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青海省促进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青海省促进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青政〔2009〕32号)精神,现就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推进和规范我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促进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重要作用的认识
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是加强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作用,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政策环境的客观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推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创新产品的政策功能,加大对我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我省企业增加自主创新的研究开发费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和活力,并进一步提升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
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青海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其中,《青海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实行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按照政府采购品目选择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根据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情况及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实行政府首购和订购政策,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首购和订购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省内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以及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科技部门会同有关综合经济部门认定,可实施政府首购政策,由采购人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直接组织采购或政府出资购买。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建立相应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择优确定研究开发机构,实施产品订购政策,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严格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编制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应按照目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标明自主创新产品。采购人采购经认证并纳入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在年度部门预算、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和使用待分配预算时将纳入目录产品编入政府采购计划,并标明自主创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要与政府采购预算同时在财政预算中编报、同时审批。要严格自主创新产品采购预算的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约束采购人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自觉购买目录内产品,对采购未列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对应当编制而不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在核定政府采购预算时不予审批,并责令其改正。
五、建立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倾斜政策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政府采购评审标准时必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在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上,要在企业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方面适当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排斥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采购的产品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品目,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谈判和询价;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类别自主创新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因素,分别设置固定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自主创新因素等。在评审时采用最低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一定幅度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因素和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的价格扣除,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六、完善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的配套服务措施
各级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利用新闻媒介等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的宣传,增进采购人和社会各界对其的了解及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政策指导及业务培训,指导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科学编制投标或报价文件,有效提高自主创新产品的中标或成交率。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促进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情况的考核,定期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通报采购信息,建立起企业和科研机构快捷、便利获取政府采购需求信息的“绿色通道”。采购人应及时向科技部门反馈自主创新产品的使用情况,由科技部门会同有关综合经济部门进行调查论证,并向相关企业、科研机构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财政部门调整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督促企业和科研机构不断提高产品技术含量。
七、强化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对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或专项检查,对自主创新产品实行追踪问效。对质次价高的自主创新产品,由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及时撤出目录,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同时,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发挥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将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对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督范围,督促采购人自觉执行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八、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相关政策
各级政府和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人员和专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将指标和任务落实到人,为全方位推进政策落实提供组织保障。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合理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确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监督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的政策功能,努力构建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