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法规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09月28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面临的严峻形势。我省地处青藏高原,现代地质构造活动强烈,山丘多,平原少,适宜人居地范围狭窄。省会西宁市和部分州、县政府所在的重要城镇和东部农村人口聚集区,以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的地质灾害,具有分布广、多发群发和致灾后果特别严重的特点。据2000年—2008年完成的全省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统计,43个县(市、行委)共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3016处。近年来,各级政府在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发布、汛期地质灾害隐患跟踪排(巡)查、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地区对防治地质灾害工作重要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加之防灾工作机构人员不足、技术支撑十分薄弱、防治经费匮乏等原因,防灾减灾工作还远远达不到要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各级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地质灾害分布及危害情况,将防治地质灾害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统一部署,层层落实”、“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避治结合”的防治工作总要求,通过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层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对确实难以落实责任主体的,要落实到当地县(区)、乡镇(街道)政府。要以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紧紧依靠群众和基层组织,克服麻痹懈怠思想和畏难情绪,发现险情隐患必须严防死守,一有险情必须迅速组织撤离。做到“宁可十防九空,不可一次落空”。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要加强防灾责任、制度、措施的督促检查,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对辖区隐患点的防灾工作责任进行层层分解,细化到人,确保每个环节上、每个岗位上有人抓有人管。建设部门要全面掌握城镇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水利(电)、公路、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负责主管地点(带)及重大工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和治理等防治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极端天气引发尾矿垮坝和废渣泥石流等生产安全事故。 

  三、认真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制度。一要认真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气象、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现状,于每年5月前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二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排(巡)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每年要组织人员,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汛前巡查、汛中检查、汛后复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制定防范措施。三要切实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做到有险即报,有灾速报和及时开展应急调查。 

  四、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积极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和乡镇国土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建设,重点地区县(市)进一步建设组织严密、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监测有效、预警及时、群众广泛参与的群测群防体系,努力增强县(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加强对基层国土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的基本技能培训,尽快提高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要组织国土、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统一部署,整合山洪监测员、地质灾害监测员、基层气象信息员,共建和完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要挑选素质较高的人员,作为山洪、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负责人和监测员。加强群测群防网络人员动态管理工作,凡有人员变动的要及时更新,并予以公布,确保更新后的人员到岗、到位、到点。对群测群防员在值班期间要给予适当补助,提高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对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取得切实成效,避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群测群防员应给予奖励。 

  五、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要在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州(地、市)、县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业务工作。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的发布力度。积极拓宽发布渠道,改进发布方式。要尽快完善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网络,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建立起快速流畅的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告知群众。增加手机短信、传真、电话等多种形式的发布,将信息直接发送到州(地、市)、县、乡(镇)、村各级主管领导,充分发挥基层群测群防员的作用。 

  六、全面施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预防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重要手段。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评估报告提出的防治建议,做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步进行。地质灾害治理配套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性大的区域内的违章建筑,国土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地,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及时拆除,禁止私搭乱建。 

  七、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基础性工作。一是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地质灾害调查成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通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高防灾工作在社会的影响,解决地质灾害治理和应急等经费问题,避免和减轻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二是开展县(市)地质灾害详查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全省重点县(市)的地质灾害详查工作力度,查明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并对其危害程度进行评价,为减灾防灾和制定区域防灾规划提供基础地质依据,提高我省的地质灾害防治水平。三是开展全省活断层分布图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编制工作。地震部门要整合国内外在青海的各项地震地质科研成果,充分考虑局部场地条件对地震破坏作用的影响,给出活断层危害范围空间分布图和防灾对策。在城市规划区开展地震小区划工程,分区分段给出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地震灾害防御对策。四是建立青海省地质灾害监测及防治信息系统。测绘部门要以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以及州(市、地)、县级相关部门数据资料和已有的应急系统为基础,利用现有网络、多媒体技术、3S技术以及数据库等技术,实现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分析评价、防治预案生成,从而做出科学的决策,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八、大力开展防灾知识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每年“4·22”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和“6·25”土地日等宣传日,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展览地质灾害图片,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深入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干部和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警觉性、主动性。让群众明白切坡建房崖头垮塌毁房、沟口建房山洪泥石流毁房的危害,自查房前屋后地质灾害隐患,提前避险防灾。各地要积极将地灾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党员教育和中小学生课外读物,举办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中小学校长等地灾防治知识专题培训班,加大宣传培训和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升防灾宣传教育工作新水平。 

  九、着力加强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继续加大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搬迁避让和治理的力度。要把受特大型地质灾害威胁的西宁北山地区、黄南州隆务镇、玉树州结古镇、杂多县萨呼腾镇、祁连县八宝镇、循化县积石镇和海西州德令哈市等七个城镇作为工程治理的重点。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新农村建设、扶贫调庄、生态移民、工程移民、安居工程、学校建设、土地整理等结合起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努力加大对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的资金投入力度,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危险区内群众施行搬迁避让。对于在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必须提高防护标准,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资金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和人员保障。省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持续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省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实施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和避让、搬迁应急处置工程,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和运行、科技创新及科普宣教培训工作。各级政府也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防治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并将地方分成所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部分资金,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项费用,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开展。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省级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中心,有条件的州(地、市)、县(市)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