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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 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10月13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西宁警备区: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的一项政治任务。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激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立业,促进军队全面建设,增强国防实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和平安定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主动性、紧迫感,以对军队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积极稳妥有效的措施,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同时,要着力抓好就业形势和安置政策教育,使退役士兵深入了解市场条件下的就业制度、改革发展形势和安置工作现状,支持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措施,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自觉服从政府安排。要教育退役士兵保持革命军人的优秀品质,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广泛宣传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事迹,引导广大退役士兵不等不靠,勇闯市场。同时,要大力宣传在玉树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无私奉献、英勇冲锋,为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做出的突出贡献,进一步激发各行业和全社会的爱国拥军热情,努力营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拓展安置渠道,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接收安置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2010年我省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现行政策法规,积极创新体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拓展安置就业渠道,大力挖掘社会潜力,创造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2010年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采取安置就业、自谋职业、上学促进就业和参加行政事业单位招录考试等多渠道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做好工作。中央驻青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由省政府统一下达安置计划。任何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依法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增补工勤人员缺额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企业招工时,应根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招工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要尽可能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省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青单位要模范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带头落实政府安置计划。任何行业、任何单位都无权自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或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深入做好退役士兵复工复职和复学工作。退役士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伍后原单位应为其复工复职,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凡从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伍后要求复学的,由其入校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比照自谋职业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相关优惠待遇;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校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城镇退役士兵有关政策,予以接收安置。
  (三)创造性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要大力宣传政府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不断提高自谋职业率。要全面落实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落户等方面支持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依据《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按照退役士兵所在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服役年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足额发放,使退役士兵本人及其家长消除思想顾虑,主动申请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之路。省内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省内各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四)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和劳动就业培训机构要根据我省劳动用工需求,结合退役士兵特点,强化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力争使退役士兵在上岗前掌握一门专业技能。凡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完成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毕业后原则上自谋职业,由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的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同时,要通过开展校企合作培训,进一步拓展安置渠道,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时,采取订单、定向培训方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学校、学员以及企业三方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明确学员以及企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五)妥善安排农村牧区退役士兵生产生活。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牧区退役士兵的工作,作为繁荣农村牧区经济、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推荐优秀农村牧区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的骨干作用。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牧区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促进经济发展,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畜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通过政策优惠、项目支持等措施,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予以扶助。同时,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纳入农村人才培养和开发规划,搞好实用技术培训,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三、坚持依法行政,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坚决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和法律规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一是任何部门、任何行业不得下发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二是各级安置部门要于10月底前对所有城镇退役士兵开出安置介绍信,接收单位要于11月底前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三是接收单位要确保已安置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四是接收单位要根据单位用工情况,做好退役士兵上岗前培训工作,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五是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经费。  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安置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牧区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安置手续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依据《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自安置部门下达安置通知书之日起,超过半年期限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2010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于7月份开始,10月底基本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理念,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做好退役士兵预备役登记,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工作。各级安置部门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要实行“五公开”、“两监督”的办事制度,即公开安置政策、分配程序、计划指标、分配结果、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使各项安置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重视做好稳定退役士兵思想情绪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防止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发生。

附件:2010年度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