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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建筑市场 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http://www.qh.gov.cn    时间:2010年10月13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随着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工作全面启动,各类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将陆续开工建设。由于灾后重建投资建设规模大,政策性强,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这对灾后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实现玉树地震灾后重建总体目标,科学建设社会主义新玉树,保证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地震灾后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责,切实加强灾后重建建筑市场的监管
  玉树地震灾区各级政府要加强灾后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积极指导和帮助地震灾区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的相关工作。地震灾区各级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灾后重建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学,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依法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不断完善监管方式,坚持靠前服务和跟踪指导,为灾后重建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依法监管,规范灾后重建建筑市场行为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灾后重建项目坚持先规划、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依据总体规划和各专业规划,履行项目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保证工程建设各项手续合法有效,履行项目报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用地许可、规划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按照依法科学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要求,建立灾后重建项目审批快速通道。
  (二)加强建筑市场准入审查和建材管理
  严格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建筑市场准入审查,重建工程项目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并以省内外优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为主体,积极参与灾后重建项目建设。按照灾后重建对口援建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简化参与灾后重建省外建设队伍进省备案手续。
  对玉树地震灾后重建重要的建筑材料要列入政府价格临时干预体系,物价部门要加大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建材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建筑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的质量监管;建设部门要加强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和产品的抽样检测、见证取样质量监督;商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配合工商等部门抓好建材市场秩序治理。
  (三)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管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灾后重建各类项目应当依法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应当依法公开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应实行集中统一招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我省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有关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按省监察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青海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青监〔2010〕12号)组织实施。
  (四)加强施工许可证管理
  根据灾后重建的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在提供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和质量安全监督委托书后,建设主管部门应先行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灾后重建项目应实行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决算备案制度。加强对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和不履行合同的监管,严肃查处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条款、拖欠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严肃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六)严格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重建工程项目进行监理。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保证工程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位,并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七)严格建筑节能监管
  严格遵守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对于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严格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一)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包括抗震加固与拆除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方式如何,均应纳入监督范围依法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并由项目业主会同当地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重点监督查验抗震设防、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情况。
  充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保障受灾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经费。监管力量不足的灾区,可商省、州(地、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合进行监督。省、州(地、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给予支持。
  加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采取巡查、抽查及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针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切实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强化责任,确保勘察设计、施工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规定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对灾后重建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并把抗震设防审查作为重要内容,切实把好质量关。审查机构要对施工图审查结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选用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并对施工质量负责。要积极采用国家规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以先进科技保证工程质量。大力推行绿色施工,科学合理地做好建筑废材的再利用。
  (三)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督
  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积极防范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对灾区城镇受损房屋的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和拆除,要及时指导并加强监督管理。凡是拆除、加固工程的施工组织,要认真做好隔离防护措施。要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开展操作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施工安全教育和防震常识培训,切实提高施工队伍素质,防止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推进工程创优达标活动
  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创优和安全标准化活动,激励企业多创精品工程和安全标准工地,提高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灾区乡(镇)、村牧民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受灾各乡(镇)均应确定住房建设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牧民住房建设指导和管理。对重建任务相对集中、建房户较多的牧民聚居点,鼓励有资质的成建制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参与牧民住房重建;牧民住房重建相对分散的,可分片区指派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实地进行指导。
  四、强化建设执法监察,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地震灾区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灾后重建中的建设执法监察工作,加强和完善建设执法队伍建设,依法从严从快查处灾后重建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灾后重建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要充分发挥市场诚信体系的作用,将诚信体系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管理、业绩考核和评优评奖相结合,及时记录和公布灾后重建过程中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诚信情况,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灾后重建建筑市场环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一日