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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10月13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任务是:围绕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政府规章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更好地发挥政府规章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任务是: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这次规章清理工作的同时,应当一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彻底厘清规范性文件家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基本要求
  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章清理的要求,切实做好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工作,使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能够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政府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和衔接。三是做好此次政府规章集中清理工作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并与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结果充分衔接,以保证政府规章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要把此次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在规章清理工作中,还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政府规章中存在与之相抵触、不一致的问题,该修改、废止的要一并清理。
  三、清理范围
  (一)省政府规章清理范围是,省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80件规章(目录详见附表1)。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
  1.政府规章的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政府规章的内容与现行体制或者做法明显不一致的。
  (2)政府规章条文的具体表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明显不一致的。
  (3)政府规章所针对的问题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消失,实际工作中已不适用的。
  2.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不衔接:
  (1)对相同事项法律、法规作出新的规定(包括修改)后,政府规章的相关规定应当作出相应修改,但未及时修改。
  (2)政府规章条文引用的法律、法规的内容或者条文序号已经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明确条文之间的衔接关系。
  (3)法律、法规中个别概念发生更改,政府规章未及时修改。
  3.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汇总、谁公布”的原则,由制发机关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围绕以下四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予以修改重新公布等处理:
  1.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
  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阶位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的。
  3.规范性文件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
  4.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四、组织领导
  (一)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要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监督,确定一位领导负总责,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人,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时间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省政府各部门应在8月10日前完成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对本部门执行或者与本部门有关的政府规章进行认真梳理,逐条查对,对查找出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填写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附表2)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研究和论证,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规章,按照立法程序,上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三)西宁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在2010年12月1日前将清理情况报省政府,同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在9月30日前完成。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执行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将清理意见及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目录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办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自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清理,并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公报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将清理结果及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目录统计数据(附表3)报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取得联系。
  

  附表:1.青海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80件)
     2.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数据统计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