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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协青海省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评价标准(暂行)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10月13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协委员会,海东行署、政协工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制定的《青海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协青海省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标准 (暂行) 

  为促进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有效开展,增强办理工作实效,提高办理质量,确保提案“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探索建立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特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范围 

  凡承办省政协提案的有关单位及办理工作情况。 

  二、评价内容与分值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程序规范(20分) 

  1承办单位将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办理工作。(5分) 

  2做到分管领导和承办处室、承办人员落实,梳理分析提案要点,制定办理工作计划。(5分) 

  3办理工作规范,有登记、交办、催办、沟通、送审、面商、答复、反馈、总结等工作程序和要求。(10分) 

  (二)加强协作,沟通协商,按期办结(40分) 

  1办理前,主动与提案者联系,把握提案的意图,明确要解决的问题和落实的任务。(8分) 

  2办理中,加强与提案者的面商,采取上门走访、协商座谈等方式,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面商率达30%以上。(8分) 

  3对确定的重点提案,能组织人员进行深入调研。(8分) 

  4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沟通情况及时,协办单位配合主动。(8分) 

  5办理结果注重实效,使问题得到解决、基本解决或部分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经走访、座谈作出说明和解释。落实率100%。(8分) 

  (三)复函内容具体,格式规范(30分) 

  1每件提案在办复时限内书面答复提案者,并抄送上级督办部门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各3份),答复率100%。(10分) 

  2复函内容完整,答复内容具体可行,按“事事有着落”要求作出明确的答复。(10分) 

  3复函文字通畅,用语规范,格式规范,称谓准确。(10分) 

  (四)征询提案者意见,做好办理工作总结(10分) 

  1复函附寄《征询意见表》,并回收反馈意见,认真处理。(3分) 

  2提案者满意率达到95%以上。(4分) 

  3提案办结后,于9月20日前向上级督办部门报送办理工作总结,并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3分) 

  三、评价程序 

  1各承办单位在总结本年度办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自评。 

  2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办理情况及落实情况,进行初评。 

  3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与督办部门进行协商,根据答复率、面商率、落实率、满意率确定考核结果,报省考核办,进行专题通报。 

  四、评价等次 

  评价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最后确定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75分至84分为良好,60分至74分为一般,59分以下为差。 

  省政协每届任期内举行三次表彰会,对先进承办单位、优秀承办人员公开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