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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青海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省公安厅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 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08月30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
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省公安厅

  自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明显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改善。与此同时,人口总量、结构和居住状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近年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省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改进和规范户籍登记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在户籍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在一些农村牧区,出生人员未落户口、死亡人员未及时注销户口以及户口登记项目不齐全、不准确的现象比较突出;在城镇地区,公民居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址不一致,暂住人口不按照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的情况比较普遍。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将于2010年11月1日进行。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在人口普查前开展的户口整顿,是确保人口普查质量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切实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的户口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3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青政〔2009〕35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内容和要求
  户口整顿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着力查清我省户口登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数据资料。
  户口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清理和掌握各地以居(村、牧)委会为单位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员、在青居留境外人员、无户口人员等情况和数据资料。对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四项登记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户口、注销户口登记手续;对无户口人员,要经调查甄别后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或恢复户口登记;对其中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根据国办发〔2010〕30号文件规定准予户口登记,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对暂住人口和在青居留的境外人员,要掌握其居住地点和基本情况,配合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登记。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变更更正,力争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各地要尽快落实新开发居民小区和新建房屋居住人员户口管理的归属。对居民居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要查明情况,尽可能动员其将户口迁到居住地。对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进行登记,加强管理。对在监狱服刑人员的户口整顿工作,各地要协调监狱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对户口整顿工作中涉及的街巷房屋楼牌、门牌的编制、清理和装订工作,要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方法和步骤
  户口整顿工作将采取依托人口信息系统和现有资料,入户清理核对的方法进行。对辖区内的各类人员,要按照户口登记项目,逐户逐人逐项核对。对核对出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要组织人员深入核实、查证;对查实后一人多户口、空挂集体户口、无户口、应销未销户口以及登记项目差错、遗漏的现象,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予以更正、补录;对暂住人口和在青居留的境外人员,要核对本人身份证件(证明)和住宿登记等情况,及时进行变更更正、补录(注销)。对辖区的各类房屋,包括违章建筑,均应全面登记核对,有条件的地方可绘制小区实有房屋示意图,以方便入户核对和普查登记工作。
  按照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省户口整顿工作自2010年5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5月至6月15日)。省、市(州、地)、县(市、区、行委)成立第六次人口普查前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和具体办事机构。在全省8个州、市、地各选定2个社区(村委会、牧委会),作为户口整顿试点地区,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试点地区户口整顿工作方案,集中培训州(市、地)和试点县(市、区、行委)以及派出所户口整顿工作人员,印制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和宣传材料。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全省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省户口整顿试点总结和培训工作会议(主要培训州、市、地、县(区)参加户口整顿试点工作的领导和业务骨干)。
  (二)入户核对阶段(2010年6月16日至8月15日)。全面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由工作人员携带实有人口资料和有关户口整顿登记表格逐户、逐人、逐项进行入户核对。通过核对,全面掌握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户口待定人员、在青居留的境外人员的底数和基本情况。
  (三)问题整改阶段(2010年8月16日至9月5日)。对入户核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及时解决、纠正。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9月6日至9月30日)。完成集中整顿后的数据整理、汇总工作。8月30日前,公安派出所将打印或手工填写好的三种人口资料清单报送乡(镇、办)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以州(市、地)为单位于9月30日前,将户口整顿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分别报送省公安厅户口整顿办公室和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将户口整顿工作纳入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日程。
  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要抽调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户口整顿工作,确保每项工作、每个环节都有专人来抓,防止整顿工作出现死角。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做好户口整顿宣传动员工作。
  各级人口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教育、财政、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青海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公安厅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户口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推动户口整顿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注意掌握户口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