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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 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07月19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加快推进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建立符合我省农牧民需求的农牧区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农牧区金融服务,努力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金融需求,推动我省城乡金融协调发展,促进农牧业增产、农牧民增收和农牧区经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推进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努力提升农牧区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是全面改进和提升农牧区金融服务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深化农牧区金融改革、加强和改进农牧区金融服务、促进信贷结构优化调整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农牧业增产、农牧民增收和农牧区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创新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是改进和提升农牧区金融服务的重要“抓手”,是顺应全省农牧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关系农牧区发展和农牧民切实利益,对夯实农牧业发展基础,努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快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金融支持农牧区、农牧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探索适合我省现代农牧区特点的金融服务方式方法,提升农牧区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发挥金融助推农牧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进我省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突出重点,切实把握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主要方向 

  (一)继续增加““三农””信贷投入,加大金融支持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力度。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把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作为根本途径,把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作为主攻方向,把加快发展、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统筹城乡发展这一中心环节,围绕“四个发展”战略,综合运用各种货币信贷扶持政策,建立农牧区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一是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农牧区配置,增加对涉农经济的信贷投入,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占比、增幅、增量、比上年要有明显增加。二是配合地方政府,积极支持现代设施农牧业、高原特色农牧业、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生态畜牧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畜产品加工业等农牧区各类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支持农牧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农家乐”、“牧家乐”等休闲旅游业的发展,着力推动农牧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三是大力支持农牧民异地转移和低收入农牧户增收工程的实施,创新贷款品种,满足农牧民在本土生产以及异地开发、外出创业、劳务输出和技能培训方面的贷款需求。四是积极扶持农牧区经纪人、经济能人发展,带动一个村庄或一个地区农牧民共同增收。五是继续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金融机构要以建设信用乡镇、信用村建设为载体,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加大联合信用贷款的发放。对守信用、按时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和企业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对资信状况优良,资金需求量大的信用户,要提高授信额度,以此引导农牧民和涉农企业强化信用意识。 

  (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牧区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建设。扩大农牧区有效担保物种类。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土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是不违反现行法规、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尝试用于贷款担保。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优化对农牧区的融资担保服务。金融机构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积极与涉农信贷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为农牧民和涉农经济实体发放担保贷款。 

  (三)大力发展基于订单和保单的金融工具,提高农牧区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分散农牧业信贷风险。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农牧业资金需求季节性特点,围绕形成订单农业的合理定价机制、信用履约机制和有效执行机制,建立完善农业订单贷款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等信贷模式,充分发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辐射拉动作用,推进优质高效特色农牧业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农牧区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种养大户和有资质的农业生产企业通过投资“信贷+保险”和信托理财产品,有效防范和分散涉农信贷风险。完善各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逐步扩大全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积极引入农牧业信贷保险业务,加快建立农牧业再保险和强制性、区域化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农牧业、农牧区发展提供保障。 

  (四)创新融资手段,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上市。结合我省特色主导产业,整合资源,筛选一批有发展前景,业务经营好、资信优良的涉农中小企业,采用“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探索发行涉农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鼓励有实力、经营稳健、信用好的涉农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和在银行间市场的销售渠道,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涉农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提供增信服务和承销服务。鼓励各类担保机构联合提供担保服务,提高集合债信用等级。支持地方政府推进青海品牌战略发展,积极推进我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进一步拓宽农牧业品牌企业融资渠道。 

  (五)加快农牧区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提高涉农金融服务能力。鼓励涉农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农牧区金融产品营销力度,扩大对农牧区尤其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分支机构合理扩大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涉农信贷绿色通道。通过推行手机银行、联网互保、农民工银行卡、信用村镇建设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产品的网络化交易。鼓励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拥有网点优势的涉农金融机构大力拓展收费类和服务类资金归集等中间业务,积极开展农牧区金融咨询、代理保险销售和涉农理财业务。 

  (六)加快农牧区支付体系建设,提高农牧区支付结算业务的便利程度。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建设,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有重点地鼓励和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发并推广适合农牧区实际的支付结算服务品种。加快农牧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农牧区的辐射范围。 

  三、明确职能,加快推进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步伐 

  (一)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加快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建立推进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正向激励机制,引导涉农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要进一步优化农牧区金融生态环境,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牧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农牧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推动建立农牧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农牧户信用评价与贷款发放有机结合,引导信用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农牧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县域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开展,形成“农户(公司)+征信+信贷”的业务模式,促进农牧区信用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银监部门要按照“宽准入、严监管”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完善和实施鼓励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市场准入扶持政策,加快培育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并落实相应的政策扶持与风险监管措施。对于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特色的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和基层机构网点布局调整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风险可控的新业务可实行备案制,并支持其跨区域兼并重组、出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同时要积极引导各类资本在金融服务空白地区设立农牧区金融服务机构,与现有的农牧区金融机构一起共同实现农牧区基层金融服务的全覆盖。 

  保险机构要按照“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思路,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突破口,积极稳妥发展小麦、油菜、马铃薯、青稞等种植业保险和奶牛、能繁母猪等养殖业保险。积极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紧紧抓住保监会将青海确定为首批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地区之一的有利契机,在综合考虑地域民族特色和低收入农牧民风险保障需求的基础上为低收入农牧民提供小额人身保险服务。探索建立农牧业保险、农牧区小额保险与农牧区信贷的联动机制,在分散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同时,满足农牧民贷款需求。加快发展农牧区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积极扩大农牧区中小企业财产保险覆盖面,大力发展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增强农牧民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险机构要为农牧民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出现保险事故时,要及时、准确、认真做好查勘、定损和对受灾地区农牧户的理赔工作。同时要加强农牧业保险宣传力度,深入农牧户,把与农牧业相关险种的权利义务和保险免责、理赔等条款宣传到位,提高农牧民保险自救意识,积极引导农牧民自觉防范风险。 

  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配合国家农牧业产业政策调整,在切实注重风险防范基础上,大力开展农牧区金融服务创新,加大对农牧区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拓展金融支农领域,通过批发或转贷方式间接参与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等多种方式开办农村金融业务。农业发展银行要优先支持有利于增加农牧民收入、具有显著民生效应的项目;邮政储蓄银行要积极发挥农牧区网点多的优势,加快发展小额信贷业务;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拓宽信贷支农服务领域,由支持粮、油生产环节向加工环节延伸,带动农牧业企业和农牧民创业发展,积极发放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扩大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 

  (二)衔接政策,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加金融资源向农村投放的吸引力。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特别是财政政策支持。要充分运用财政性资金的杠杆拉动效应,发挥其在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农牧区。在条件成熟的地区,逐步探索研究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用于补偿涉农金融机构由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原因形成的信贷损失,调动涉农金融机构发放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各州(地、市)、县可根据自身财力,完善相应的农牧区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同时,对涉农企业与农牧户的贷款实行贴息或建立保险补贴金制度,为涉农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参保企业与农牧户提供保费、经营费用和超赔补贴。 

  (三)协调配合,完善配套措施,防范信贷风险。建立政府、金融部门和农牧企业、农牧户的信息沟通机制,疏通政策障碍,研究推进措施,实现““三农””和金融的共同发展,促进货币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以及地方发展政策的协调。要通过积极举办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重点农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牧民参加的联席会、专场推介会、典型经验介绍推广会等,扩大贷款营销,增加农牧业信贷投入,逐步缓解农牧民“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的矛盾,实现““三农””和金融“共赢”的局面。 

  在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方面,各级政府对支持重点农牧业产业或项目而发放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农牧业贷款,要落实政府贴息政策,以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要加强信用中介机构和贷款担保机构建设,建立农牧业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机制,减少由于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所造成的贷款损失,推动农牧业贷款的发放。在做好““三农””信贷服务的同时,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司法部门对维护金融债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依法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规范农村金融秩序,营造农村良好的信用环境。注意严控风险,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杜绝发放限制类贷款,做到“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并持续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强指导,优化环境,共同推进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 

  (一)准确定位,加强指导。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全面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积极引导辖内金融机构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切实增加对““三农””等薄弱环节以及传统优势、特色产业的信贷投入。要积极发挥对当地金融的组织和协调作用,加强与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合作,创新窗口指导平台,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和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不断提高窗口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多措并举,营造环境。各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密切与上级行的沟通和联系,积极争取政策,为支持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财政、农牧等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研究落实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相配套的各项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工商、经委等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监管,引导担保机构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充实资本金,提升信用等级,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拓展涉农贷款担保范围,有效解决农牧业企业和农牧民融资担保难问题。依托人民银行目前已建成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平台,加快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农牧民征信系统建设,完善征信手段,加强征信管理,不断优化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