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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 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安排意见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08月10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4·14”玉树地震给玉树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为加强玉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14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意义和特殊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切实从玉树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民生放在优先位置,尊重民族文化习俗和宗教信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以玉树州、县、乡政府为主导、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中央大力支持,各方积极援助;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又好又快地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恢复重建的基本出发点,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抓紧恢复并完善基础设施功能,改善城乡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保护生态,体现特色。充分考虑灾区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生态系统的重要性,按照构筑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的要求,与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建设统筹推进。要特别注重保护民族宗教文化遗产,充分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和地域风貌。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与加强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相结合,并为长远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保证质量,厉行节约。城乡居民点和重建项目选址要避开重大灾害隐患点。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规范,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积极推广利用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坚持安全、适用、省地、节俭,严格保护耕地和草地。 

  明确责任,协调推进。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对灾后重建工作负总责;玉树灾区各级政府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作为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及重建规划的实施主体,承担重建工作的主要任务;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现场指挥部主要承担玉树灾后重建规划实施的统一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现场指挥职责;军队、武警、对口援建地区和中央企业按照分配任务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做好相关工作。 

  三、重建目标 

  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生态环境切实得到保护和改善,又好又快地重建新校园、新家园,为建设生态美好、特色鲜明、经济发展、安全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玉树奠定坚实基础。 

  居民拥有新家园。全面完成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使灾区群众早日住上安全、实用、省地、节俭的放心房。灾区教育、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生态迈上新台阶。林草植被覆盖度和环境质量得到有效保护,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三江源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迈上一个大台阶。设施得到新改善。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及市场服务体系功能全面恢复,服务和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城乡呈现新面貌。重点城镇市政功能完备,公用设施配套,农牧区水电路等设施得到恢复提高,城乡风貌特色鲜明,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社会和谐新局面。弘扬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旋律,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在各民族团结协作、共建美好新家园中,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四、重建方式 

  灾后恢复重建在统一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务院批准的《玉树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原则、空间布局和控制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创新机制,统建与分建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统规统建公共设施。对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工程、社会管理用房以及各项基础设施,采取统规统建,由政府委托援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分类建设居民住房。针对城乡居民住房建设的不同特点,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采取统建、分建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选择适宜的重建形式和模式。对于缺乏建房能力的居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帮助建设。 

  五、主要任务 

  根据《玉树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确定的恢复重建范围和内容,玉树灾后恢复重建主要任务包括极重灾区、重灾区的各项恢复重建内容,以及一般灾区中受损居民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其中: 

  (一)城乡居民住房。统一规划,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等建设方式。农牧区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按照保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按每户80平方米的标准满足农牧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住房面积,并为今后农牧民自我改善住房条件留有余地。按照当地的抗震设防要求,科学确定建筑结构形式,确保健设质量,满足安全适用的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和生活习俗,为农牧民提供多样化、有特色、不同规格的住房设计式样,供农牧民选择。城镇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优化空间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按照房屋受损程度鉴定结果,凡是能够维修加固、符合安全条件的住房,要抓紧开展维修加固工作。对倒塌和严重损坏的住房进行重建。同时要加大廉租住房的保障力度。居民小区和居住组团要相应配套建设服务设施。 

  (二)公共服务设施。教育,以义务教育为重点,高质量地恢复重建中小学校,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提高农牧区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能力。加快发展农牧区学前双语教育。办好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根据国家教师编制规定,配置合格教师和职工,建设教师周转住房。卫生,全面恢复州、县、乡、村四级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恢复重建州县两级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加强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应急处置能力。统筹民营医疗机构恢复重建。加强中医和藏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扶持藏医药发展。同时,加强重建期临时医疗卫生服务。文化体育,恢复重建州、县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及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社区文化中心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恢复重建灾区广播电视功能及新华书店、藏文图书出版印刷等广电文化工程。同时,恢复重建民族传统体育场、高原训练和群众健身设施等体育设施。就业和社会保障,恢复重建州、县、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及信息系统,提供涵盖就业、技能培训、人才、社会保障、争议调解仲裁服务等功能的“一站式”服务。同时,实施就业援助工程,解决灾区劳动人口的就业问题。社会管理,在做好民生工程恢复重建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人员编制实施,整合资源,集中建设,共建共享,厉行节约,恢复重建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机构、监督监管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以及党校教学、干部周转用房。恢复重建公检法司、消防、人防设施。同时,统筹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为村级组织办公、党员教育、社会事业、警务等提供统一共用场所。 

  (三)基础设施。交通,加快干线公路恢复重建,构建“一纵一横两联”生命线公路通道,建设通县二级公路,提高西宁至玉树公路建设等级和保通能力。全面修复农村公路灾损路段,恢复建设便民桥梁,并修复重建客货运站场等设施。尽快修复玉树巴塘机场受损设施设备,提高机场吞吐能力和航空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实施青藏铁路相关站场货运设施配套完善工程,加强恢复重建物资运输保障。恢复重建邮政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保障和提高邮政服务能力。水利,恢复重建玉树、称多、囊谦三县农牧区水利灌溉设施及配套设施,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结古镇及加强其他县镇防洪工程和重点河流河道整治。加强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高水源涵养能力。恢复重建水文、水保设施,提高水文、水保监测能力。能源,恢复完善灾区供电网络,建设玉树地区六县电网互联工程,并尽快开展与电网主网互联工程的前期工作。修复重建受损小水电站及农牧区小水电设施,新建查隆通、查日扣等水电站,增加有效电力供给。推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修复受损光伏电站设施设备,新建并网光伏电站,提高新能源供应水平。抓紧建设过渡期应急燃油机组。组织做好灾区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能源调配及相关设施配套工作,及时保障灾区恢复重建阶段生产生活用能需求。通信,按照资源共享、先进实用、安全可靠的要求,加快公众通信网的恢复重建,加快交通运输线路214国道、308省道沿线通信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加强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推进网络化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通信服务水平和灾备应急能力。市政设施,建设结古镇道路及公共交通系统,加强供水、排水、通信管网、通信基站等设施建设,推广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配套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必要的民用液化石油气储配设施,实现市政公用设施全面覆盖。按照标准设置紧急避灾场所和避灾通道。加强其他城镇道路改造,加大水源设施及供排水系统建设力度,配套建设污水、垃圾处理及储配气站等设施。支持村镇垃圾处理和环卫设施建设。农牧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同时,恢复重建村庄和定居点通水、通电、通路、通信及必要的防护等配套设施,并实施乡村清洁工程。 

  (四)生态环境。生态修复,进一步加强三江源、隆宝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力度,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继续推进退牧还草工程,逐步恢复林草植被,修复生态系统功能。环境整治,加强水源地保护,开展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固体废弃物安全处置力度,加强资源回收利用,加快玉树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建设,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恢复重建环境监测设施,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管体系。土地整治,加强对因灾受损土地和重建过程中的临时用地的整治,恢复畜牧业和种植业综合生产能力。灾害防治,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地质灾害调查,及时开展城镇及重要公路沿线泥石流、山体崩塌、滑坡治理。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和综合减灾能力建设,提高灾害预防和紧急救援能力。加强基础测绘工作,恢复建设测绘基准基础设施,开展基础地理数据生产,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高测绘应急保障能力。 

  (五)特色产业和服务业。农牧业,推进良种繁育体系、养殖基地和养殖小区建设,恢复重建畜用暖棚、贮草棚。推广优良新品种和新技术,加强青稞、马铃薯、温棚蔬菜、中藏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在适宜地区建设高标准日光节能温室,逐步提高蔬菜自给水平。修复农牧业生产设施,因地制宜发展高原优势特色农畜产品,积极发展生态农牧业,稳步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统筹安排农技、畜牧兽医、动物疾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和草原、农经、农机、农产品质检、农业有害生物预警等农牧业服务设施,以及农牧业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旅游业,围绕“一区四带”旅游布局,恢复重建重点旅游景区景点。改善重要旅游通道交通条件。建设旅游安全应急救援系统,修复旅游服务设施,提高旅游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历史文化、民俗风情、高原自然风光等旅游资源优势,加快旅游业的恢复与发展,将玉树建成中外有影响力的旅游目的地,使旅游业成为当地重要的支柱产业。市场服务体系,优先恢复重建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的商贸流通服务网点的基础上,建设区域商业中心、批发(农贸)市场、屠宰场及各类专业店、专卖店,完善市场功能。优化城乡服务设施网点布局,恢复重建餐饮、住宿和加油站等设施。加强现代物流配送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商贸、物流服务水平。恢复重建省州县粮食储备库、质检中心和粮食加工厂,建设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储备仓库。恢复重建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及保险业分支机构,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联社恢复重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为灾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特色加工业,积极发展肉、乳、青稞等产品加工,在保护生态和资源的前提下,发展冬虫夏草等药用生物资源加工生产,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快民族佩饰、服装、特色家具、家饰等民族特需品生产恢复,满足群众的生活需要。做好唐卡、佛像、石刻、剪纸、羊皮画、编织、藏绣、藏毯等宗教用品和特色旅游纪念品的生产加工,繁荣民族工业,带动群众增收致富。根据当地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发展,优先恢复建材生产企业。加强废旧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生产新型节能环保健筑材料。规划建设绿色产业聚集区,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 

  (六)和谐家园。人文关怀,设立社区服务站、社会工作站,实施心理康复工程,医治灾区群众心理创伤,促进身心康复。实施弱势人群特殊关怀工程,增强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优抚安置服务能力。扶贫开发,扶持贫困村、贫困户建立综合性农贸市场和专业市场,多渠道增加受灾农牧民收入。有计划地实施易地搬迁,集中安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产业发展。对青壮年劳动力进行“雨露计划”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文化遗产保护,对国家级、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实施保护性清理、维修加固和修复重建。维修加固和重建受损的博物馆、文物库房、文管所。培养民族民间文化传人,加强卓舞、依舞、民歌、安冲藏刀锻制技艺等的传承。保留必要的玉树地震遗址,建设纪念设施。宗教设施,恢复重建87座损毁宗教活动场所、寺院配套设施及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玉树州佛教学校。 

  六、政策和保障措施 

  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安排为主,同时采取更加优惠的税收、金融、土地、援助、援建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时序,加强各项保障,落实工作责任,坚持质量第一,强化监督检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规划实施。 

  (一)政策 

  财政政策。根据《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恢复重建任务,灾后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同时包括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居民和企业少量自筹资金。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总量包干,分类控制”的管理办法,由省政府统一根据规划项目和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的安排使用。 

  税收政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轻受灾地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和取得的捐赠款项、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的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对捐赠受灾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征相关税费。减免相关税收,支持受灾地区扩大就业。 

  金融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增加对受灾地区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加大对受灾地区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农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 

  土地政策。对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在省级下达的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追加。为受灾居民新建安置住房,以及行政机关、学校、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重建,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为受灾群众重建住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 

  援助政策。开展教育援助,对生源地为玉树极重灾区、重灾区的高等教育阶段学生,从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发放国家助学金或生活补助,免除一个学年的学费。对恢复重建期内转移到灾区外进行安置的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学习生活用品费用补助、提供交通费及购买医疗保险。当地就读学生继续执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和现行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开展就业援助,对因灾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灾区初高中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进行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并实现就业的,给予一定的扶持。 

  援建政策。在中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基础上,组织北京市、辽宁省、中央有关企业承担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援建任务,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部分项目援建和承担部分运输任务。组织省内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和海东地区对口支援一般灾区。在灾区开展以工代赈,并组织省内力量,大力支持灾区建设。鼓励省内设计、施工力量参与恢复重建。 

  (二)保障措施 

  建材保障。省经委负责重建项目所需钢材、水泥、木材等大宗建材的组织供应、集中采购、物资储备及配送调运工作。灾区各级政府负责建材储备、存放、砂石料场用地及散装水泥集散中心用地的落实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加强对恢复重建建材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重建建材安全、合格。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建材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防止哄抬物价,必要时对重建所需主要建筑材料启动价格干预机制。 

  运输保障。省交通厅要根据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运输保障方案,科学统筹组织物资运输。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确保重要运输通道通行能力。省公安厅要加强道路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实行物资运输全程监控,开辟绿色运输通道。统筹组织调度各方面运输力量支援灾后恢复重建物资运输。省交通厅要在重点交通运输通道沿线设立必要的交通服务站点,提供休息、维修、补给等服务,确保运输安全有序。施工保障。施工现场指挥调度,实行统筹安排,分片包干,协调推进,确保现场施工安全、有序、高效。加强电力保障,省电力公司加快受损电网设施修复,建设应急电源。省水利厅负责,省水电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尽快修复受损水电站,保障恢复重建施工用电需要。省水利厅要抓紧饮水工程抢修和应急水源建设,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加大对灾区油料供应,满足施工用水用油需要。省卫生厅抓紧建设临时医疗卫生设施,做好施工人员健康保障工作。省商务厅、省粮食局分别做好后勤保障物资和粮油调控,组织粮油蔬菜等食品、生活用品供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建立完善安全质量监管体系和施工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和省财政厅要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和物资合规使用。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使用以及重点项目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重建项目建设单位要对各类恢复重建项目及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要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省上出台的有关灾后重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履行审核程序,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四)加强宣传学习 

  省有关部门、玉树州及各县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指导意见》以及国家、省上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灾后重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要大力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弘扬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建美好新家园的主旋律,广泛宣传恢复重建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鼓舞和激励各族干部群众同心协力、顽强拼搏、共克时艰,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灾后重建各项工作,夺取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全面胜利。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