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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 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07月04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四日


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青政〔2010〕39号)精神,为支持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促进城乡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切实保障灾区职工群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权益,维护灾区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就业培训援助力度 

  (一)扩大就业援助范围 

  玉树灾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因灾就业转失业人员、因灾失去生产资料的农牧业劳动者等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凡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发给《玉树地震灾区人员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当地政府可根据需要开发卫生防疫、环境治理、交通协管、社区服务、治安管理等公益性岗位,给予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原安置公益性岗位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按原标准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在恢复重建期间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就业 

  援助对象在灾后初次自主创业或在灾后从事个体经营重新开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和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同时,给予初次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开业补助费2000元。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给予自主创业人员及被吸纳共同创业人员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助标准计算。 

  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可延续享受到重建期满)。补贴标准按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70%计算。 

  初次自主创业或重新开业的,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符合微利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在恢复重建过程中,省内各类企业凡吸纳灾区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实行先缴后补。岗位补贴按200元/月/人计算。同时,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转移就业 

  鼓励和扶持灾区农牧民异地转移就业。提高职介补助标准,凡介绍灾区人员务工满6个月以上的,按省内200元/人、省外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介补贴。对劳务经纪人带领玉树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对象外出务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元/人标准给予劳务经纪人补助。就业援助对象到省内外就业的,按省外500元/人、省内150元/人(州内不补助)的标准发给一次性交通补助 。 

  (六)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时要鼓励和引导灾区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玉树灾区高校毕业生。 

  省内国家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灾区毕业生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 

  (七)鼓励开展各类培训 

  恢复重建期间,对组织玉树灾区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订单、定向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给予相应培训补贴。组织玉树灾区初、高中毕业后回乡的“两后生”、复退军人、未就业大学生进行一年期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凡参加培训并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同时,在异地培训的,培训期间按300元/月/人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动员其他社会机构组织培训,对社会机构开展培训的,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补贴。 

  上述促进就业再就业各项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省上统筹安排。 

  二、拓展社会保险政策扶持范围 

  (一)免缴失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恢复重建期间,玉树灾区凡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免缴失业保险费,免缴期为一年。 

  灾区凡2009年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2010年视为连续参保,并免缴201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所需资金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二)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费和新农保个人缴费,缓缴期限为1年 

  用人单位因地震灾害停产、歇业期间,可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职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补足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后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因地震灾害造成缴费困难的,可缓缴个人缴费;在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9〕63号)文件规定给予个人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缴费补贴1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三)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停产、歇业期间,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进行失业登记并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适当延长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延长期暂定为12个月。 

  (四)核销养老保险欠费 

  对因地震灾害无法恢复生产,经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宣告破产、关闭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后,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不足部分按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核销。 

  (五)落实地震灾害致残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凡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地震灾害非因公致残,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六)做好工伤认定和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待遇发放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参加抗震救灾的职工在抗震救灾中造成伤亡的;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由于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 ;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地震伤害造成伤亡或下落不明的; 

  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等因地震造成伤亡的。 

  2确保灾区工伤职工待遇支付。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伤亡的,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及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支付待遇,所需资金使用玉树州统筹基金储备金、动用省级调剂金予以解决。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的,其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单位无力支付的或不存在的,通过相关的社会捐助、社会救助制度予以解决。 

  (七)落实受灾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因地震受伤人员在紧急救治阶段实行免费医疗。对于后续医疗费用,凡参加了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按照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核报;未参加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协调。玉树州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灾后重建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当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协调,做好就业资金调配,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共同做好灾区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工作。要加强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建设,尽快恢复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充实工作人员,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工作落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组织开展灾区就业登记调查,摸清就业援助对象和重建单位用工需求,制定相应的就业促进计划,合理调配和科学指导灾区劳动者就业。根据灾后恢复重建需求确定培训项目灵活开展各项就业培训,组织培训机构到震后重建现场承担培训任务、开展技能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力度,切实落实各项“减、缓、免”政策措施,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确保社会稳定。 

  (三)严格政策界限,加强工作督查。灾后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是灾区群众的“生命线”,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各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坚决杜绝发放“人情款”、“权力款”等不良风气,提高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效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资金使用进度和工作进展,并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进展和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全力促进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