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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并联审核工作试行方案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10月13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并联审核工作试行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并联审核工作试行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核程序,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重建项目相关审核手续,加快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现就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并联审核工作提出以下试行方案: 

  一、审核范围和基本原则 

  实行并联审核的重建项目(以下简称重建项目)是指纳入玉树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以下简称重建规划),使用灾后重建资金需要原址或异地重建的项目,包括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和谐家园建设等项目。重建项目分为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和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其中,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贴息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以及对口援建项目按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重建项目并联审核工作要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限时办结”的原则,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核流程,打破审核部门界限,构建联合审核平台,形成部门间审核事项并联的工作机制。重建项目并联审核必须严格按照重建规划,组织开展相关审核工作,不得超出重建规划核定的范围。 

  二、审核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审核机构 

  在玉树地区现场分别成立省级、州级和县级重建项目行政审核大厅(以下简称审核大厅),按照省、州、县项目审核权限划分,统一负责重建项目的相关审核工作。审核大厅由发展改革、经委、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牧、林业、国土资源、环保、财政、监察、审计、统计、安监、消防、民宗、文化等有关部门组成。各组成部门在审核大厅分别设立各自的重建项目审核服务窗口,按照现行职责权限划分,做好项目审核服务工作,并刻制启用重建项目审核专用章,报同级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各部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从本部门抽调组成,并应在服务窗口公开本部门工作职责、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等,向申请人提供统一印制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解答申请人的咨询。 

  (二)主要职责 

  重建项目并联审核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1重建项目原则上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程序,可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阶段。 

  2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阶段: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含宗教设施建设项目)审核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重建项目申请核准和备案审核由发展改革、经委部门负责;项目用地预审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选址审核由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由环保部门负责;招标事项核准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3项目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建设规划许可审核由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农牧、林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核由安监部门负责;消防安全设计审核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4项目建设准备阶段:项目用地审批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施工图审查和工程施工许可审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农牧、林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宗教设施建设项目由省民宗委负责,会同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批。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决算审核。 

  统计部门负责重建项目开工登记和相关投资数据统计工作。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建项目审核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项目前期和建设准备阶段未纳入并联审核的事项,按现行工作流程进行审核。 

  项目招投标、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按国家和省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三、审核工作流程 

  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审核事项时,按照项目审核部门审核权限划分,对口向审核大厅各服务窗口递交项目申请资料。审核大厅各服务窗口接到项目单位申请资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对项目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可要求项目单位补充完善后再统一受理 。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及时予以受理。审核大厅各服务窗口受理项目申请事项后,审核部门应按照职责划分及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关审核决定。项目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中介咨询机构和专家召开项目联审会议,进行联合审查。其中,重大重建项目设计方案,应经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对经审核确定批准的事项,审核部门应及时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同时将有关文件抄送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国土、环保、统计等部门;对不予批准的,应拟定初步审核意见并附有关理由,及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同时将审核意见抄送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国土、环保、统计等部门。 

  四、审核工作责任制 

  (一)分工负责制。审核大厅各服务窗口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岗位责任制度,确保审核工作有序进行。 

  (二)审核大厅办结制。并联审核范围内的审核事项必须在审核大厅内办结。 

  (三)服务承诺制。审核大厅各服务窗口要严格按照规定,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相关项目审核工作。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提供优质服务。 

  (四)协调运行制。审核大厅各服务窗口之间要加强沟通,重大事项事先应进行协调。项目单位在各阶段的申报资料和各审核部门的审核结果,通过审核大厅内部资料传送系统实现资源实时共享。 

  本方案仅适用于玉树灾后恢复重建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