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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 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07月08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
省商务厅 省公安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国税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省政府对成品油市场秩序整顿有关要求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的重要意义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精神,切实加强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对成品油市场的规范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受到利益驱动,个别企业无视国家规定,偷税漏税、参假使假、以次充好、地下贩油等现象依然存在,加之监管不严等原因,成品油市场秩序仍存在一些问题,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石油行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因此,各州(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重要性,把整顿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采取得力措施,尽快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整体局面,确保实现我省社会经济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整顿和发展并重,严格市场准入,规范成品油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全省成品油市场安全、规范、有序发展。由商务部门牵头,公安、工商、质监、税务等相关部门配合,以联合执法方式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遏制非标油品入市,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安全环保检查,抓好市场规范,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全省成品油市场开放有序、平等竞争,运行规范的良好秩序。 

  三、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点)行为 

  (一)对未取得省商务厅《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以及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要求、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由工商、城建、土地、消防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二)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其经营范围,对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未经商务厅批准,正在建设或经省商务厅批准建设但1年未开工建设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 

  (四)对经营中存在严重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缺斤短两、加油机未经质监部门检定、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以及未装置税控加油机等情况的加油站,由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税务部门对其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加油站,由省商务厅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并责令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同时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对存在严重问题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或经营的加油站应依法取缔。对停止建设、停业整顿违法违规加油站,其它经营主体不得收购;不得以参股、联营、租赁等方式经营。批发经营商不得向违法违规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者一律由省商务厅报商务部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并由其上级单位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点、优化布局”原则,做好加油站发展规划,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制度 

  (一)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规范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 

  1新建加油站须符合全省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并按照《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批。加油站建设单位凭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建设完工,由省商务厅或省商务厅委托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商务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营业。为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加油站的扩建由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进行。加油站的搬迁改建视同新建进行管理。 

  2新建加油站的布点原则。新建加油站的布点应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工农业生产服务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合理布局。现有加油站相对集中的交通要道、城市闹区和居民、机关事业单位相对集中的区域不允许新建加油站。今后,加油站建设重点是新建公路和新建开发区、重点工程和农村的规划布点,对已超布点设置标准的路段和地区,不再新增规划点。加油站之间的间隔距离为:高等级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并与高等级公路生活服务区相配套;县乡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5座;农村网点按合理、方便的原则设置,原则上按照一乡一站进行布局。 

  (二)成品油批发业务由获取商务部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集中批发,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省内新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必须符合《成品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报材料经省商务厅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批。企业凭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确需建设的由省商务厅按照有利于有序竞争、合理布局原则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四)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批发、零售、仓储)经营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省商务厅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资格实行年度审查制度,通过年度审查工作,取缔不符合规定条件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凡违反规定条件及程序批准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全面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 

  (一)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精神,严格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级政府负责,综合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标本兼治的整顿措施,积极开展辖区内的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妥善处理成品油市场整顿中出现的不安定因素。对未按要求取缔、停建、停业整顿的违法违规加油站,要依法追究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曝光。 

  (二)积极推进成品油市场规范整顿长效机制的建立。一是建立年度专项整治制度。省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规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发挥组织领导和协调功能,强化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的协调领导。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日常督促检查工作的同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并使之常态化。二是加大油源整顿。充分发挥省商务厅商务行政综合执法的功能和作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入市油品规范整顿,并在海东民和,海西当金山、格尔木、天峻木里,海北祁连地区开展商务行政综合执法试点。综合执法的工作重点是查处成品油流通、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严格专项用油管理。部队、铁路、民航、青海油田等用户的成品油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对擅自低于成本价、不开发票等违规行为,按照《成品油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四是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加大对成品油市场整顿规范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大力宣传执法成果,曝光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力争达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的效果,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商务投诉举报服务平台,各州县开通“12312”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并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举报投诉,通过社会力量推动成品油市场的规范有序。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力戒政出多门、互相推诿扯皮。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刹住乱批滥建、不经过审批擅自建设和先建设后报批加油站的歪风,坚决查处非法贩运和倒卖劣质油等违法行为,使成品油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各州(地、市)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有问题加油站的工作要在一个月内完成,并将整顿查处情况专题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负责汇总上报国家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