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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职业病防治规划 (2009—2015年)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10月13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青海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省情,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根本目的,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着眼长远,立足当前,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控制我省职业病发病势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2010年年底前,摸清全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总数和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的基础数据,建立全省职业病危害数据库系统。 

  ——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逐年下降,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8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8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8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全省职业病防治网络,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覆盖到县级,并具备职业病筛查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主要任务 

  (一)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1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加强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3落实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我省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水泥尘肺、石棉尘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重点行业、企业要提高机械化生产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逐步关闭高污染、高能耗、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煤矿、小矿山、小冶炼厂、小水泥厂等。 

  2各相关企业要实施砷化氢、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铅、汞、铬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卫生部门要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 

  3环保部门要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采取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因防射线造成职业性放射病的发病率。卫生部门要落实接触防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4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必须加大职业病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及医疗保障制度。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针对我省主要职业病发病情况,对存在煤工尘肺、矽肺、水泥尘肺、石棉尘肺、铅中毒、苯系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砷化氢中毒、汞中毒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行业,卫生部门要经常性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和健康体检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动态分布及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2建立健全全省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各级卫生部门应加强职业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县级以上职业病防治网络,并切实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性健康体检与职业病筛查、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推动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我省职业病防治网络和职业病危害数据库系统建设,制定全省职业病防治信息采集标准和相应信息的采集、传输、管理规范,依托已有信息传输网络或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及时收集、分析相关动态信息,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 

  4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职业卫生专业监督队伍建设,增加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培训和宣传教育。 

  制定我省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违法行为。 

  (五)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康复工作,逐步完善适合我省省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指标,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或协调机制。依法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建立部门协调配合联席制度。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增强职业病防治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建立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通报与信息共享机制。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之间的协调,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职业健康教育。 

  2发展改革委、经委、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投资主管部门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产业政策。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建设项目中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基础信息。加强建设项目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管理,从源头上把好职业病防治关口。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或审核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立项或投产。 

  3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签定劳动合同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检查、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使职业病患者获得及时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5民政部门负责对贫困家庭职业病病人的社会救济,特别是对因职业病致残致贫的农民工患者进行救助。 

  6工会组织负责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代表劳动者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科技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的管理,制定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大监管力度。 

  各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管职责。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针对我省企业职业危害特点,特别是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加强监管,建立职业病危害档案。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四)完善职业病法规。 

  进一步健全我省职业病防治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针对我省职业病危害特点,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职业病防治规范,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体系。 

  (五)加大经费投入。 

  建立政府主导、用人单位负责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和增长机制,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六)积极开展国内合作与交流。 

  结合我省职业病防治情况,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各职业病防治机构相互合作与交流,学习外省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和成果,提高全省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