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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计划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10月13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青海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为确保“十一五”末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任务全面完成,促进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与省政府签订的《青海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和《青海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全省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和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订本计划。
  一、编制总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和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推动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在调整结构、转变方式上取得新突破,把加强环境保护与扩大内需、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绿色发展有机结合,坚定不移推进污染减排,加大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的污染治理,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协调配合,综合推进,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目标。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4.《青海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
  5.《青海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6.《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7.《青海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8.《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
  9.《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10.《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
  11.“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调度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
  12.《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
  (三)编制原则
  1.全过程系统控制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调整产业结构、节能降耗、技术进步、工程治理、监督管理等全方位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2.同口径比较原则。以2005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统计基数、口径、范围为计划编制范围。将排放总量基数分为环境统计发表调查重点工业企业、非发表调查的非重点测算工业企业、生活源三部分。
  3.强化动态变化原则。污染减排计划编制重点以各项工程措施为重点辅之以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强化新增量部分的预测。
  4.责任分解落实原则。通过编制计划,将年度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减排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并明确完成时限。
  5.可达性原则。结合全省产业结构特征、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分布等实际,在综合考虑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基础上,做好新增量、存量、减排量之间的系统分析,使污染减排目标和计划任务相一致,各项对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二、现状分析
  (一)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
  2008年全省COD排放总量为74567吨,比上年下降1.26%。其中工业排放量37329吨,占排放总量的50.06%;生活排放量37237吨,占排放总量的49.94%。其中黄河流域COD排放总量为5.71万吨。
  2009年全省COD排放总量76133吨,比上年增长2.1%,其中工业COD排放量39253吨,比上年增长5.2%,占排放总量的51.56%;生活COD排放量36880吨,比上年降低1.03%,占排放总量的48.44%。其中黄河流域COD排放总量为6.2万吨。
  (二)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2008年全省SO2排放总量为134807吨,比上年增长0.66%。其中工业排放量126081吨,占排放总量的93.53%;生活排放量8726吨,占排放总量的6.47%。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约为5.65万吨。
  2009年全省SO2排放总量135698吨,比上年增长0.66%。其中工业SO2排放量127275吨,比上年增长0.95%,占排放总量的93.79%。生活SO2排放量8423吨,比上年降低3.47%,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6.21%。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5.25万吨。
  三、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一)COD新增量预测
  2010年COD新增量8290吨,其中,工业新增6704吨,生活新增1586吨。
  1.工业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COD排放强度×2009年GDP新增量。
  测算依据:2005年COD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万吨)/2005年GDP(亿元)=0.0062吨/万元。
  2005年GDP为543.2亿元,工业COD排放量为3.39万吨。2009年GDP为1081.27亿元,2010年GDP按10%增速预计为1189.40亿元。
  根据国家规定及青海省具体情况,确定6个低COD排放行业为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石油天然气采掘业、盐湖化工。
  该计划在不考虑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和监察系数的情况下,按GDP10%增长率预计,2010年新增工业COD6704吨。
  2.生活
  新增生活COD排放量=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万人)×各地人均COD产生系数×365×10-6。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上年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人口增长率。
  测算依据:2009年全省城镇人口233.5万人,较上年新增7.01万人。2010年全省城镇人口按上年平均3.1%增长率预计,城镇人口将达到240.74万人,较上年新增7.24万人。预测2010年新增生活COD1586吨。
  (二)SO2新
  增量预测2010年SO2新增量13338吨,其中火电行业3000吨,非电行业10338吨。
  测算依据:2009年全省煤炭消耗量为1113万吨;预测2010年全省煤炭消耗量将达到1536.32万吨。其中火电煤炭消耗量较上年新增74.18万吨,按照脱硫效率65%和平均煤炭含硫率0.71%计算(74.18×104×1.6×0.71%×35%=3000吨),新增电力二氧化硫排放量2949吨;非电煤炭消耗量较上年新增91万吨,按照全省平均含硫率071%计算,新增非电二氧化硫排放量10338吨。
  四、2010年减排目标
  (一)COD减排目标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与省政府签订的《青海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到2010年底全省COD排放总量控制在8.5万吨以内,实现黄河流域COD排放总量控制在6.6万吨以内的目标。为实现省政府2010年十大为民工程中提出的“全面建成湟水流域8个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的目标”以及全面落实《黄河中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青海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目标任务,促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确定全年COD削减任务为4490吨。
  (二)SO2减排目标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与省政府签订的《青海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到2010年底全省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4.6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6.2万吨的目标,为加快落实目标责任书中的重点工程项目,确定全年SO2削减任务为5640吨。
  五、重点减排工程及预期削减能力
  (一)化学需氧量(COD)
  1.实施工程减排项目26项,可完成COD削减量5368吨。以加快推进14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为重点,形成20.85万吨的新增污水处理规模,完成3440吨的化学需氧量(COD)削减任务(详见附表2);通过对9家工业企业实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对3家屠宰、酿造企业实施污染治理,完成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12项,可削减化学需氧量(COD)1928吨(详见附表3)。
  2.实施结构减排项目数11个,通过对淀粉、屠宰、小榨油点实施关停,可削减化学需氧量(COD)2809.45吨(详见附表6)。
  3.实施管理减排项目1项,通过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可削减化学需氧量(COD)19.75吨。通过实施38项COD减排项目,预计可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8197吨。
  (二)二氧化硫(SO2)
  1.实施工程减排项目15项,可削减二氧化硫(SO2)排放量9977.86吨。其中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项目4项,预计减排二氧化硫约8000吨(详见附表4);非电企业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工程治理减排项目11项,预计二氧化硫(SO2)削减量197786吨(详见附表5)。
  2.实施结构减排项目数23项,合计二氧化硫(SO2)削减量2893.2吨。其中小火电关停结转项目2项,预计减排1503吨(详见附表6)。
  3.实施管理减排项目1项,通过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可削减二氧化硫(SO2)66.33吨。通过实施39项SO2减排项目,预计可削减二氧化硫(SO2)排放量12937.39吨。通过狠抓上述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2010年预计可削减化学需氧量8197吨;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12937吨。
  六、目标可达性分析
  (一)预测的可达性
  1.COD可达性2010年,在确保西宁市城南新区等14个污水处理厂、格尔木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及中水回用项目按期投运,12个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11个结构减排工程及1个管理减排项目完成的前提下,完成COD削减量8197吨(其中黄河流域削减量6457吨),可实现2010年全省COD排放总量控制在8.5万吨的目标。
  2.SO2可达性2010年,通过加大对青海桥头铝电5台12.5万千瓦机组脱硫设施、格尔木炼油厂硫磺回收装置正常运行的监管,推进青海碱业一期项目自备电厂、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唐湖电力分公司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建设进度,在确保15个工程治理、23个结构减排及1个管理减排项目按期完成的前提下,完成SO2削减量12937吨,可实现2010年全省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4.6万吨的目标。
  (二)不确定因素分析1对计划中各工程项目减排量的测算,都是基于计划项目如期完成并确保有效减排的前提下,这是完成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关键。GDP、火电发电量、人口增长率等不超过预测值。
  2.加强对重点污染源和减排项目的监察,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以防被扣减监测和监察系数,保证减排成效得到认可。
  3.计划中燃煤电厂脱硫设施项目SO2减排量占可完成削减量的61.8%,能否正常运行,对完成年度SO2减排任务至关重要。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实现COD工程减排的重要措施之一,2010年计划中城镇污水处理厂COD减排量为3440吨,占可完成削减量的42%,因此污水处理厂按期建成投运并形成减排能力,对完成COD减排任务至关重要。
  七、保障措施
  (一)严格目标管理,落实减排责任。2010年是污染减排工作的最终考核年。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省政府与各州(地、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大气和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目标责任书2010年环保目标责任书中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减排目标和任务。对照目标责任书逐条梳理和自查,及时研究部署本地区的污染减排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分解减排任务,落实减排责任,把减排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全方位落实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措施。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产业化运营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青政办〔2010〕29号)要求,加大已投运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对已建成投运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吨不低于0.8元;对在建污水处理厂的城镇,在污水处理厂建设期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吨不低于0.5元,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重点减排企业要切实履行减排的主体责任,落实目标任务,强化管理措施,保障减排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中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减排任务。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统计局和省监察厅负责对各地区污染减排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作为各地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西宁市政府要加大对已投运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确保各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加大配套管网改造工程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保证城南污水处理厂年内完成200吨的减排任务。要切实加快大通、湟中、湟源和西宁第三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确保在5月底前和8月底前投入试运行,完成1440吨的COD减排任务,实现湟水西宁段水质达到《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质目标,小峡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70%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要加强对桥头铝电有限公司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脱硫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1、2号脱硫设施投入正常稳定运行,实现8000吨的SO2减排任务。确保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完成19.75吨COD和66.33吨SO2减排任务。
  海东行署要加快平安、民和、互助、乐都县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平安、民和污水处理厂在5月底投入试运行,互助、乐都县污水处理厂在10月底投入试运行,年内完成380吨COD减排任务,实现黄河干流海东段、湟水海东段水质达到《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质目标,黄河干流官厅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湟水民河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要做好乐都嘉宝实业有限公司2万吨马铃薯淀粉加工生产线、民和县红卫屠宰场和民和德刚碳化硅厂、循化靖化冶炼有限公司等落后生产工艺的关停淘汰,要按照关停项目核查核算的有关要求,拆除主要设备,办理停水、停电证明,完成2247吨COD和831吨SO2关停项目减排任务。  海南州要加快共和县、贵德县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在6月底投入试运行,完成320吨的COD削减任务,实现黄河干流水质达到《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质目标,唐乃亥、贵德大桥断面水质达标率100%。
  海北州政府要加快海晏县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系统的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在4月底前投入试运行,实现湟水海晏段水质达到《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质目标,金滩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100%。要加快督促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唐湖电力分公司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建设,确保在年内开工建设,并完成50%的工程建设任务。
  海西州政府要加大对格尔木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加快配套管网改造工程,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提高污水收集率,运行率达到100%,完成600吨的COD削减任务。要加快德令哈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确保污水处理厂在5月底投入运行,年内完成320吨COD减排任务;实现海西州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格尔木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的目标。要督促青海碱业加快一期项目脱硫设施建设工程,确保在年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西部矿业有限公司在6月底前完成锡铁山分公司废水综合利用项目,完成100吨的COD减排任务。
  (二)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资金保障。2010年,省财政要继续加大对污染减排的资金支持力度,用于污染减排能力建设和重点减排工程的专项补助。各级地方财政要建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渠道,增加资金投入。不断拓宽资金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多元化的污染减排资金投入格局,建立政府创造条件、市场化运作的环保投资、运营机制,支持和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营模式,以及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通过专业化运营,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省经委、省财政厅按照《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关停企业奖励资金。
  (三)强化督查预警,落实减排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保运行”作为污染减排工作的中心任务,狠抓可发挥减排效益的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和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加大现场督查力度,督促各污水处理厂要同步建设自动在线装置,建立健全减排设施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设施运行台账,及时调度项目进度,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对重点减排项目实施周报告、半月报告和每月形势分析进行督促落实,对减排工程进展不力的地区和企业实施预警,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擅自停用污染治理设施、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确保减排设施正常稳定运转,设施运行率达到100%。提高国控、省控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将排放达标率提高到86%以上。
  (四)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减排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支持,加大对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资金投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产业化运营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青政办〔2010〕29号)要求,指导各地区尽快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加强征收监管。认真落实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等有关政策规定。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办〔2008〕141号)中的有关政策要求,加快落后产能的淘汰步伐,完成2010年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并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能扩张和产量过量增长,大力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和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建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快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加强对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省财政厅要积极落实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对重点减排工程及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的资金支持,对污染减排任务完成好的地区和企业给予奖励。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要依法查处;组织开展好污染减排核查工作,加强预警督查,公开曝光违法违纪企业。省统计局要定期向减排办提供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社会原煤消费量、火力发电原煤投入量、主要产品产量等有关统计数据,为总量减排核查核算提供依据。工商、供水和供电部门对列入关停、淘汰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及时办理断水、断电等事宜。省监察厅要加强对各地区及有关部门污染减排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地区及有关负责人予以查处。
  (五)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09〕31号)精神,按照“控制增量,削减存量”原则,把规划环评和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前置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环评审批中,坚持以新代老,努力做到多还旧账、不欠新账。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在6月底之前完成列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中的两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依法对“双超双有”企事业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快淘汰小火电、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电石、碳化硅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六)加快推进“三大体系”建设和运行,提升环保科学监管水平。按照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和《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制定和落实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列入减排日常督查调度范围并做好自查工作。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和验收,实现与环保部门的联网运行,充分发挥省、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控平台的作用。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按照环境监测工作要点,提高监测频次和监测数据质量,加强自动监测数据的比对监测和有效性审核,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率,加快推进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加大执法力度,巩固减排成效。围绕减排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巩固减排成效。各地要以污染减排工作为重点,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对各类违法排污企业的专项整治力度。对超标排污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生产,并进行处罚,对恶意排污的行为要高限处罚,并会同省监察厅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新建项目凡未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依法进行处罚。建立明察暗访与群众举报、环境执法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环境违法现象严重、完不成减排任务的地区予以区域限批。
  2010年是全面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决胜之年。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2010年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两项主要污染物分别控制在8.5万吨和14.6万吨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明确目标和责任,突出重点,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位,为全面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做出不懈努力。
  
  附表:1.2010年全省各地区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分解任务表
     2.污水处理厂减排工程项目表
     3.工业治理COD减排工程项目表
     4.现役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项目表
     5.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项目表
     6.淘汰、关停项目表
     7.管理减排项目表
     8.青海省2010年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