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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规范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项目审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10月13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规范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核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规范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审核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〇一〇年七月)

  为进一步优化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核管理流程,简化审核手续和环节,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推进玉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科学依法,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就规范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核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建项目组织实施范围
  玉树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以下简称重建项目)是指纳入玉树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以下简称重建规划),使用灾后重建资金需要原址或异地重建的项目,包括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和谐家园建设等项目。
  重建项目分为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和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贴息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对口援建项目按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重建规划是重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进行项目审核、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级项目审核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范围执行灾后重建项目审核管理权限,不得超出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范围。重建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好规划许可程序。重大重建项目设计方案应经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
  二、重建项目审核程序和权限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行并联审核制度。在玉树地区分别建立省级、州级、县级重建项目行政审核大厅,按照省、州、县审核权限划分,负责重建项目相关审核工作。重建项目审核部门要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限时办结”的原则,在受理项目申请事项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
  (一)简化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审批程序
  1.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履行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以及项目决算、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等基本建设程序。鉴于灾后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急的实际,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水利、农牧、林业、文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职责划分和同级审批的原则,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和审批。
  2.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加快相关前期工作进度。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片和分区域的原则,先行开展工程地质初步勘察工作,为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提供依据;详细规划批准后,按照具体项目要求再进行详细勘察工作。进一步简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对区域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垃圾、污水处理等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由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同级审批的原则,从速办理;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已纳入批准的《玉树地震灾后重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其他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可不再单独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为缩短项目前期工作时间,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重建规划,在确定具体建设项目规模后,安排下达重建项目建设任务通知单。项目单位或对口援建单位根据重建项目建设任务通知单,按程序委托设计,在提交项目设计文件时,一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同步进行审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项目投资代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
  4.城乡建设、国土、安监、消防等项目审核部门要按照提前介入的原则,对重建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土地预审(审批)及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核手续,按照同级审批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简化程序,从速办理。
  5.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好招投标程序。鉴于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情况,灾后重建项目原则上可主要采取邀请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由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审计厅结合本意见规定,联合印发重建项目施工及监理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分级负责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审批工作
  纳入重建规划的政府投资重建项目,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至州、县级。其中:
  1.属于中央事权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2.省直有关部门直管项目,由省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3.基础设施项目中,干线公路、邮政设施建设由省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由省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其余交通、水利、市政、农牧区基础设施项目由州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4.州、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业务用房由省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其余州、县属各单位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由州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5.宗教设施建设由省民宗委会同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
  6.其余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和谐家园建设等项目,由州、县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7.援建项目审批权限划分,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8.明确为“州、县级”审批的项目,由玉树州具体划分州和县的项目审核权限,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其中,明确为州级审批部门审批的,审批权限不得下放至县级。
  (三)简化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审核程序
  1.纳入重建规划、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重建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暂行办法》(青政办〔2005〕71号)等的规定,对属于省级核准的项目,除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其余项目核准权限原则上全部下放至州级,其中下放州级的核准权限不得下放至县级。
  2.纳入重建规划、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重建项目,按照《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2005〕70号)有关规定和属地化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对区域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工业类等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由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同级审核的原则,从速办理;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已纳入批准的《玉树地震灾后重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其他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可不再单独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4.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其他相关建设审核手续按照同级审核的原则,从速办理。
  三、重建项目监督管理
  (一)各级项目审核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核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灾后重建规划核定的范围、项目投资及建设规模进行审核,不得超出重建规划核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程序进行报批。
  (二)下放审核权限的重建项目,由州级审核部门负责将州县两级审核后的项目统一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监察、国土、环保、审计、统计等部门。
  (三)政府投资重建项目按照重建规划确定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重建规划确定的范围、项目内容及投资规模,组织编制和下达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灾后恢复重建计划是重建项目资金安排及项目建设实施的重要依据。省有关部门、单位和玉树州对省上安排下达的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应及时细化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上,明确资金来源和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四)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下达的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经审定后,安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意见规定,研究制定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加大对重建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灾后重建项目计划执行、建设和重建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及全过程跟踪审计,严格执行相关规划标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和铺张浪费现象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安全,确保重建工程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做到“阳光重建”、“廉洁重建”。要定期公布灾后重建资金和物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灾后重建所需重要物资的价格监管力度,严格控制主要建材价格,必要时可采取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七)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灾后恢复重建统计制度,组织落实好相关统计工作,确保全面、客观反映玉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本意见仅适用于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