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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玉树地震灾区群众 过渡性安置生活救助及伤残人员 康复救助意见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07月11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玉树地震灾区群众过渡性安置生活救助及伤残人员康复救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玉树地震灾区群众过渡性安置生活 救助及伤残人员康复救助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
 (二○一○年七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青政〔2010〕39号)精神,为保障玉树地震灾区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及因灾致残人员得到康复救助,实现过渡安置到入住新居前的有效衔接,结合灾区实际,现就玉树地震灾区群众过渡性安置生活救助及伤残人员康复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基本生活救助政策 

  1.适当延长灾区困难群众后续救助时间,在前3个月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到期后,对玉树灾区困难群众继续给予后续生活救助。后续生活救助时间为2010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共计3个月。 

  2.后续生活救助期间,向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每人每天发放10元补助金、1斤成品粮。对因灾造成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600元)。 

  发放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救济粮按国家有关政策从现有中央储备或国家临时存储粮库中无偿划拨。 

  3.在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的同时,9月底之前,对未住入永久性住房的受灾群众及时发放棉帐篷(每户1顶20平方米)用于过冬期间临时居住。 

  4.对“4·14”地震以来未配发火炉的受灾群众每户按300元的标准发放火炉购置补助资金。按照7个月取暖期,对受灾群众(不包括在工资部分中发放取暖补贴的机关干部职工和事业单位职工)每人每天发放5元取暖补助。 

  二、鼓励投亲靠友或异地自行安置 

  三年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灾区城乡居民自愿投亲靠友安置的,按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5000元。对选择异地自行安置、要求放弃居住安居房和原有相应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可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权登记,并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相关协议书后,按照关于玉树地震灾后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及维修加固补助政策意见的有关规定每户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三、实施因灾致残人员康复救助 

  1.对因地震截肢或原佩戴假肢在地震中受损的残疾人,免费安装符合标准的国产普及型假肢。对因地震伤残或原来配发的辅助器具在地震中受损的残疾人免费配发轮椅、拐杖、坐厕椅、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2.对受灾地区患白内障的视力残疾人免费实施复明手术,对低视力患者免费验配助视器。灾后恢复重建期对灾区0—6岁贫困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每人每年救助1万元。 

  3.灾后恢复重建期每年为受灾地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备价值10万元伤残人员功能恢复训练的康复器材,并对灾区伤残人员开展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对因地震导致心理、精神障碍的人员免费提供心理康复治疗、发放治疗药品。 

  四、扶持残疾人教育和就业创业 

  1.因灾致残的中小学生在灾后恢复重建期全部实行免费教育。对考入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生,从省贫困大学生救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每人4000元补助。 

  2.将受灾地区残疾人优先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置因灾失业的残疾人就业。 

  3.免征恢复重建期受灾地区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对受灾地区残疾人免费开展就业和实用技术培训,每年举办3期,连续举办3年。 

  五、切实做好审核和组织发放工作 

  1.玉树地震灾区群众过渡性安置生活救助及伤残人员康复救助政策涉及灾区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2.灾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核实核准相关情况,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切实体现救助政策对受灾困难群众的倾斜和照顾。 

  3.玉树州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落实过渡性安置生活救助及残疾人员康复救助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相关办法,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