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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 电网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07月15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电网建设的政策支持和协调服务,着力解决电网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快我省电网建设步伐,增强电网对全省能源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经过前期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电网发展实际,提出了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公安厅 省水利厅 省林业局 省电力公司
(2010年7月) 

  为加强对电网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服务,进一步加快我省电网建设步伐,满足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所需的用电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省电力公司要将审定的电网规划和年度调整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和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地区供电公司报当地州(地、市)国土资源和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和建设规划管理部门须将电网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同步实施。现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对规划进行调整,为电网建设提供用地条件,并对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 

  二、尽快设立青海省能源发展资金,统筹用于青海电力电网及新能源发展。征收城市新建房屋供用电配套工程费,用于城市新建房屋供用电配套设施建设,征费标准暂按50元/平方米执行。 

  三、33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工程,按照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落实建设条件。各州(地、市)政府要加大对电网建设项目的协调力度,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协调解决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配套工程建设等问题。涉及征地拆迁、水土保持、林木砍伐、青苗赔偿等补偿标准,要严格按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四、33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预核准,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按青政办〔2005〕71号文规定核准。环境保护、城建规划、建设行政、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快行业预审程序,对于预审材料齐备,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或核发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用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文件,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电网项目,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及时核对线路路径及变电站位置,符合审批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建设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参照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制定电网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标准,对输电线路杆塔基础占用的“点状”用地,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不再办理征地手续。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项目,按单独选址项目的办法和程序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办理用地手续。 

  六、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严禁侵占电力设施保护区和其他危及电力设施保护区行为的发生,严厉打击盗窃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