施方案
省环境保护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经委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商务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青海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增强区域间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区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坚持先行试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率先在西宁市等重点区域取得突破。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政策体系,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国控、省控等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重点城镇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重点区域和防控重点 

  (一)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点区域是西宁市(含三县)、海东地区、海北州以及海西州。其他区域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二)防控重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行业是火电、钢铁、有色、硅铁、水泥、化工等。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 

  1提高门槛和优化布局。加强重点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和硅铁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加强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保监管,防止污染转移。在城市建成区以及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水泥、煤化工以及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等污染企业。 

  2推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的宣传和指导工作,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确保电解铝、硅铁、水泥、电石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期完成。 

  (二)加大重点污染物防治力度。 

  1强化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制度。强化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升级改造和运行管理,显著提高火电行业综合脱硫效率。重点加强电力、冶金、建材、石化、有色等非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减排,加大对集中供热和其他工业锅炉的二氧化硫减排力度。完善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制度,制定区域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目标。 

  2加强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建立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火电行业应根据排放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重点区域内不能达标排放及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火电厂,应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安装脱硝设施。推广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技术,重点开展钢铁、石化、化工等行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水泥行业推进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其他工业行业加快氮氧化物控制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进程。 

  3加大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使用工业锅炉的企业、硅铁厂、水泥厂以及火电厂等,应采用袋式等高效除尘技术。强化重点城区施工工地环境管理,逐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在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加强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高环境清洁度,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减少城区裸露地面。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城镇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加强对从事喷漆、石化、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行业的污染治理。推进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开展重点区域内现有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并确保达标运行。新增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1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改善城镇能源消费结构,大力推广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使用。严格控制重点区域内燃煤项目建设,推进低硫、低灰分燃煤的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止原煤散烧。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积极开展清洁能源利用示范项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逐步淘汰传统高污染炉灶。 

  2积极发展城镇集中供热。推进城镇集中供热工程建设,不断提高城镇集中供热面积。加快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和高效除尘工艺升级,逐步开展烟气脱硝综合污染防治工作。发展洁净煤技术,加大高效洁净煤锅炉集中供热示范推广力度。在城镇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效率低、污染重的燃煤小锅炉,逐步拆除已建燃煤小锅炉。(四)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1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提高新车准入门槛。继续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等在用车淘汰进程。2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实行在用车检查与维护制度,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区域成立专门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机构,实现定人、定岗、定编,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 

  3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城镇交通基础设施,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公交车专用道(路)并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改善居民出行条件,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五)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1加强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加强重点区域城镇环境监察和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优化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酸雨、臭氧监测,逐步开展重点城镇主要干线道路两侧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工作。制定大气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实现重点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到2012年年底前,初步建成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2强化城镇环境空气质量分级管理。西宁市、格尔木市及德令哈市要制定达标方案,确保到2015年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西宁市的达标方案报环境保护部批准后实施,格尔木市及德令哈市达标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其他城镇要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方案,于2010年年底前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加强区域环境执法监管。省、州(地、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将钢铁、水泥、硅铁、煤化工和重金属企业作为重点企业,定期公布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并推进其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到2012年年底前,重点企业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地、市)和县人民政府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责任制,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并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强化监督考核。要不定期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明确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污染防治措施及重点治理项目,到2011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要落实地方项目专项和配套资金,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做好组织保障工作。各重点区域在2010年8月底前,将本地区落实本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二)完善考核制度。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和城镇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地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向社会公布。对于未按时完成规划任务且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地区,严格控制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着力推进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对环境空气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城镇,应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镇大气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四)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区域大气污染形成机理研究。开展烟气脱硝、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洁净煤利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和农村生物质能开发等技术研究。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和推广力度。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五)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严格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核查。逐步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对空气质量改善明显地区的激励机制。 

  (六)加强宣传教育。组织编写汉、藏双语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和培训材料,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动员和引导公众参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公布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五、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省环境保护厅。加强对各地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加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减排工作。严格“两高一资”及“双超双有”企业的环评审批,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完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提高重点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能力,制定改善方案,按期建成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立健全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促其健康有序发展。 

  (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加大推进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以及脱硫上网电价政策。 

  (三)省科技厅。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加强区域大气污染形成机理研究。开展烟气脱硝、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洁净煤利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农村生物质能开发等技术研究。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 

  (四)省经委。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控制重点区域内的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火电等重污染企业的发展,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0〕92号)文件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五)省财政厅。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强环保监测能力建设和推进重点区域的重点治污项目。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大全省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力度,逐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研究制定城镇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城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加强城镇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七)省交通厅。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优化公共交通运营结构,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落实车辆二级维护制度,禁止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营运车辆进入市场运营。在条件具备的地方,推进城市公交汽车、出租车“油改气”工作,减少有害气体排放。 

  (八)省商务厅。做好技术引进、设备进口等流通环节的审核和监督工作,防治大气污染。积极引进外资,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类外资项目引进,推进污染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